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
庭审笔录法律文书

庭审笔录法律文书
庭审笔录是一种记录庭审过程和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是通过记录庭审过程中的言语、
证据及争议点等来反映法庭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
庭审笔录的形式可以是文字、音频
或录像。
庭审笔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为各方当事人提
供准确的庭审纪录,以备查阅和使用。
庭审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庭审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庭审日期、庭审地点等;
2. 庭审的参与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原告、被告等;
3. 庭审的程序安排,包括开庭宣告、确认案件事实、传唤证人、辩论等;
4. 庭审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展示;
5. 双方辩论和争议点的澄清;
6. 法庭作出的裁决和判决;
7. 庭审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庭审笔录的编写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且及时进行。
它是法庭审理程序的一部分,对于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参考价值。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编写
完成后,有权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和申诉。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庭审笔录的内容,进行上
诉或提起其他法律救济程序。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笔录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机关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对询问、讯问、审讯、检查、搜查、扣押、逮捕、取保候审、取证等活动中的案情、证据、行为、讲话和陈述等信息进行记录的一种制度化文件,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证据形式。
笔录的主要功能包括:
1. 证据固定:笔录可以准确记录案情、证据、行为、讲话等重要信息,以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确保案件材料真实可靠。
2. 法律保障:笔录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依据,可以用于检察官起诉、法院审理和判决等程序,为司法活动提供证据支持。
3. 辩护权保障:笔录记录被讯问人的陈述和讲话,便于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发现讯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被讯问人的辩护权利。
4. 信息传递:笔录可以将案情、证据等信息准确传达给其他参与案件的机关和个人,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参考。
5. 侦查工作指导:通过对笔录的分析、整理和研究,可以发现线索、推动侦查进展,指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6. 争议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有关讯问、审讯、搜查等环节的争议,可以借助笔录记录进行争议解决,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整理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整理在法庭程序中,庭审记录和笔录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们记录了庭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证据,对于判断案情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这些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庭审记录和笔录的整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法庭程序中庭审记录和笔录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整理方法。
一、庭审记录与笔录的概念庭审记录和笔录是法庭程序中记录庭审过程的文件。
它们记录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证据的提供以及法官的指示和裁决等内容。
庭审记录主要以书面形式保存,由法庭书记员负责记录和整理;而笔录通常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保存,由法庭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和保存。
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庭审记录和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庭审的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庭审过程中的口头辩论、证据提交、法官指示等关键信息。
它们记录了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律师的辩论、证人的证言、法官的问题和指令以及当庭裁决等重要内容。
二、庭审记录与笔录的重要性庭审记录和笔录对于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准确至关重要。
它们是判断案情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作出裁决的参考材料。
只有准确、完整地记录了庭审过程,才能保证拥有公正的庭审结果。
首先,它们作为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保障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庭审记录和笔录来回顾庭审的过程和内容,确保没有漏掉任何重要信息或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它们也可以用作上诉或申诉的依据,在进行再审或复议时提供准确的证据。
其次,庭审记录和笔录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指导作用。
法官可以通过回顾记录来理清庭审过程,审慎评估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以此为基础作出准确、公正的裁决。
它们也可以用于日后的法律研究和参考,以提高判案质量和司法水平。
三、庭审记录与笔录的整理方法为确保庭审记录和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一些整理方法的建议。
首先,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庭审记录的准确性是其核心要求,因此,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时应全程专注,注意听取和记录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准确记录法官的指示和裁决。
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法庭审理笔录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记录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的言辞和行为的书面记录。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庭审理笔录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无法为你提供一个具体的法庭审理笔录。
但是,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法庭审理笔录的模板,供你参考:**法庭审理笔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具体地点]案号:[案号]案由:[案由]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庭审过程:1. 开庭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 法庭调查-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被告进行答辩。
-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 当事人举证、质证。
3.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 当事人最后陈述5. 法庭调解6. 休庭(庭审过程中如有其他事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补正。
以上是一个法庭审理笔录的模板,仅供参考。
实际的法庭审理笔录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具体的法庭审理笔录,请提供更多案件信息,我将尽力为你提供帮助。
笔录的作用和意义

笔录的作用和意义笔录是记录和记述事件、会议、讨论等的文书形式,它在许多领域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以下是对笔录作用和意义的解释:1. 提供准确的信息记录:笔录是将事件或会议的细节记录下来的重要工具。
通过笔录,可以将相关的信息保存下来,以便后续查阅和参考。
它能够准确记录发言者的观点,行动和决策,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保留证据和证明:笔录常常被用作法律程序中的证据,能够证明一些重要的事实和事件的发生。
例如,在法庭审判中,法官和陪审团可以通过检查笔录来了解相关证词的内容和真实性。
此外,在商业交易、合同签订等场合,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同意的依据。
3. 促进沟通和协调:在会议或讨论中,笔录起到促进沟通和协调的作用。
通过记录发言者的观点和建议,可以帮助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意见,并在决策时做出明智的选择。
此外,笔录还可以作为交流的工具,帮助参与者更好地回顾和回顾会议内容。
4. 保障权益和确保合规:通过记录重要的事实和决策,笔录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在商业谈判中,笔录可以记录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在政府和组织中,笔录可以记录重要的决策和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5. 便于查阅和回顾:笔录的一大优势是便于查阅和回顾。
通过合理的组织和分类,可以快速找到需要的信息。
这对于学术研究、统计数据分析、项目管理等工作非常重要。
此外,笔录还可以作为学习和培训的资源,供新员工参考和学习。
6. 促进学习和提高效率:通过回顾笔录,参与者可以发现他们在会议或讨论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行反思和改进。
这有助于促进学习和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记录和回顾过去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和个人可以避免重复错误,不断进步和成长。
总之,笔录在许多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提供了准确的信息记录,保留了证据和证明,促进了沟通和协调,保障了权益和合规,便于查阅和回顾,并促进了学习和提高效率。
通过合理使用笔录,我们可以更好地记录和管理信息,并为决策和行动提供有力的支持。
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

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
一、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
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庭审笔录可以将整个审判活动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见证,是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2、庭审笔录固定下来的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证人证言等,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当事人和证人不能随意推翻,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3、上级人民法院通过阅读法庭笔录,可以了解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原审庭审笔录又是上诉审和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部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审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明显,因此,完整、准确、快速地将庭审活动记录下来,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个方面。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制作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和大家探讨。
二、庭审笔录对书记员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制作出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并非一件难事,但也不是件易事,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因此需要书记员在平时对自己进行自身的素质提高训练,练好五个基本功:(一)要求有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
要加强并坚持对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学习实体法,更重要地要学好程序法。
只有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在庭审记录中才可能不出失误。
1、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书记员在记录中注意力要始终放在这些构成要件的事实上,有选择、有取舍,不能把庭审情况不分轻重地照写照录;2、熟悉诉讼的各个环节的程序,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及实行的开庭程序,还要熟悉当事人的资格、委托代理、回避、各类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对《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质证、法院认证的规定熟练掌握完整准确的记录,它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和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常用笔录的格式和制作要求

人民法院常用笔录的格式和制作要求一、庭审笔录的格式和制作要求(一)庭审笔录的概念庭审笔录,也叫开庭笔录、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时,书记员对庭审过程和内容所作的书面记录。
庭审笔录是法院最常用的一种笔录,只要有庭审活动就必须制作庭审笔录,它不仅是法院正确处理案件、正确制作裁判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审查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庭审笔录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也不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只要开庭审理就必须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全面反映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它是人民法院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法中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是制作庭审笔录的法律依据。
庭审笔录是衡量书记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作好庭审笔录是书记员的重要职责。
(二)【诉讼文书】庭审笔录(一审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案。
审判长: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和被告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撰写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撰写庭审记录和笔录是法庭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
它们记录了法庭庭审的全过程,是法官判断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及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准确、完整地撰写庭审记录和笔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庭审记录的基本概念和要求庭审记录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质证、抗辩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的一份书面文件。
庭审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庭审时间、地点、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庭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所等个人信息。
此外,庭审记录还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法官的指导和引导、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内容。
撰写庭审记录时,要尽量准确、详尽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对于当事人的讲述,应注明他们的具体言辞和表达方式,对于重要的证据和事实,要着重记录并加以引证。
同时,还应注意记录法官的指导和引导,记录法庭人员的称呼和行动,以及一些重要讨论环节的情况。
庭审记录应以正式、严谨的文字表达方式书写,避免使用俚语、随意的口语化表达方式。
这是为了保持庭审记录的权威性和正式性,使其成为客观、可信赖的证据。
同时,庭审记录还应注意排版整洁美观,字迹清晰工整,方便后续查阅和使用。
二、笔录的基本概念和要求笔录是指法庭程序中对庭审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一种方式,即在庭审过程中,记录员将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质证等内容实时记录下来。
与庭审记录相比,笔录更加详细、全面,并且更贴近于庭审现场的真实情况。
撰写笔录时,记录员应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细节。
记录员要做到忠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词,尽量还原其原始意思。
对于当事人的发言,应尽量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对其陈述进行评价或加以修改。
此外,在记录笔录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官的询问或指导,保持其独立性。
在撰写笔录过程中,记录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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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制成的笔录,称为法庭审理笔录。
又称为庭审笔录。
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是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宣判。
宣判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和法庭审理笔录记在一起,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单独制作宣判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对当事人有保密性,不允许当事人等查阅,因此必须与法庭审理笔录分开,单独制作。
首先记明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姓名。
然后按照法庭审理进行的顺序如实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内容,也应当写入笔录。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
即使是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务求达到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算审理终结,然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案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 如刑事被告人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供词、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也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例如,鉴定人介绍鉴定情况、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来源等;同时,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有违背程序之处是否足以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判;也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提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情况。
例如,有的严重刑事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从宽余地的,审判人员在审讯中仍然向他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叫他“争取从宽处理”则是不对的,严格说来,就有诱供之嫌。
庭审笔录还可以反映出审判人员的水平和审讯艺术,反映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反映出书记员的记录水平。
庭审笔录,有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情,审查原审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
二、开庭前的准备(一)熟悉案情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要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特别要了解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例如,关键性的问题,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等。
了解人名、地名、简称、数字、代号、暗号、方言土语、专业用语、科技名词、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土匪和流氓的黑话等(当然一般不容许被告人用黑话回答问题)。
还要掌握案情可能涉及到的难认难写的生僻字,如雀斑、疤瘌、旯旮、发怵、蔫坏、踹门、撺掇等。
(二)与审判人员研究在开庭时如何做到密切配合在开庭前,书记员要主动与审判人员认真地进行研究,确定开庭审理中具体的配合方法。
首先,要求书记员要主动,熟悉审理提纲,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审讯作风、问话特点。
其次,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时刻留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发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或记录有困难时,应当重复发问,或者要求诉讼参加人把他的陈述重复一遍,便于书记员记录。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重复诉讼参加人答话内容的方法,或作核对性的重复讯问,例如问“你刚才说的就是(重述经过综合归纳加工的答话),是这样的吗?”帮助书记员组词造句,照此记录。
(三)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些应当写入笔录的内容,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时间,包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应当事先填写清楚,以免临场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
三、记录的内容审判庭笔录的内容,总的说来,是应记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必须进行的活动。
书记员除了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以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
具体说来,庭审笔录,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记明下列内容:(一)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1•记明宣布审理案件的几项内容。
即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是不公开审理。
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等情况(即《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行政诉讼法》第45 条规定的内容)。
2•宣布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情况。
即开庭时,经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书记员查明或.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不同的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情况。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 4条、第28条、第2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 2 款、第45 条、第46 条,《行政诉讼法》第47 条规定的内容,逐项予以记明。
3•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
应记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的情况。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 条、第31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7 条、第48 条等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起诉书的内容不必记录,因为已有起诉书在卷。
对此,只记明这一项活动,记为公诉人x x x(姓名)宣读起诉书(略)”。
接着记明被害人陈述。
2•讯问当事人。
公诉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3•记明辩护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
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被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56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记明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
即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5 •记明核对证据情况。
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以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
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4 条第2、3、4、5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6•记明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
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第1款、第 3 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刑事案件改为控辩式的审理以后,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并不截然分开, 往往在调查阶段 即穿插辩论。
对此,仍可按照法庭审理的顺序,如实依次记录。
1•记明刑事案件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 ,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等的发言、辩护、答辩和互相辩论情况。
法庭辩论阶段是继前一阶段, 即法庭调 查结束而开始的。
刑事案件,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发言,包括公诉词、辩护词,都应 记明要点。
民事、 行政案件, 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以及互相辩论也应当记明 要点。
在审判实践中,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之间,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和被告, 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之间, 在多数情况下, 不是各人依次作系统的 发言,往往形成你一句,我一句的零乱的辩论,是相当难记的,但是,对此仍然要求把互相 辩论的要点记录下来,不能遗漏。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 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 27条规定的内容予以逐项记明。
2.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和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有何最后 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对民事案件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双 方最后意见的内容 ,均须记录清楚,如果漏记了这一点,容易使人误解为这项工作没有进行, 事案件经过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以后,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 评议。
由于评议笔录要单独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只须记明 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评议,庭审笔录中则不必反映评议时间。
(五)宣判情况凡当庭宣判的案件, 休庭评议结束后,继续开庭, 进行宣判的,宣判情况可以在庭审笔录后 面继续记录。
如属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笔录必须单独制作。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第 1 款和《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了的。
有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判必须公开进行。
因为,有些涉 及到国家机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内容,在判决书中已经加以省略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如果是当庭宣判的, 虽不可能再让群众前来旁听, 但对此不能视为 不公开宣判。
因为休庭评议时间很短, 如果在休庭评议时, 临时张贴公告, 让群众前来旁听, 那是来不及的。
宣告判决,应记明下列内容:1 •判决结果的内容,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
2. 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征询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及当事人 作何表示。
这些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4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第 3 款规定的 内容予以记明。
3•对离婚判决的特殊交代。
宣告离婚判决,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这一点必须记明, 不能疏漏, 防止当事人一方不懂或伪称不懂得法律规定而另行结婚。
如果 法院宣判虽然作过明确交代, 但在笔录中却查不到根据, 就会给实际工作造成被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4条第 4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送达判决书情况。
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 事人和提剥夺了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表示最后意见的权利,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 诉讼法》第 127 条的规定。
3 •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再调解。
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再行调解。
解,以及调解是否达成了协议,应当记录明白,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内容要求记录的。
(四)合议庭评议情况 160 条和《民事 是否进行了再调 128 条规定的 在法庭辩论终结 (民 休(庭评议 ) ”字样即可。
如果是定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的情况。
定期宣告判决的刑民案件,均应记明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的情况。
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第 2 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24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当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