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庭庭审笔录的建议

合集下载

法庭上记笔录 怎么能记的快还能记得明白 跪求

法庭上记笔录 怎么能记的快还能记得明白 跪求

法庭上记笔录怎么能记的快还能记得明白跪求庭审笔录制作要点归纳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有以下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全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如何才能制作出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呢?笔者在借鉴他人经验并结合自己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庭审笔录要点有如下两个:(一)制作庭审记录模板。

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

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

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

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方言、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

记录技巧一般有:1、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2、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3、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4、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四、提高庭审笔录质效的小诀窍庭审笔录的好坏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

因为书记员不可能将诉讼活动中每人的语言一字不差的全文记载,这对于书记员来说,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书写速度、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

庭审笔录的校对和签名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处理

庭审笔录的校对和签名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处理

庭审笔录的校对和签名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对庭审笔录校对环节应加以规范 庭审笔录的完整、准确是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

⽽校对庭审笔录,是保证庭审笔录准确⽆误的重要环节。

对庭审笔录的校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当庭或者在五⽇内阅读。

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认为对⾃⼰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法庭笔录由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审判⼈员对庭审笔录校对环节不够重视,庭审笔录校对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校对应当庭进⾏。

但是,不少审判⼈员在校对笔录时离庭,由书记员、当事⼈、代理⼈校对笔录。

⼆是对庭审笔录校对⽅式不规范。

有的是直接让当事⼈在电脑上校对,对当事⼈提出异议的,直接在原来笔录上修改。

三是审判⼈员未校对笔录,对记录有误的部分⽆法得到及时的补正。

四是不注意保护当事⼈的校对笔录的权利。

⼀般的庭审结束后,已临近下班时间,书记⼈员对当事⼈长时间校对笔录不耐烦,或不向当事⼈交待可以在五⽇内校对笔录的权利。

五是签字或盖章不规范。

有的审判⼈员、书记⼈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当事⼈签字的位置未进⾏统⼀规范,不够整洁美观。

对当事⼈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未将情况记明附卷。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先在于审判⼈员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校对笔录⼩事⼀桩,⽆关紧要;其次是制度规定过于简单,除了民诉法上述规定外,对笔录校对未有其他规定;第三是对审判⼈员责任不明确,把笔录校对仅看成是书记员的事,审判⼈员也应当承担笔录校对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对庭审笔录校对环节进⾏规范。

1、规范庭审笔录校对程序。

庭审笔录校对是庭审活动的延续。

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当事⼈等应当同时在场。

法院工作人员庭审笔录整理指南

法院工作人员庭审笔录整理指南

法院工作人员庭审笔录整理指南一、引言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后续的审判工作。

庭审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一份庭审笔录整理指南,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庭审笔录的工作。

二、庭审笔录的基本要求1. 准确性:庭审笔录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庭审过程中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律师的辩论等。

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每一个重要细节,确保庭审笔录的准确性。

2. 完整性:庭审笔录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庭审过程,包括庭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庭审的主持人、出庭人员的姓名、庭审的内容等。

不得删除、遗漏或篡改庭审过程中的任何内容。

3. 语言简明:庭审笔录应使用简明、明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工作人员应尽量使用标准、规范的法律术语,以确保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和易读性。

4. 逻辑严密:庭审笔录应按照庭审的实际顺序进行记录,避免出现时间顺序混乱的情况。

工作人员应合理组织庭审笔录的结构,使其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三、庭审笔录的具体要求1. 标题:庭审笔录的标题应包括案件的名称、庭审的时间和地点。

例如:“XXX案庭审笔录(日期)(地点)”。

2. 庭审开始:记录庭审开始的时间、庭审的主持人、出庭人员的姓名以及法庭的基本情况。

例如:“(时间)庭审开始,由(主持人姓名)主持,出庭人员有(当事人姓名)、(律师姓名)等,庭审在(法庭名称)进行。

”3. 当事人陈述:准确记录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表述、事实和证据的陈述等。

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详细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并标明陈述人的姓名。

4. 证人证言:记录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包括证人的个人信息、证言的内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细节。

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详细地记录证人的证言,以确保庭审笔录的准确性。

5. 律师辩论:记录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包括律师的观点、法律依据以及对对方观点的反驳等。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整理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整理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笔录整理在法庭程序中,庭审记录和笔录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们记录了庭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证据,对于判断案情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这些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庭审记录和笔录的整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法庭程序中庭审记录和笔录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整理方法。

一、庭审记录与笔录的概念庭审记录和笔录是法庭程序中记录庭审过程的文件。

它们记录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证据的提供以及法官的指示和裁决等内容。

庭审记录主要以书面形式保存,由法庭书记员负责记录和整理;而笔录通常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保存,由法庭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和保存。

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庭审记录和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庭审的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庭审过程中的口头辩论、证据提交、法官指示等关键信息。

它们记录了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律师的辩论、证人的证言、法官的问题和指令以及当庭裁决等重要内容。

二、庭审记录与笔录的重要性庭审记录和笔录对于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准确至关重要。

它们是判断案情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作出裁决的参考材料。

只有准确、完整地记录了庭审过程,才能保证拥有公正的庭审结果。

首先,它们作为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保障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庭审记录和笔录来回顾庭审的过程和内容,确保没有漏掉任何重要信息或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它们也可以用作上诉或申诉的依据,在进行再审或复议时提供准确的证据。

其次,庭审记录和笔录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指导作用。

法官可以通过回顾记录来理清庭审过程,审慎评估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以此为基础作出准确、公正的裁决。

它们也可以用于日后的法律研究和参考,以提高判案质量和司法水平。

三、庭审记录与笔录的整理方法为确保庭审记录和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一些整理方法的建议。

首先,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庭审记录的准确性是其核心要求,因此,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时应全程专注,注意听取和记录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准确记录法官的指示和裁决。

民事审判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审判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审判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庭审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

如果庭审笔录不能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会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

近两年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卷宗的评查,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如下的问题: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

有的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提前在制作好的庭审笔录模板上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导致漏记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姓名(单位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地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

有的在当事人未到庭,只有被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

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能否代表当事人的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四)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

有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

如一侵权案件,被告认为原告与某审判员是姑嫂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

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

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一)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

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庭审笔录撰写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庭审笔录撰写

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与庭审笔录撰写在法庭程序中,庭审记录和庭审笔录起着重要的作用。

庭审记录是指对法庭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而庭审笔录则是对庭审过程的完整文字记录。

本文将探讨法庭程序中的庭审记录和庭审笔录的撰写方法和要求。

一、庭审记录庭审记录是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正式要件,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后续的上诉程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份优质的庭审记录应该具备以下要求:1. 准确性:庭审记录应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中的主要事实,包括参与人员、庭审时间、庭审地点等。

记录员应认真听取庭审过程中的发言,并及时、准确地记录下来。

2. 完整性:庭审记录应该完整地反映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律师辩论等。

对于涉及案件的关键内容,应特别注意记录。

3. 规范性:庭审记录应按照规范格式进行撰写,包括标题、页码、正文等。

每一页庭审记录应编号,并标明日期和时间。

另外,在撰写庭审记录时,应使用规范的语言和法律术语。

二、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对庭审过程的完整文字记录,它要求完整、详细地记录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当事人的主张、法官的提问、证人的证言等。

庭审笔录的撰写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全面性:庭审笔录要求完整地记录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庭前准备工作、法庭宣布开始和结束、各方当事人的发言、证人的证言等。

2. 精确性:庭审笔录应准确地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记录员应注意审听庭审过程中的发言,并准确地记录下来,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3. 规范性:庭审笔录的撰写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包括标题、页码、正文等。

每一页庭审笔录应编号,并标明日期和时间。

另外,在撰写庭审笔录时,也要使用规范的语言和法律术语。

三、庭审记录和庭审笔录的区别庭审记录和庭审笔录在撰写要求上有一定区别。

庭审记录是对庭审过程中的主要事实进行记录,重点在于准确性和完整性。

而庭审笔录则是对整个庭审过程的详细记录,同时也要求全面性和精确性。

因此,在撰写庭审记录和庭审笔录时,记录员需要根据具体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和审核标准

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和审核标准

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和审核标准在司法领域,法庭庭审笔录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文件。

它记录了庭审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和陈述,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透明。

因此,撰写和审核法庭庭审笔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准则。

首先,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应准确无误。

法庭庭审笔录应当反映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包括出庭人员的身份、庭审的时间和地点、法官的指令和询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撰写者应当尽力做到客观中立,不加入主观评价或个人观点。

所有的陈述和辩论应当按照发言人的原话进行记录,以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应具备一定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庭审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问题和多个当事人的陈述。

撰写者应当将这些问题和陈述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记录,以确保庭审笔录的条理清晰。

此外,撰写者还应当注意使用适当的标点符号和段落分隔,以增强阅读的流畅性和可理解性。

此外,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应注意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

庭审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和法律条款往往十分复杂。

撰写者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概念,并在庭审笔录中准确地使用。

这样可以避免因术语使用不当而导致误解或争议的产生。

此外,撰写者还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语言,以确保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法庭庭审笔录的审核应当严谨细致。

审核者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者应当仔细核对庭审笔录中的事实和陈述,与庭审记录的录音或录像进行比对。

如有发现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此外,审核者还应当对庭审笔录的语言和格式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范和要求。

综上所述,法庭庭审笔录的撰写和审核标准十分重要。

撰写者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撰写者还应当具备一定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以增强阅读的流畅性和可理解性。

此外,撰写者还应当注意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

审核者应当严谨细致地审查庭审笔录,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庭审笔录的撰写要点与技巧

庭审笔录的撰写要点与技巧

庭审笔录的撰写要点与技巧庭审笔录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记录,它不仅是法庭判决的依据,也是后续上诉和复议的重要参考。

因此,正确、准确地撰写庭审笔录是每一位法庭记录员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本文将探讨庭审笔录的撰写要点与技巧,帮助读者提升撰写庭审笔录的能力。

一、准备工作在庭审开始之前,记录员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熟悉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文,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主要争议点。

其次,要熟悉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庭审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最后,要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如记录本、笔、录音设备等。

二、准确记录庭审过程庭审笔录的核心是准确记录庭审过程。

记录员应该全程专注于庭审内容,尽量准确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律师的辩论、证人的证言等。

在记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注意当事人的身份和姓名。

在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时,要清楚标明其身份和姓名,以便后续参考。

2. 注意当事人的言辞和表达方式。

当事人可能使用一些特殊的词汇或术语,记录员应尽量准确地记录下来,以保持原汁原味。

3. 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和语气。

当事人可能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情绪和语气,如愤怒、悲伤、兴奋等,记录员应尽量准确地反映出来,以保持庭审现场的真实感。

4. 注意证人的证言。

记录证人的证言时,要尽量准确地记录下其陈述的内容和细节,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以便后续审理和复核。

5. 注意法官的指示和询问。

法官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发出一些指示和询问,记录员应尽量准确地记录下来,以保持庭审过程的连贯性。

三、清晰表达庭审要点庭审笔录不仅要准确记录庭审过程,还要清晰表达庭审要点。

记录员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和语言,将庭审过程中的重要要点和关键信息表达出来。

以下是一些技巧:1.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

庭审笔录应该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和理解。

2. 使用适当的标点符号。

庭审笔录中的标点符号起到了分隔和强调的作用,记录员应该合理使用逗号、句号、引号等标点符号,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庭审要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法庭庭审笔录的建议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史向阳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

因此,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对此作以下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庭审笔录的现状与问题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官主持庭审情况和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情况的反映,是人民法院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司法实践中,除了庭审笔录的文字不工整、标点符号不正确、语句不通顺等表面问题之外、庭审笔录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庭审记录不详细。

例如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对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对当事人陈述不详,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没有必要的概述;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如有的笔录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对属于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尤其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加以详明等。

2、笔录内容有疏漏。

例如对调解过程记录较简单、没有如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有的干脆以“调解过程略”敷衍;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没有反映;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记录,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缺少了事实依据。

3、笔录签名不规范。

实践中,有的仅让当事人在笔录尾页签名,没有逐页签字进行确认;有的当事人不会签名,让他人代签时,并没有让当事人捺印确认;有的当事人仅签一个姓或只有名不带姓;有的当事人签名与开庭核对的姓名不一致;有的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的原因;有的签名较多,交叉无序,难以使人分清各自身份;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

上述情况使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4、笔录补正不规范。

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而没有书记员的印章;有的补正太随意,笔录字迹潦草,内容不规范;有的当事人在庭审时即提出补正,有的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补正内容存在异议;
有的在庭审结束后,又以书记员记录不准确或领会错误为由要求补正笔录,甚至要求删改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从而形成笔录大段增加或者删减,造成涂改、添字过多,对笔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除了制度层面,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主要还有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简要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

以补正笔录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补正程序启动方式单一,根据规定,启动补正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法条没有作出规定;申请补正的时间不明确,根据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人什么时间提出申请,法条没有作出规定。

补正申请的方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但补正申请采取何种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补正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但何为“遗漏和差错”?也没有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

二是笔录格式不统一。

由于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笔录格式,使得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在笔录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存在重实体内容,轻程序操作的现象。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庭审笔录正逐步实行电脑打印,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电脑庭审笔录还未作出规定,造成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影响了办案的规范化。

目前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三是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有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使得书记员在记录时难度比较大,有的审判人员忽视对庭审笔录的审查,也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各种不规范的问题。

三、庭审笔录的改进与提高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或是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

提高庭审笔录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动员各方力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不仅是书记员记录水平的反映,也是办案人之间、办案人与诉讼参加人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结果。

提高庭审笔录质量,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庭前交流与准备。

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

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战。

由于法官与书记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公正有效地处理诉争,促使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在法庭上应积极配合,保证庭审活动顺利。

针对案件性质的区别和当事人叙述水平的差异,记录时常会出现棘手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书记员与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写不上的要留空,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把陈述速度放慢,以保证书记员可以做到准确记录。

同时,法官在庭审后也要及时阅读笔录并签名,确保庭审笔录客观、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

二是制作庭审记录模板。

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

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

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举证、质证是庭审的核心,书记员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也要积极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等,这样才能保证在有限的庭审中充分行使诉权。

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便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做到不遗漏内容,减少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的异议。

四是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的素质。

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具体的书记员工作规范仍较匮乏,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

首先,要严把书记员的录用关,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必须能快速记录、有较强的听辨能力、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书记员的学习能力、文字处理能力以及速录等能力。

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加强书记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

第三,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

同时,也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

五是完善规章制度。

庭审笔录是法院书记员根据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的文字记录。

庭审笔录的规范与否直接反映庭审的规范程度。

因此,应尽快出台《法庭笔录规范》,并公布法庭笔录范本,以保证书记员记录时可以有章可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