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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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24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国税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9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甘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助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省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税部门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我省国税部门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关为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

第二条审批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一)受理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首次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三份。

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doc

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doc

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为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鼓励创新,推动就业,国务院日前决定,自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到2017年底。

新政策出台后,省国税局立即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具体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保优惠政策惠及每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经测算,本轮政策调整后,我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将达到5000万元左右,较增加近1700万元,预计增幅50%,户均年减免税额将达到2300元。

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户均年减免税款约3.75万元,较原政策户均年增加减免税2.5万元,对帮助成长型小微企业稳步壮大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将国家扶持政策传递到每户企业,省国税局迅速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微信、税企QQ群等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新政策的了解和响应。

对所得税减半受惠纳税人一并提示其自11月份预缴申报期开始,自行计算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期结束后,及时筛选未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名单由税收管理员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辅导和补充申报,确保政策落实“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均畅通无阻,使每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减税效果。

同时,省国税局针对所得税优惠扩围政策在年内实施,而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的客观情况,及时制作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内分段适用低税率和减半征收政策预缴申报表填报模板,直观反应政策适用方法,方便纳税人“照葫芦画瓢”,确保政策精准兑现。

各办税服务厅长期设立“小微企业咨询岗”,由业务骨干坐班,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精神,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后,税务机关应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进行验旧,具体操作为,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发票交旧验旧-读入开票信息”模块,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当月超过核定用票量需领购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票信息未完成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手工验旧,保障发票供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事项(一)实地查验的限额和范围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首次申请、变更提高及临时变更提高。

临时变更提高最高开票限额,在其业务结束后改回原最高开票限额。

(二)实地查验的内容实地查验时应对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内容,开票限额需求,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实地查验报告实地查验应由两人以上税务人员实施,并撰写查验报告,提出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建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2年3月29日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甘肃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通知”、“批复”等应视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税机关承担税政、征管、退税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职能的税收业务部门或者负责政策法规的综合部门牵头起草(以下简称起草部门)。

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县(市、区)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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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
【标 签】减免类税收优惠,便民办税
【业务主题】纳税服务
【来 源】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廉洁”主要内容,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涉税审批事项前移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我省地税系统“管理质效提升年”活动和“便民办税十项行动”安排部署,决定将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其办理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事项办理的基本原则。

该公告以地税所管税种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是否有明确规定需审批或备案为基础,分别对各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审批、备案和直接享受处理,解决了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实际业务操作乱审批、乱备案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管辖税务机关。

对于备案类和审批类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外,其管辖机关一律为主管税务机关(即县区级地方税务局)。

三是明确了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具体办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个涉税主体在业务办理及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明确了直接享受类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的工作要求。

加强了直接享受类税收优惠(减免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要求在纳税申报时,备注说明直接享受类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涉税信息。

五是明确了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的统计要求。

根据审批、备案和直
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政策的不同,统计方法也不同,解决了税收减免税收入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方法不一致的问题。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到位。

要深刻领会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对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精简办税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将涉税事项前移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广大纳税人发布,并加强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要思考和探索涉税事项前移后税务机关相应的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避免因取消涉税事项的审批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关联知识: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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