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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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

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标 签】海南省,房产税征收范围,减除幅度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文日期】2014-11-25

【实施时间】2014-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省财政厅副厅长在母校的讲话

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祺扬同志 在广水市第二高级中学五十周年庆典大会上的讲话 (2006年4月28日) 尊敬的张学清副书记,尊敬的黄秋菊副市长,尊敬的左小强校长、家乡的各位领导、母校的各位师长、亲爱的各位新老校友们: 你们好! 和风四月,十里花香,在这生机勃发的时节,我们敬爱的母校迎来了她的五十华诞。值此盛典之际,作为母校的永远的学生,我向亲爱的母校和新老校友致以良好的祝愿和诚挚的问候,向至今辛勤耕耘在教坛的各位师长道一声“你们辛苦了!”向多年来关心、支持二中发展的各级领导和各界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母校一别,已近二十年。其间,经历了许多的人和事,逐渐对生活有所感悟,我有三句知心的话,想献给母校,献给我亲如兄弟姐妹的新老同学们。 第一句是永不放弃,永不言败,永远追求。 人活着,就应该有个梦想,没有梦想,就是行尸走肉,但实现梦想的征途布满荆棘,遍布坎坷,稍一松劲,就会停滞,稍一犹豫,就可能与机遇擦肩而过,年轻的同学们,你们正值青春年少,正是追寻梦想的时候,正是奠定追求梦想实力的时候。我在母校读书时,成绩优异,但各位可曾知晓我为此付出怎样的努力:多少个静夜,我在同学们的鼾梦中伴蜡烛苦读;多少个黎明,我在路灯下裹寒衣吟诵。天道酬勤,不错的,纵观五千年中华历史,那一位成大器者不是用心血和汗水铸就的,“十年磨一剑”“寒窗十年”,不错的,从来就没有什么天才、先知。我年轻的同学们就是要以勤奋为荣,以苦学为荣,搏击学海,追寻梦想。 梦想妙不可言,可追寻梦想中难免挫折与失败。是愈挫愈奋,还是挫而丧志,关系着每个人的成败得失。 当年高考,我并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但这并不是停顿的理由,更不是从此放弃的借口。现在被许多人称之为母校骄子,实愧不敢当,我仅渺渺宦海之一粟,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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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开山填海,废弃土地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14﹞27号 【发文日期】2014-03-03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征免税的认定问题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免税备案时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县级以上(含)国土部门有关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的批准性文件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海域使用权证。 (三)工程施工图纸和改造前的地形地貌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及时取得并认真核实上述备案资料,记录好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土地的时间、进度和实际开山、填海、改造废弃土地的面积,准确确定减免期限。 三、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的执行效力问题 各市、县、区税务局在办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减免税事项时,减免税的依据以总局相关规定文件为准,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的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____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

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一)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XXX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XXX亿元,达到1XXX亿元,比2000年净增XXX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XXX亿元,增长了231%。三是在今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中,为我省争取了较大的利益。各地为保证地方利益在体制调整前加大了征收力度,使我省2000年所得税收入基数大大增加,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占据了主动。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行〔2015〕2196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

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 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什么时间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房产税计算公式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 (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 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预[2015]117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琼财预〔2015〕1178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政策重点 (一)全力“保运转、保重点、保改革、保民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坚持按轻重缓急有序安排,重点保障工资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等部门基本支出、政策性增支、省委省政府改善和发展民生的各项政策落实,全力支持十二大产业发展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行政成本。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三公”经费分项预算原则上零增长,总量严格实行零增长,严控“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结合公车改革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公车购置经费。一律不安排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资金以及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资金。各部门经常性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预算规模。 (二)大力整合专项资金,避免财政资金的碎片化 1. 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对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期限到期或者由于政策环境变化已不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专项资金,按为完成同一目标、使用方向类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教育、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整合。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一个部门项目支出规范体系中同一活动层级下最多只能保留一项专项资金。 2. 集中财力支持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一是除保留现行面向所有企业的专项资金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园区发展资金等外,其他各类面向企业的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原则整合为十二类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项专项资金各自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二是将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纳入省本级中期财政规划,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结合省级财力状况予以滚动安排。 (三)推进四大预算的统筹协调,增强财力统筹能力 一是从市县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鄂政发[1987]64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 (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 (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计税时间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 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

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185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000亿元,达到1065亿元,比2000年净增200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任职讲话:财政厅厅长任前发言

财政厅厅长任前发言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个人简历、在省财政厅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 我1958年6月出生于XX市,1978年考入XX财贸学院,1982年大学毕业后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2年-1984年在XX财经学院任教。1984年8月考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获得经济学硕士后1987年7月进入财政部工作。2001年11月担任税政司副司长,2005年7月担任税政司司长,1992年10月在英国巴斯大学获得税收专业硕士学位,2000年7月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2010年11月从财政部调XX工作,先后担任中共XX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2011年12月从XX市调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先后当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中共XX省委委员。兼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政部会计准

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财政学会、会计学会、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等职,曾任国际税收论坛副主席。 在省财政厅任职一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我与党组一班人同心协力,带领全省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砥砺拼搏,奋力开拓,全省财政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势头。2012年,全省完成财政总收入2931.8亿元,比上年增长16.18%;完成财政支出4085.87亿元,比上年增长16.05%。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弘利教育) 1、稳增长,促发展。面对经济增长放缓、财政增收困难的严峻考验,主动研究稳增长措施,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研究提出了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的总体思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加大财政投融资力度,帮助提升平台公司融资能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支持科技自主创新,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大开放型经济投入,培育新兴消费热点,刺激内外需求增长。与有关部门一道,加大向上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和赢得中央对我省的更大支持。2012年,中央安排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 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正。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扶持条件的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 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 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划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坚苦,可向房产地点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核准,酌情赐与按期减税或免税的赐顾帮衬。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刻日,由市、县税务局划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布局、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房钱等环境据实向房主地点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挂号。申报挂号后,纳税人变动地址,新建或采办的房产,产权转移,衡宇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

锤炼干部队伍焕发财政活力_安徽省财政厅厅长陈先森访谈录

政处金嘉岳挂职亳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为了提速增效,金嘉岳将省里的一些管理理念、工作作风带到地方财政部门。他给涡阳县的乡镇财政干部授课,题目为“管理学的几大原理对财政工作的启示”。木桶原理、刺猬理论、鲶鱼效应……面对这些新鲜的理论,配合着金嘉岳结合财政工作的讲解,乡镇干部们听得很带劲。 与“皮肤皲裂”的张克和不同,金嘉岳的不适是因为深陷“会议海洋”。“会议海洋”是怎样的情景? 金嘉岳介绍,省里的会、市里的会,只要涉及财政的都需要参加。有一次开会从早上八点半开始,一直开到晚上十一点,涉及到很多议题,每个议题几乎都涉及到财政。而几乎每个星期都有开会开到晚上11点的情况。 白天几乎都在开会,晚上回到办公室批文件,文件批完,时钟指向晚上十一点。这样的生活,他花了半年时间来适应。人在亳州,脑子里不停地有事情在转,一件事情在脑袋里还没有想完,另外一件事情又来了。 金嘉岳分管公共支出和非税综合,市民生办的任务也在他的肩上。他不禁向记者“倒苦水”,很多方面需要资金发展,但是不可能遍撒胡椒面,真的很为难。 亳州市本级可用财力不到十个亿,真正可用财力也就是四或五个亿。保运转之后基本上就没有建设的钱,更多钱需要去融资。蛋糕就这么多,如果不够审慎多切了一块,很可能影响整个社会事业的发展。 “少钱难,多钱更难;收钱难,分钱更难;花钱难,管钱更难,这些难处归根结底是“钱太少,收支矛盾仍然是财政工作主要矛盾。” 2009年财政厅组织开展“百千万培训工程”,厅长陈先森提出的“三难三更难”令金嘉岳感同深受。 金嘉岳形容,过去在厅里办公,上有副处长、处长,再上面还有厅领导,业务工作层层把关。 但是人在亳州,一天要处理几十份文件,涉及到经费的要考虑该不该给、给多少、从哪给;涉及到政策的要把关,提意见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最为两难的还是财政部门的“小账”有时候不得不服从地方发展的“大局”,这样的境况着实让人难受。此情此景让他终于认识到“破除账房先生意识,树立主动理财观念;破除摇头先生意识,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性与艰难性。 “我的身份是挂职,心态不能挂职;职务是挂职,工作不能挂职”,金嘉岳在《挂职工作的认识和体会》中还原了当时的心态。 他向记者坦言每天都感到自己的知识不够用,以前在处室工作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费用的管理,而在下面业务量成倍增长。国家的政策,省里的政策,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要去学习,不然就不可能运用到财政工作中。 从丁俊到张克和再到金嘉岳,他们的挂职经历让我们看到,当财政干部面对农村、县乡与城市的繁杂工作时如何面对?怎么去做?做得怎样? 在他们身上,不仅仅是“学习提升年”活动对于干部综合素质提升的要求,更是安徽财政人学习“沈浩精神”的具体行动。2010年,安徽省财政厅的“学习提升年”已经结束,但锻炼干部的脚步并没有停歇。 决策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牵头实施民生工程、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惠民直达工程”试点……2007年以来,安徽公共财政改革多点突破,形成独具特色的“安徽经验”。对于一个财力并不“富裕”的中部欠发达省份来说,安徽以管理变革释放财政活力的背后,是一篇以才兴财、主动理财的大文章。 解决知识恐慌与本领恐慌 《决策》:2007年以来,安徽省财政系统相继开展了“岗位大练兵、作风建设年、创建五型机关、规范管理年,能力建设年、学习提升年、服务发展年”等主题年活动,5年时间持续不断地给财政干部“紧弦”,是为什么? 陈先森:财政是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新趋势,面对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的新要求,面对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挑战,广大财政干部一定要切实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着力解决知识恐慌、本领恐慌的问题,打造一支能力强、结构优、素质高的干部队伍。 可以说,财政工作开展的好坏,干部水平的高低是重要因素。而干部水平,从基础上说,就是取决于是否善于学习、乐于学习。近年来,安徽省财政厅不断加大系统学习培训力度,目的就是要通过拓宽学习渠道,使广大财政干部提高素质、开拓视野、增强能力、提升水平。 Stylebook 经验/实务 样本54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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