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琼国税函[2005]322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32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征税款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代征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代征税款,使用国税机关现行的税收完税证。
二、国税机关对代征的税款要严格执行税款结报制度。
征收税款时间达三天或税款金额达到1000元,应结报税款,并填制临时税款征收结报单和有关票证一并交会计人员办妥票款结报手续。
严禁积压、挪用、贪污税款。
三、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代征税款报解制度,每5天或结报税款达5000元(海口市局为10000元)必须进行报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将代征的税款缴入国库。
四、国税机关需为纳税人代开具红字发票时,由国税机关退还已征增值税或留抵下期应缴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由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办理退还或留抵手续,退还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五、各市、县国税局应在“应征税收”科目下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应征其他收入”科目下设“教育费附加”,以及在“入库税收”科目下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设“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7895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92.png)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
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7、其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琼地税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9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各市县农税局: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按规定应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未向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四条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依法减免原则。
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不得忽视、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原则。
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各审批层次及权责相分离,减免税管理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及权责相分离,坚持各环节相互制约、责权对称。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制定减免审批和备案项目流程,明确减免税项目管理依据、内容、时限、权限、条件、程序,统一规范减免税项目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7151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9.png)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据了解,我省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没有完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对个人购买私人发售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有的没有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有的只对一等奖征税,而对其他等次的奖金却没有征税,造成税款流失。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避免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就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必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所得超过1万元的,应按中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购买其它彩票取得中奖所得及个人参加其它有奖活动取得中奖、得奖所得,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就一次取得中奖、得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中奖、得奖所得由支付中奖、得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凡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中奖、得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克服各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以各种借口变通或不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应立即改正过来。
省局将对上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3]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97f8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e3.png)
(闽财教函[2003]2号 2003年1月27日)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2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1.27
施行日期
2003.01.27
文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闽财教函[2003]2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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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海南省财政厅.学校税收政策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琼财税[2006]238号转发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适用税目、计税营业额和纳税申报问题(一)适用税目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的属于免税范围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的属于免税范围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就超过标准部分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申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取得各类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免税的申请和审批事宜(一)免税的申请期限1.教育劳务的免税申请期限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取得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养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向所属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每年的1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免税手续,7月10日前申请办理当年上半年的免税手续。
2.培训劳务的免税申请期限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所属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税的审批权限1.教育劳务的免税审批权限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原则上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为工作方便,海口、三亚地税局可授权税务分局审批,报海口、三亚地税局备案。
2.培训劳务的免税审批权限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be63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06.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协税护税进一步加强。
但是,某些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取得应税收入不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法治公平的治税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管理。
要自觉维护税法权威,严禁越权减税免税,严格控制延期缴税,坚持遏制欠税的反弹势头。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国家税法执行畅通,巩固和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法制观念,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持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有关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且按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皖财综[2003]106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03]1066号2003年12月16日)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城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1%。
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合肥市按照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其他市、县暂不比照执行。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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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标 签】开征范围,事项公告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01-0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为了加快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集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1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地方税务局代征,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征收,或由纳税人通过电子扣税方式缴纳,在征收教育附加的同时征收并单项填列。
地方税务局也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时可以使用国家税务局票据。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2013年4月1日-9月16日期间立案查处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情况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