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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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费用支出的通知》,出差住宿费用是公务出差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公务出差住宿费用支出,财政部对出差住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务出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节约支出。

以下是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住宿标准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支出。

在出差期间,公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选择住宿场所,并合理安排住宿费用支出。

二、住宿标准的等级划分。

根据出差地区的不同,财政部将住宿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般分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其他城市等不同等级。

在选择住宿场所时,公务人员应当根据出差地区的等级划分,选择符合标准的住宿场所。

三、住宿标准的具体要求。

1. 一线城市住宿标准,一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

公务人员在一线城市出差时,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

2. 二线城市住宿标准,二线城市包括成都、杭州、重庆、武汉等城市。

公务人员在二线城市出差时,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3. 其他城市住宿标准,其他城市为非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城市。

公务人员在其他城市出差时,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四、住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出差住宿标准,加强对公务出差住宿费用支出的监督和审查。

对于超出标准的住宿费用支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住宿标准的合理利用。

公务人员在选择住宿场所时,应当根据出差地区的等级划分,合理选择符合标准的住宿场所,避免选择过高标准的住宿场所,从而节约公务出差经费的使用。

六、住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财政部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出差住宿标准,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公务人员对出差住宿标准的认识和执行水平,确保出差住宿费用支出的合理使用。

总之,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的发布,对规范公务出差费用支出、节约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差旅费用和费用标准管理办法》,出差住宿标准是出差期间住宿费用的支付标准。

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出差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财政部规定,出差住宿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差旅和国际差旅。

国内差旅是指出差人员在国内境内因公出差活动,国际差旅是指出差人员在国外因公出差活动。

对于国内差旅,不同城市的住宿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按照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来划分,低、中、高档城市的住宿标准也不同。

而对于国际差旅,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别,财政部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其次,财政部对于出差住宿标准的支付方式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以选择提前自行预订住宿,然后在出差报销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报销,也可以选择由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由单位支付。

对于自行预订住宿的出差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住宿发票和结算凭证,以便进行费用报销。

而对于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宿费用,并在报销时提交相关的住宿明细和发票。

再次,财政部对于出差住宿标准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包括住宿费、早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点的住宿费用,早餐费是指出差人员在住宿地点享用早餐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指出差人员在住宿地点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洗衣费、上网费等。

财政部规定了不同城市和国家地区的住宿费用标准和早餐费用标准,出差人员在报销时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报销。

最后,财政部强调了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时,需要选择符合规定标准的住宿场所,并保留好住宿发票和结算凭证,以便进行费用报销。

同时,出差人员在享用早餐和产生其他相关费用时,也需要注意节约开支,合理使用公款。

总之,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差旅费用支出,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出差工作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财行[2016]7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行[2016]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

为方便执行,我们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
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政策发布栏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

今后标准如有调整,我部将及时更新。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财政部
2016年4月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五条会议人数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会议地点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吉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31日附件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天。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青财行字[2015]1967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段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规定的省外差旅住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行[2015]8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0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5〕88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简称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内住宿费标准。

将省级干部省内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900元;厅局级干部在厦门的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490元调整至500元;其他人员在省内住宿费标准适当上调,其中厦门由原来的340元调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原来的330元调整至380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由原来的320元调整至350元。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取消房型限制。

原住宿费标准实行价格和房型双控,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只是价格上限标准,不再限制房型。

四、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福建省财政厅2015年12月8日附件1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天1 厦门900 500 400 2 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3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900480350附件2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天1 北京市 1100 650 5002 天津市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800 480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大连市800 490350。

差旅费住宿标准财政部统一标准

差旅费住宿标准财政部统一标准

差旅费住宿标准财政部统一标准
根据财政部统一标准,差旅费住宿标准如下:
1. 高星级酒店标准
- 一线城市:每天不超过1000元;
- 二线城市:每天不超过800元;
- 三线城市及以下地区:每天不超过600元。

2. 中星级酒店标准
- 一线城市:每天不超过800元;
- 二线城市:每天不超过600元;
- 三线城市及以下地区:每天不超过400元。

3. 经济型酒店标准
- 一线城市:每天不超过500元;
- 二线城市:每天不超过300元;
- 三线城市及以下地区:每天不超过200元。

注意:
- 以上标准为单人住宿费用,若多人合住,则费用可适当减少;-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制,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 差旅费住宿标准仅包含住宿费用,其他费用(如餐费、交通
费等)需要另行报销或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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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行〔2015〕2196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
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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