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差旅费管理问题已成为各级机关普遍关注的重点。
为规范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提高行政效能,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
2.差旅费指各级机关在出差、公务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出行补贴以及相关费用。
二、差旅费管理范围1.差旅费管理范围包括省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员工等。
2.出差范围限定于公务活动需要,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差旅费的支付与报销1.出差申请:出差人员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差旅费预支:根据出差地点的交通情况和住宿标准,出差人员可申请差旅费的预支,预支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额度。
3.费用核算: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收集相应的费用凭证,如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
4.审批报销:费用报销单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5.差旅费发放: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将差旅费发放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管理要求1.差旅费的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用度的原则,不得出现超标准使用和浪费现象。
2.对于同一目的地的多次出差,应尽量采用集中办公和安排会议等方式,减少出差次数和费用。
3.差旅费的使用应与公务活动的目的和任务相一致,不得滥用差旅费用于其他用途。
4.严禁任何形式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差旅费管理监督1.差旅费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
2.督查人员应定期对差旅费管理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对于差旅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公室所有。
总结:《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差旅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浪费和滥用现象,维护财务安全和公务形象。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行〔2015〕2196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1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2月14日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依法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和评审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第四条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明细表》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88号)的有关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应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将差旅住宿标准细化到了地市,并明确了旺季上浮价格。
为了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时便于执行,现将相关标准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从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表
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琼办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
(二)二类会议。
省委全会、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
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级审批:(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审批。
(二)二类会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含省委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按归口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纪委全会、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由省委审批。
3.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会议(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由省人大、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省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审批。
(三)三类、四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第七条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报批会议计划:(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拟承办的一类会议和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二类会议计划(含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召开理由、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归口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琼财教〔2017〕1664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社科联,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的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制定了《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7年10月31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课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资助省社科课题研究的资金。
具体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实施管理,用于资助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海南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省社科课题经费管理与使用,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必须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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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行[2014]49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行〔2014〕49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5日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