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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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南政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7〕13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3日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法治、公正、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地税、国税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为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围绕税收实体法,坚持“小税种,大征管”的原则,州政府成立海南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税收保障工作,协调和加强税收保障成员单位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协助。

海南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成员单位和各县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税收漏洞。

各县政府组织人员深入辖区督导检查部门、单位税收保障组织领导、具体措施、涉税信息应用等落实情况,加强对保障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各部门、各单位沟通衔接,共同确定涉税信息提供与交换的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税收保障具体事项,提供涉税信息内容、渠道、格式和时间,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阔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安康开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海南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什么?

海南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什么?

海南⼟地使⽤税的标准是什么?海南⼟地使⽤税的标准是:⼤城市按1.5-30克收取、中等城市按旭 1.2-24元收取、⼩城市按0.9-18元收到,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平的不同,所认定的⼟地使⽤税情况也是不同的。

⼀、的标准是什么?海南⼟地使⽤税的标准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征税对象(1)⼟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2)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3)⼯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10.14
•【文号】国税函[2005]968号
•【施行日期】2005.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
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土增税问题解答

土增税问题解答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省局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在搜集整理近年来各地遇到的各类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基础上,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14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推动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一)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未结算的房地产单位项目和竣工结算但未全部实现销售的房地产单位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除外),采取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以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按月预征,待该项目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单位项目,包括房产单位项目和地产单位项目。

房产单位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地产单位项目以销售的每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二)据实计征的办法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的房地产转让,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一)预征率问题海口、三亚市的预征率为1%-2%,具体由海口和三亚地税局在该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其他市县的预征率为1%。

(二)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缴。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房地产项目销售期间,每月的1-10日报送上月的《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标 签】开征范围,事项公告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01-0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为了加快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集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1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地方税务局代征,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征收,或由纳税人通过电子扣税方式缴纳,在征收教育附加的同时征收并单项填列。

地方税务局也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时可以使用国家税务局票据。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2013年4月1日-9月16日期间立案查处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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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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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09﹞128号
【发文日期】2009-08-28
【实施时间】2009-08-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直属局来函来电询问,经济落后市县是否可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3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规范执法,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此,经济落后市县政府在确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时,已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

经济落后市县的地税局应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得自行将税额标准再降低30%。

二、对未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高尔夫球场的土地使用税问题,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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