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许政[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07]37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07〕226号)。
现将调整后的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划分许昌市城区(含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如下:(一)一级土地范围: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北路);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南至新兴路);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许昌宾馆);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北路);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7.六一路;8.三八路;9.仓库路;10.人民路;11.南九曲街;12.南大街;13.文峰北路(北起八一路,南至新兴路);14.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5.西大街;16.东大街;17.东关大街;18.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19.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0.天平街;21.前进路;22.榆柳街;23.古槐街;24.北奎楼街;25.南奎楼街;26.文庙前街;27.察院西街;28.文博路。
(二)二级土地范围:1.大同街;2.南顺河街;3.建安大道(西起劳动路,东至建安桥);4.清虚街;5.文化路;6.八一西路、八一东路;7.向阳路;8.光明路;9.新兴西路(东起文峰路,西至延安路);10.育才路;11.议台路;12.望田路;13.解放路北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4.湖滨路、华佗路(五一路以东);15.五一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6.聚奎街(南起引龙街,北至东大街);17.文惠街;18.引龙街;19.机房街;20.衙前街;21.安怀街;22.井巷街(西起西大街,东至清虚街);23.凭心街;24.文庙后街(西起南大街,东至察院西街);25.布后街;26.东顺河街;27.西湖南街;28.西湖北街;29.北九曲街;30.北关大街。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沈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间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二、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地区范围││││(元)│││││││├───┼───┼───────┼─────────────────────────┤│城│ 1等│10│铁西区:南九中路、贵和街、南七中路和齐贤南街以内区││市│││域。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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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范围不断变化,原中心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级别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
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最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主导思想和原则此次调整以“公平纳税人税负、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为主导思想,以遵循土地价格近价区域均衡为原则。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此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执行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三、调整后地段等级和具体区域(一)城区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段。
文圣路与中华大街交叉点(起点)--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点--胜利路与青年大街交叉点--青年大街与文圣路交叉点--起点。
2.二等地段。
(1)铁西路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铁西路与前进街交叉点--前进街、南常路与南环街交叉点--南环街与建材路交叉点--建材路与太子河大坝交叉点--太子河大坝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
(2)宏伟路与联运街交叉点(起点)--联运街与学院路交叉点--学院路与工农大街交叉点--工农大街与宏伟路交叉点--起点。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14
•【字号】永政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30号)
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新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其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二、城区及所属建制镇应税范围的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执行。
三、对因土地使用等级税额调整过高,税负增加过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此调整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
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
(一)冷水滩区部分
注:同一宗土地处于两条或两条以上路段的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路段地为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2:
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8〕18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维持《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宜政秘〔2014〕124号)通告规定的范围不变。
二、降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由15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9元/平方米,四等土地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五等土地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促进本地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4日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等级范围税额标准一等区域东:以龙眠山路为界南:以沿江路为界西:以茅清路—鸭儿塘路为界北:以黄土坑西路—菱湖北路为界14元/平方米二等区域主城区:东:以晴岚路—振风路—独秀大道为界南:以沿江路—龙眠山路—黄土坑西路—立新圩路为界西:以环城西路—石门湖东岸为界北:以站南路—机场大道—合安高速—胜利路为界11元/平方米东部新城区:东:以环城东路为界南:以江堤—环城南路为界西:以龙泽南路为界北:以铁路线—外环北路—元山路—长风路—站南路为界三等区域东:以龙泽南路—港口路为界南:以江堤为界西:以独秀大道—晴岚路—胜利路—合安高速为界北:以石塘湖东岸—外环北路为界9元/平方米四等区域东:以经五路—纬三路为界南:以纬一路—纬二路—新206国道为界西:以环三路—龙城路为界北:以兴宜路—龙城路为界7元/平方米五等区域新洲乡、皖河农场、五横乡、罗岭镇、山口乡、海口镇以及前四等未涉及区域5元/平方米——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
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24
•【字号】石政函[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函(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市城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重新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西从中华大街以东,东从体育大街以西,北从和平路以南,南从槐安路以北的四条道路围成的范围内及其四条道路交叉之间沿街两侧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沿街两侧和二环路以内已划为一级地段以外的其它地域。
三级地段:二环路以外的地域(包括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调整地段等级后,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原来的税额标准执行。
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1.5元。
三、各县(市)征税地段等级、税额需要重新划分标准的,由各县(市)提出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浅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调整

浅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调整作者:黄晨来源:《商情》2017年第32期【摘要】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是“营改增”后各级地税部门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培植地方税税源、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本文以笔者所在的彭泽县为例,深入剖析调整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紧迫性、重要性,并就调整后加强税收征管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调整建议随着我县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城市空间进一步扩围,澎湖高速、铜九铁路相继贯通全境,帽子山核电站前期工程顺利完工,沿江工业带建设规划初具规模.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征收税额标准、级差收入档次幅度等提出了新要求。
一、适时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税额的必要性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我县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政建设得到长足发展。
而我县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仍是2007年根据当时县城规划、各地段土地级差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的,并以此为基础于2009年对征收范围作出小幅度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急需扩大,现行的征收范围与现阶段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区的划分不相匹配2009—2016年,我县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交通、通讯和市政设施日臻改善,城区不断扩大,新城区相继涌现澎湖湾工业园区、矶山工业园区、山南新区,其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县政府也适时调整城市规划区并于2015年7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多年未做调整.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永修等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函[2009]3号)的规定,目前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类地区东至粮食局二库,西至钓鱼台,南至闵家桥和渊明湖小区,北至长江;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县城规划区内;三类地区为建制镇。
其征税范围远窄于现行《彭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九府字)[2015]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现行的征税范围,澎湖湾工业园区、矶山工业园区及山南新区处于不征税的区域,而老城区、综合工业园区自2009年以来一直按一类区(江西九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按二类区)征税,这就造成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税负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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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为公平税负,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XX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
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X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
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表格文书下载
《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请纳税人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XX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sydsj.)“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XX市地方税务局于9月25日在《XX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
通过《XX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将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增加申报期。
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四)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对增量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在2007年1季度内延期缴纳税款。
注:1.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组成。
中心城区X围东起XX与XX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2.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