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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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使用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

(国税函[2005]968号)(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税函发[1992]1440号)6.学校、托幼机构用地。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模拟题2020年(9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模拟题2020年(9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模拟题2020年(90)(总分100, 做题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符合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SSS_SINGLE_SEL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全销售的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D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2.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 )。

SSS_SINGLE_SELA位于市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B位于县城的内资企业C在城市占有土地的企业D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外的工矿企业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D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 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

SSS_SINGLE_SELA24000平方米B12000平方米C36000平方米D18000平方米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B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种中,实行从量计征的是( )。

SSS_SINGLE_SELA契税B车辆购置税C房产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D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所以是从量计征税额的。

A、B、C三项实行比例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1.根据土地权属,计算纳税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这种方法适用于纳税人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合同等证明来计算面积。

2.根据租赁协议,计算纳税人租赁的土地面积。

对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租赁协议上的面积信息来计算。

3.根据土地登记信息,计算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登记系统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和面积。

二、计税标准:
三、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计税单价
其中,计税面积是指根据前述计税依据计算得出的使用土地面积,计税单价是根据地方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的每平方米每年的价格。

四、优惠政策:
1.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比如农业、林业等,可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退还的政策。

2.对于困难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可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减免或者折扣。

3.对于大规模的城镇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以平衡土地资源的利用。

总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地方确定的计税标准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纳税人需要根据地方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为⽅便全市开展城镇⼟地使⽤税税源普查⼯作,现将有关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进⾏部份归集,供⼤家参考。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产⽤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关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关于集体和个⼈办的医院、学校、幼⼉园、托⼉所⾃⽤⼟地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第五款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园、托⼉所⾃⽤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控土地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调整、减免政策以及区域差别等方面,对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行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率。

为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税率从之前的3%下调到了2.5%。

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行为,税率也从之前的1%降低到了0.5%。

其次,在减免方面,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府将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一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二是承包期限已满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三是在新开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补偿衔接项目中,经审核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此外,政府还对一些鼓励性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等非农业投资者来说,减免政策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非农业投资者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别。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资源分布不均,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特定情况,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以西部地区为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地区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林业用地,都是需要缴税的,而且土地使用税林地的缴纳标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林业用地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土地,那么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政策依据(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

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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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原件 原件及 复印件 份数 2 1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备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表》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 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原件及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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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 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 4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1〕 1404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 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 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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