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地使⽤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修停⽤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1、军需⼯⼚的房产,凡⽣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产军品⼜⽣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例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整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 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 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 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 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 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 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 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https://img.taocdn.com/s3/m/d788bf176bd97f192279e98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1.简并申报期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包括外资单位) 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 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3页
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
明确了: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
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
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
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19页
(二)纳税地点 1.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0页
我省的若干具体规定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
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对此,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4页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5页
谢 谢 大谢 家谢 !大 家
!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 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
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