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优惠
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
【事项名称】
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盐场、盐矿除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和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对符合上述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1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原创实用版)目录1.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2.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3.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4.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5.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正文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昆明市范围内,对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属于一类地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标准、征收对象和标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根据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一类地区为 1.2 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为 1.0 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为 0.8 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为 0.6 元/平方米·月。
各类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划分。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昆明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进行征收。
此外,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昆明市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设施用地、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等,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昆明市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o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I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减免。
国家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和城镇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
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的征收对象是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
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承典⼈、房产代管⼈或者使⽤⼈,统称房产税的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1.根据土地权属,计算纳税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这种方法适用于纳税人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合同等证明来计算面积。
2.根据租赁协议,计算纳税人租赁的土地面积。
对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租赁协议上的面积信息来计算。
3.根据土地登记信息,计算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登记系统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和面积。
二、计税标准:
三、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计税单价
其中,计税面积是指根据前述计税依据计算得出的使用土地面积,计税单价是根据地方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的每平方米每年的价格。
四、优惠政策:
1.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比如农业、林业等,可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退还的政策。
2.对于困难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可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减免或者折扣。
3.对于大规模的城镇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以平衡土地资源的利用。
总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地方确定的计税标准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纳税人需要根据地方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整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 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 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 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 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 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 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 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摘要:1.引言2.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3.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4.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结论正文:一、引言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税收的各种措施。
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评价和认识。
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 号)第一条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1.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农贸市场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享受到了优惠,降低了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农贸市场的竞争力。
2.促进农产品流通: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从而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保障农产品供应。
3.保障农民利益:优惠政策降低了农贸市场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障农民利益。
四、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优惠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尽管政策已经出台,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建议政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优惠政策范围有限:政策只针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政府对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便于各级税务部门执行。
五、结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民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建设工程公司税收优惠方案
建设工程公司税收优惠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建设工程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对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点培育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支持建设工程公司的发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我们提出了如下的建设工程公司税收优惠方案。
二、方案内容1. 增值税率优惠建设工程公司在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机械等方面的成本较高,为了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建设工程公司在建筑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购置环节给予增值税率优惠。
对建设工程公司购置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机械,可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率,缓解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提高产能和技术水平,加大科技投入。
2. 所得税优惠对于建设工程公司从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可以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建设公司的利润作为公司的积累资金,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积累,帮助企业更好地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技术水平。
3. 土地使用税优惠建设工程公司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税是企业的重要成本支出。
对于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建设、城市旧区改造等领域的建设工程公司,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土地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4. 增值税发票代开优惠为了更好地鼓励建设工程公司合规开具发票,减少建设工程公司的资金占用,可以对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给予相应奖励。
合规合法的发票开具有助于建设工程公司的资金周转,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5. 专利技术鼓励奖励建设工程公司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可以给予专利技术鼓励奖励。
对于建设工程公司获得的专利技术,可以给予一定的专利奖励,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三、方案实施建设工程公司税收优惠方案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企业的纳税行为、企业的税负情况、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
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监管,防止企业滥用税收政策、虚开发票等行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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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
(国税函[2005]968号)(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税函发[1992]1440号)6.学校、托幼机构用地。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39号)(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3)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鲁政办发[1989]7号)(4)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鲁税三[1989]71号)7.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1]5号)9.老年服务机构免税。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10.血站用地免税。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9]264号)11.免税单位用地免税。
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12.对敬(养)老院(托儿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鲁地税一字[1997]11号)1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9]11号)四、能源、交通、水利设施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1)对水利设施用地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税地字[1989]14号)3.电力用地免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指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13号)4.港口用地免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23号)5.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
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3]128号)6.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税。
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3]149号)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财税[2004]3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90号)7.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
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8.工矿区用地免税。
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9.煤炭企业用地免税。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089号)10.机场用地免税。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
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32号)11.企业用地免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12.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
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13.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简称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除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国税油发[1990]003号)14.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a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b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c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d石油长输管线用地;e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a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b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c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d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89]国税地字第088号)15.核电站用地征免税。
(财税〔2007〕124号)(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