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减免税政策汇编--其他地方各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超过3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
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整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 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 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 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 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 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 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 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https://img.taocdn.com/s3/m/d788bf176bd97f192279e98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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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这个大部分都是要进行缴纳的,除非是国家规定的用地不用缴纳,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费用并不是很高,也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是如何的。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
据以计算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交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1.简并申报期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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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一种优惠。
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