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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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按缴纳如果城镇⼟地使⽤税是按年交纳的,则其期限是由当地的政府确定。

另外,对于⼟地使⽤税应纳税额的多少,⼀般与⼟地的使⽤⾯积等因素有关,⼟地使⽤的⾯积越⼤,那么应交纳的⼟地使⽤税就越多。

⼀、城镇是按年缴纳的如何确定期限?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是怎样的?(⼀)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实际使⽤的⼟地⾯积。

(⼆)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的⼟地⾯积×适⽤税额三、城镇⼟地使⽤税城镇⼟地使⽤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资源税。

新征⽤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次⽉起纳税。

购置新建,应当从房屋交付使⽤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购置存量房,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或者交付之次⽉起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地区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政税收。

它的根据在于城镇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确保城镇地区规划发展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公共服务供应的公平性。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价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价值,这里指的是土地实际功能价值及其使用者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

2、土地建设及使用的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计税金额也可以根据土地获取者所付费用调整。

3、土地开发程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金额还可以反映土地开发的程度。

4、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

对于非居民和个体户等土地使用者,其所得税状况也会是计税依据之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占地面积与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法。

这种方法是按占用土地面积和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确定税额,适用于证载覆盖度最大的城镇地区。

2、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

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是指根据城镇地价标准对土地的估价结果乘以纳税比例来确定税额的计算方法。

3、以所得税状况法求税额。

在某些地区,根据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如果土地使用者不缴纳所得税,则采取按百分比计税的方法。

4、以调查法求税额。

这种计税方法是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城镇地区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确定税额,以反映城镇地域利用及发展状况,是当前比较常用的计税方法。

三、结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城市发展稳定、资源合理使用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计税依据多种多样,计算方法也十分复杂。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办理缴税时,应注意土地计税政策和标准,以免给自身以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出租人缴交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出租人缴交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出租⼈缴交⼟地使⽤税如何缴纳很多⼈投资兴建房屋的时候,不是⾃⼰⽤的,⽽是将⼚房承租出去,收取租⾦。

对房屋进⾏出租的时候,出租⼈需要交纳⼀定的税费,⽽⼟地使⽤税就是其中之⼀,那么出租⼈缴交⼟地使⽤税如何缴纳?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出租⼈如何缴交⼟地使⽤税1、要参考⼟地房屋的⾯积,当地的税率和地段来确定应缴税款的⾦额。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2、依据房产税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收⼊×12%(个⼈为4%)4、按照⼟地使⽤税:⼟地使⽤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按其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个种税。

5、从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应税⼟地⾯积(平⽅⽶)*适⽤税额。

⼆、⼟地使⽤税⽹上申报注意事项1、在我国,城市⼟地的所有⼈基本上都是国家,城镇⼟地使⽤税是由实际拥有⼟地使⽤权的⼈纳税,如果拥有使⽤权的⼈不在⼟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纳税;2、按年计算,分期交纳;3、⼟地使⽤税⼀般以⼟地使⽤证书上的⾯积为准;4、纳税单位⽆偿使⽤的,要交税,免税单位使⽤的,免税;5、申报注意事项:关于⽹上申报问题:这要看看你是哪个地区的了,每个地区⽹上申报的系统不完全⼀致。

⽐如河北省,河北地税⽹上申报系统是⼀个模式。

⾃⼰研究⼀下,不是很难,或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核⼼咨询⼀下;6、申报流程问题:⽹申申报流程也是根据征管法所开发的,按照征管法的流程办理就不会错,尽管程序不⼀样,但流程都是⼀致的,都会符合征管法;7、填报报表问题:每⽉固定报表,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报表等。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降成本政策有关精神,促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和《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一、征收范围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税土地。

二、等级划分一级范围:北环路—山阳路—世纪路—普济路—北环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级范围:雪莲路—中南路—影视路—焦辉路—待九路—解放东路—金源路—待王路—文昌路—丰收路—中原路—金沙东路—南海路—普济路—丰收路—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雪莲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以外的土地。

三级范围:上述一、二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上述所称的道路均包含沿路两侧的土地,两个土地等级交叉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按较高级别税额标准征收。

三、税额标准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3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2016年11月16日——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对于我们来说拥有房屋和后,我们还需要对房屋以及⼟地缴纳⼀定的税款,其中城镇和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内容,但是对于⼟地使⽤税和房产税⼤多数⼈都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征收缴纳,那具体来说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呢?城镇⼟地使⽤税房产税缴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缴纳。

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的单位和个⼈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为纳税⼈。

不管是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和个⼈、承典⼈、房产代管⼈还是使⽤⼈,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房产税暂⾏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1⽇起,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收⼊。

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 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 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1.5~30元;②中 等城市1.2~24元;③小城市0.9~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大中小城市划分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就是根据管理的需要,按市区 (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多少对城市 规模进行的划分。目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将城市 分为以下几组: (1)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 (2)50-100万人口为大城市; (3)20-50万人口为中等城市; (4)20万人口以下为小城市。 我市按此标准应归为小城市。 另外,城市指市区和效区,农村属效区范围,属 于征税范围。其他农村均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收土地使用税。
滨州市土地税税率表
单位税额 单位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建制镇 8元 6元 滨州市区 6元 3.2元 邹平县 6 6元 3.2 3.2元 博兴县 4元 3.2元 3.2元 阳信县 无棣县 惠民县 沾化县 4元 4.8元 4元 3.2元 3.2元 3.2元 3.2元 3.2元 工矿区
3.2 3.2元 3.2元 3.2元
思考题:企业自建水库能否免税?
核查的四个阶段
(一)信息比对阶段。 各县(区)成立由地税、财政、国土等 部门及乡(镇、办)组成的专门领导小组 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辖区 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和应税单位土地 占用情况资料核查。核查人员将地税征管 系统土地信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 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确定核查单位和 重点区域。
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经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 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 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 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对土地使用行为征收的税费,它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规模来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非常重要。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

首先,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

这些因素既包括土地的基础属性,也包括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是根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第一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这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尤其适用于土地开发利用较为简单的情况。

一般来说,根据土地面积可以确定基础税额,然后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例如土地的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位置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位置对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会根据土地的位置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一般会将土地分为不同的地段或者区域,然后根据各个地段或者区域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第三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利用方式涉及到土地的经营和开发利用情况,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会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一般会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农田、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然后根据各个类别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的面积、位置和利用方式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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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践中需要征收房产税的一个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针对城镇土地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赋,其纳税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但对于他们来讲更想了解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由于我国的城市区分了等级,因此在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城市的登记进行交纳。

小城市是9毛到18元,中等城市是1块2毛到24元,而大城市则是1.5元到30元。

由此可见,城市的等级越高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也就越高。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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