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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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征期日历(2013)

征期日历(2013)
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4-6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日;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5日
1-18日
1-18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013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月1日到5月31日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月
1-13日
1-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3日
1-20日
1-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2013年5月企业所得税
1-11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1日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2013年2月企业所得税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月1日到3月31日
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0月
1-17日
1-17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17日
1-20日
1-20日
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22日
1-22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013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武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武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武汉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1、城区⽤地⼟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为:⼀级⼟地10.00元;⼆级8.00元;三级6.00元;四级4.00元;五级⼟地2.40元;六级2.00元;七级1.60元;⼋级1.20元;九级1.00元。

2、新城区:⼀级⼟地2.00元;⼆级1.00元;三级0.5元。

武汉城镇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共有的,由⼟地使⽤权共有的各⽅,应按其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的⼟地使⽤税。

共有⼟地使⽤权的⽤地,共有各⽅实际占地⾯积明确的,按实际占地⾯积分别征收⼟地使⽤税。

共⽤的空地。

两个以上单位(包括个⼈)共⽤的空地,各⾃占地⾯积不明的,按共有各⽅的房屋建筑占地⽐例分摊。

武汉市⼟地使⽤税⼟地等级和税额标准1、城区⽤地⼟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为:⼀级⼟地10.00元⼆级8.00元三级6.00元四级4.00元五级⼟地 2.40元六级2.00元七级1.60元⼋级1.20元九级1.00元2、新城区:⼀级⼟地2.00元⼆级1.00元三级0.5元3、私⽤住宅⽤地⼟地使⽤税每平⽅⽶税额城区:1.00元新城区:0.50元(⼀)征收期限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每半年为⼀期。

上半年为五⽉,下半年为九⽉收当期税款。

私⼈房屋⼟地使⽤税的征期为五⽉,按年计征,⼀次缴纳。

(⼆)纳税地点:⼟地使⽤税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地使⽤权属资料。

私有房使⽤的⼟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城镇⼟地使⽤税。

其余⼟地,由⼟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地使⽤税。

我市应税单位(即应征⼟地使⽤税单位及⽤地,下同)在江岸、江汉、乔⼝、汉阳、武昌、青⼭、洪⼭七个城区范围内跨区占⽤的⼟地,均由应税单位核算地的税务机关按其⼟地所在地段的等级税额分别计税,集中征收。

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东西湖内应税单位的⽤地,⼀律由⼟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 (1-30%) ] X.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刈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土地使用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地使⽤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对应纳城镇⼟地使⽤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地是很常见的,⼤家也都知道,我国对于⼟地的管理是⼗分严格和规范的。

要想获得,必须依法缴纳,同时也要在规定的⼟地使⽤税缴费时间内进⾏⼟地使⽤税的缴纳。

但是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缴纳⼟地使⽤税,没办理过过的⼈可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编就给⼤家普及⼀下⼟地使⽤税的有关内容。

⼀、⼟地使⽤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如果应纳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对应纳城镇⼟地使⽤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对纳税⼈未在年度10⽉31⽇前缴纳房产税、⼟地使⽤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1⽇以后缴纳房产税、⼟地使⽤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城镇⼟地使⽤税⼀般多久交⼀次(⼀)⼟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1、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2、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铁政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铁政发[200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

城镇⼟地使⽤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地为我国国家所有,国家会以租⽤的⽅式交给⼟地使⽤⽅,并收取⼀定的出让⾦。

租⽤者使⽤⼟地时需要办理,以及按时交纳⼀定的城镇。

很多⼈想知道城镇⼟地使⽤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下⾯就让⼩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的知识。

⼀、城镇⼟地使⽤税缴税时间有怎样的规定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例如,市规定:纳税⼈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地使⽤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1⽇⾄4⽉15⽇和10⽉1⽇⾄10⽉15⽇。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批准征收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收的⾮耕地,应当⾃批准征收的次⽉起纳税。

购置新建,应当⾃房屋交付使⽤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购置存量房,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当由受让⽅⾃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合同签订的次⽉起纳税。

纳税⼈由于⼟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依法终⽌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地使⽤税的计算应当截⽌到⼟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末。

城镇⼟地使⽤税⼀般应当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使⽤的⼟地属于不同省(⾃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在同⼀省(⾃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跨地区使⽤的⼟地,由当地省级地⽅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使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

如果土地使用权
出让所得者是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发生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以先到者为准。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获得初步审核通过时,即申请书及其所需材料齐备后。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得者指的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所得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时。

第三种情况是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占用国有土
地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临时占用国有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单位或个人实际开始占用国有土地之日起。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于
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

具体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是根据相关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是确定纳税人应当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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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收上来是需要交给国库的,这个也是属于偷税漏税这一块的,只要是国库直接收的都是必须缴纳的额,不然的话会被弄成什么犯罪的。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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