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合集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莆政综〔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17〕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精神,结合莆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各区(管委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其地段等级划分(一)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20元/m2?年)文献路(学园街—北大街)、胜利街(梅园路—南门路)、梅园路(学园街—胜利街)、武夷商业街、顶务巷(文献路—东大路)、十字街(文献路—古城路)、东大路(胜利街—大路街)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

(二)莆田市市区二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12元/m2?年)1.城厢区、荔城区:(1)文献路(荔城大道—学园街、北大街—八二一街)、梅园路(荔城大道—学园街、胜利街—八二一街)、东园路(胜利街—八二一街)、胜利街(东园路—梅园路、南门路—莆阳路)、荔城大道(东园路—莆阳路)、学园街(梅园路—莆阳路)、莆阳路(学园街—八二一街)、壶山路(学园街—胜利街)、东大路(大路街—北大街)、北大街(东园路—古城路)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2)东至胜利街(梅园路—文献路),西至学园街(梅园路—文献路),南至文献路(学园街—胜利街),北至梅园路(学园街—胜利街)范围内的土地(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外);(3)东至北大街(梅园路—古城路),西至胜利街(梅园路—古城路),南至古城路(胜利街—北大街),北至梅园路(胜利街—北大街)范围内的土地(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
范围的通知
【标 签】建制镇征税范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9﹞162号
【发文日期】1999-07-08
【实施时间】1999-07-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土地使用税时,考虑到我省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
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为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省局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9]212号批复,见附件),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请各地抓紧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
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房产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02﹞455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医)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对淄博等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

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二)执行。

对这次重新调整征税范围和新确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

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
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标 签】海南省,房产税征收范围,减除幅度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文日期】2014-11-25
【实施时间】2014-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防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防政发〔2013〕10号2013年4月22日)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调节土地级差,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09〕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6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征税范围及标准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原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全部,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和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合围区域。

具体范围详见《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二、调整后的防城港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规定执行。

具体税额标准如下:防城港市市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表备注: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税额标准。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7-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
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6〕81 号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
(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
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
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
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为:一级土地 3.00元/平方米·年,二级土地2.00元/平方米·年,三级土地1.00元/平方米·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前仍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四至范围(表一、表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税收土地使用税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 3 —
名 称 等级 东

西

富春街道 一级 与东洲街道办事处相邻 临富春江和鹿山街道
临320国道
与高桥镇交界
富春街道 二级 街道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区域外
东洲街道 二级 街道行政区域 春江街道 二级 街道行政区域 鹿山街道 二级 富春江
富春江
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
与富春街道交界
鹿山街道
三级
街道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新登镇 二级 松溪桥沿松溪溪
南四村沿灵山公路内—贤明 山—百丈山—双塔村与渌渚镇交界
潭山老05省道三叉口 潭山老05省道三叉口
—沿山—富阳市洪泰胶木电器有限公司—外官塘水库坝—沿山
—松溪小学—松溪溪
新登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高桥镇 二级 北渠(舒姑洋村边) 中国水稻研究所 北渠(周公坞村路口) 北渠(郜村与上郜村之间) 高桥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受降镇 二级 虎哨杏村 镇政府大楼 中秋村千人坑 九龙大道以南 受降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大源镇 二级 望仙村尽头 塔堰村尽头 亭山村尽头 震龙村尽头 大源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灵桥镇 二级 高浦山体
羊家埭
小源溪
富春江
灵桥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4—
名称等级东南西北常绿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里山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场口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常安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龙门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永昌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渌渚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胥口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洞桥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万市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上官特色工
业功能区
三级睦村深里村四堡村山脚
环山铜工业功能区三级高压输变电铁塔中扬线、双林村阴湾山西山村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