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及解析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1. 工资争议案例:公司甲与员工乙就工资支付方式发生纠纷。
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获得劳动报酬。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支付工资。
2. 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员工甲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工时争议案例:员工乙被要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乙主张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公司表示员工乙尚未达到加班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解雇争议案例:员工甲被公司突然辞退,公司方面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雇理由。
员工甲主张公司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乙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雇。
5. 工作环境争议案例:员工乙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危险因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员工可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6. 假期争议案例:员工甲计划休假期间,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假期安排。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休假。
7. 职称评定争议案例:员工乙在公司工作多年,但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
21大热点案例及分析

HR必知的劳动争议21大热点案例及解析劳动争议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如果了解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例,对HR实际工作大有裨益,下面整理了21大劳动纠纷热点案例,希望对HR有所启示。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
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1.劳动合同解除案例背景: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且多次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此案中,公司应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若员工不同意解除,公司可协商合理的赔偿金额,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工资拖欠案例背景:公司因经营困难,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如若未能按时支付,员工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要求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此外,员工还可要求公司做出经济补偿,如支付违约金等。
3.职业安全事故案例背景: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害。
分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案例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4.用工违法案例背景: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5.不当解雇案例背景: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了一名员工。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可以解雇员工,并且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或未提前通知员工,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结:劳动关系中的典型案例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解决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解决案例解析案例一:员工与雇主之间的薪酬争议背景:某公司的员工小张与雇主发生薪酬争议。
小张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于同等职位的市场平均水平,而雇主坚持认为已提供了合理的薪资待遇。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争议产生。
解析:劳动争议解决的第一步是协商。
小张可以与雇主沟通,提出自己的薪酬要求和诉求,说明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雇主同样要认真听取小张的意见,并解释自己的薪酬策略和标准。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是一种相对简易、快速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
如果双方不接受仲裁结果,仍存在争议,可以考虑通过法庭诉讼解决。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应提交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小张可以提供与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相关的调查报告、同行业同等职位的薪资水平比较等证据。
而雇主可以提供公司的薪资政策和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
仲裁员或法官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理的裁决或判决。
结论: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是最后的手段。
无论是哪种方式,双方都需要充分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和合法的裁决,劳动争议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争议背景:某公司的员工小王因工作表现不佳被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雇主没有合理解除合同的依据。
双方产生了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解析:在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中,首先要核实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理的事先通知和合理的解除原因。
小王可以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解除原因,并核实该解除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小王认为自己被无理解除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小王可以提供自己的工作表现、公司的解雇规定等证据,来表明雇主解除合同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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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13)HR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精典案例及解析之一劳动争议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如果了解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例,对HR实际工作大有裨益,下面整理了21大劳动纠纷热点案例,希望对HR有所启示。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
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这种经济补偿金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乏等等原因。
HR应该做好沟通,弄清楚问题在哪里,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公司负责。
所以,在这里,绩效的跟踪和面谈辅导变得非常重要。
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问题: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只使用了3天年休假,现在要求我们把他未使用的7天年假折算成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公司在合同内或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此规定。
因此,请问劳动法中是否有类似规定,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给他7天年假的经济补偿。
回复:您好!关于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很多公司的规定是未休完的部分按照日工资水平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该员工半年来月平均工资除以22.92天得出日平均工资。
还有的公司是把未休完的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例如Motorola中国公司。
如果贵公司不想为此事多费心思和花时间,那就补偿给员工几天的工资吧。
对公司而言最多是损失了一小笔钱,但却省下了很多时间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也能在员工面前树立一种规范、大气的企业形象。
3.关于落户指标及档案挂靠问题问题:我公司想招聘几名外地户口大学本科毕业生,但面临留落户指标和档案挂靠问题。
请问相关程序该如何办理?回复:这得从两方面考虑。
首先,要看贵公司是否有独立的人事权,如果有,先要申报。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每年都有一定的吸纳应届毕业生的指标,而一些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外企等都分配有相应的指标。
或可找当地具有人才公共集体户的人才市场,支付一定费用办理。
如果有熟人,也可找当地高校协助解决(当地高校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的毕业生落户和档案挂靠,可找其协助一同处理)。
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问题:我公司现有一名外地户口的工程师,公司准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得到您的指导。
这名工程师本人不太愿意上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因为他担心如果今后他再到其它城市工作,其个人账户无法正常调转。
我们查阅了一些相关政策,理论上个人账户是可以随个人工作的调动而调转的,但不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也能顺利完成??如果不能顺利调动,那应如何处理。
回复:这种情况比较令人不可理解,是因为这位外地的工程师对“社会保险”的理解有限。
社会保险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张“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对个人来说,是为了保障其在失业、患病、伤残、年老退休、生育等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定期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原国家劳动部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意也在于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形成的大量的下刚再就业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功能。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是有统一帐号的,一个帐号全国统一使用,就像身份证号码一样。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使人才在全国的流动更加方便也是全国一个帐号的政策制订目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里有独立的社保机构,管理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运行、调动等。
个人因工作调动,个人帐户也应该随之调动到不同地区的社保机构。
贵公司可以把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让这位工程师甚至是所有的员工学习一下。
你可以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5.退休返聘员工医药费应由原公司还是现公司支付?问题:我在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现有问题向您请教:我公司返聘了一位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直至退休的员工,并与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最近,该员工生病住院,发生了一大笔医药费,因其已退休,公司未给其上医疗保险,现想请教您该笔医疗费应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还是应由我公司承担?有何依据?回答: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的规定意思在于使退休后的人员再就业有法可依,这里的书面协议相当于劳务合同,它不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的协调,而是对劳务关系进行协调。
自然,这种关系不需要按照正式劳动关系来上保险,而是按照双方的协商,确定报酬、医疗、劳保的形式。
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规定医疗和劳保事宜,此时就需要双方协商。
另一方面,作为正式退休的员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仍是在原单位的,原单位需要承担该员工因为生病发生的费用,但要看该单位的医疗报销政策。
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员工的医疗费用可能需要贵单位和原单位共同承担。
6.劳动合同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如公司不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
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例如延迟了10天,赔偿金是多少?回答: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不满一年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这两种的“不满一年的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根据你公司的问题,有两笔费用,一个是由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需要支付上述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提前30天;第二个是贵公司因为没有提前30天,此时按照业内的惯例是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其实,劳动法规规定的“提前30天”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般的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后都不愿让这个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呆下去,所以就多开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提前30天,就会恐怕这个员工在这期间做出损害公司的事情,所以也不愿意提前30日,宁可多掏一些钱来补偿。
7.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问题:1、如员工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五个月,补偿金是应该补一个月还是两个月?2、公司因经营状况问题,需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补偿金和一个月通知金,以此类推),但又有员工经过咨询律师,提出工作满一年应给予三个月补偿金,不知有何法律依据?3、员工在职期间,因未将档案转入公司,所以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在公司已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补缴社会保险?社保机构有规定不得补缴,应该怎样处理?回答:您好!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您提的情况应该是两个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2.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按照“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之所以还有一个业内流行的“通知金”,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在单位看来,如果要与某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会让员工立即走人的,原因则是企业利益(客户资料、知识产权等)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至于给予三个月补偿金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对于第三个问题,要看档案未转的原因产生在那里,是这位员工不愿意转,还是用人单位没有提醒或督促员工转。
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与该员工进行协商,可以选择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8.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问题: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
我想问: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3)这些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算不算是托欠工资?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或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名称没有变)?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