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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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纠纷的案由

挂靠合同纠纷的案由

挂靠合同纠纷的案由英文回答:Breach of contract for secondment.中文回答:挂靠合同纠纷的案由。

一、概念。

挂靠合同是指实际履行者(挂靠方)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挂靠单位在对外活动中以挂靠方从事活动的结果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方在内部关系中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的合作形式。

二、特点。

1. 三方性,挂靠合同涉及挂靠方、挂靠单位和第三方。

2. 外部法律关系独立,挂靠方以外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挂靠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 内部管理从属,挂靠方在内部关系中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三、案由。

挂靠合同纠纷的案由主要有:(一)挂靠合同效力之诉。

1. 挂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 挂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挂靠合同的标的不明确。

4. 挂靠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挂靠合同履行之诉。

1. 挂靠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挂靠单位损失。

2. 挂靠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挂靠方业务开展。

3. 挂靠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挂靠单位连带赔偿责任的。

(三)挂靠合同变更、解除之诉。

1. 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挂靠合同。

2. 由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挂靠合同。

3.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挂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挂靠合同相关法律关系之诉。

1. 挂靠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2. 挂靠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3. 挂靠方与挂靠单位之间因合同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四、争议解决途径。

挂靠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五、司法实务中常见问题。

1. 挂靠合同的认定问题。

2. 挂靠合同效力问题。

3. 挂靠合同履行问题。

4. 挂靠合同变更、解除问题。

5. 挂靠合同相关法律关系问题。

挂靠名义签合同同的效力民法典

挂靠名义签合同同的效力民法典

挂靠名义签合同同的效力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挂载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效力应当与其约定的内容一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公司名称或机构,则以该公司或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公司名称或机构,则以实际存在的公司或机构名义签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则该合同应按照约定享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存在一些违法情形,比如合同签订无效、合同约定的具体事项不合法等,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以挂载名义签订合同的具体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其资质、品牌、技术、设备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挂靠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或个人资质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挂靠经营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挂靠经营可能违反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挂靠经营涉及的合作协议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

(3)税法:挂靠经营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如挂靠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依法开具发票等。

2. 责任承担挂靠经营中,责任承担是法律后果的重要方面。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责任承担:(1)挂靠方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违反法律法规,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被挂靠方承担责任:若被挂靠方明知或应知挂靠经营违法,未采取措施制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第三方权益挂靠经营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如以下情况:(1)合同纠纷:挂靠经营中,合作协议可能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2)侵权责任:挂靠经营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3)损害赔偿:若挂靠经营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商誉损害挂靠经营可能对被挂靠方的商誉造成损害,如以下情况:(1)虚假宣传:挂靠方可能利用被挂靠方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被挂靠方的商誉。

(2)产品质量问题: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被挂靠方产生质疑。

(3)不正当竞争: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被挂靠方的市场地位。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实际上并非该方真实意愿的行为。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挂靠情形概述1. 建筑工程挂靠建筑工程挂靠是指承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借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实际上承包方并非该建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 营业执照挂靠营业执照挂靠是指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借用方并非该营业执照的实际控制人。

3. 专利挂靠专利挂靠是指一方借用另一方的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借用方并非该专利的实际控制人。

三、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构成欺诈,合同无效。

(2)可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

2. 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挂靠情形下,若合同无效,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造成第三人损害,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第一点:挂靠经营合同的定义及性质挂靠经营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挂靠方)依托于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被挂靠方)进行经营活动,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

在这种关系中,挂靠方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是利用被挂靠方的资源、资质和影响力进行经营。

挂靠经营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挂靠经营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挂靠经营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挂靠经营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

然而,由于挂靠经营往往涉及到资质、许可等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挂靠经营合同很容易引发纠纷。

挂靠经营合同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挂靠经营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经营活动承担一定的责任。

挂靠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挂靠方自行承担,但若挂靠方无法偿还债务,被挂靠方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经营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

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在合同中约定共享收益、承担风险。

挂靠方通过利用被挂靠方的资源、资质和影响力,开展自己的业务,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

3.挂靠经营合同是一种限制性合同。

由于挂靠经营涉及到资质、许可等限制性规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及解决途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合同条款不明确。

在挂靠经营合同中,双方对于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关键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

2.违反法律法规。

挂靠经营涉及到资质、许可等限制性规定,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引发纠纷。

3.挂靠方经营不善。

挂靠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亏损等问题,可能导致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引发纠纷。

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挂靠公司的情况日益增多。

所谓个人挂靠公司,是指个人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然而,这种做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风险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挂靠公司,实质上是借用了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运营的规定。

2. 违反税收法规个人挂靠公司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纳税。

个人挂靠公司逃避税收,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3. 违反劳动法规个人挂靠公司往往将挂靠人员视为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个人挂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

4. 违反合同法规定个人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一旦合同纠纷,个人挂靠公司将面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二、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个人挂靠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例如,逃避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违反劳动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个人挂靠公司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例如,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3. 民事责任个人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4. 损害公司信誉个人挂靠公司往往利用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损害挂靠公司的信誉,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什么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格、凭证、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挂靠单位)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或名义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管理费”,由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争议。

挂靠经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目前已不被允许。

定义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经营的含义进行规定。

一般意义上挂靠经营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法人企业)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

挂靠经营一般是指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

实践中,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

其中包括:(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版)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文档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挂靠方):_______乙方(被挂靠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挂靠乙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挂靠事项1.1 甲方拟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取得开发资质,故甲方愿意挂靠乙方,以乙方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1.2 乙方同意甲方挂靠,并提供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二、合作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挂靠费。

(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项目资料问题导致的法律责任。

3.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甲方的挂靠费。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因审核不严导致的法律责任。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挂靠费,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4.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挂靠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甲方未按期支付挂靠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金额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

5.3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二)摘要:挂靠开发合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合同类型,然而其效力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通过对挂靠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进行研究,分析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引言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挂靠开发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模式。

该合同模式下,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或项目所有权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开发,以分担风险和提高效益。

然而,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2. 挂靠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挂靠开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达成并履行挂靠开发合同。

然而,该合同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中的重大利益调整,因此需要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规范。

3. 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3.1 具备合同成立要件挂靠开发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成立要件。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达成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挂靠开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争议。

3.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的问题。

例如,挂靠开发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条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也需要关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存在资金、人力、管理不足等问题。

3.3 合同效力的法律保护挂靠开发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享有法律保护。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法》,开发者有权要求房屋买受人支付房款,并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手续也受到法律保护。

4. 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的解决途径4.1 完善立法相关法律应当明确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并对合同约定、履约过程等方面进行规范,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4.2 加强合同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挂靠开发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履约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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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后果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后果发表时间:2010年10月06日关键词:建设工程经营合同挂靠韩涛693109716摘要施工挂靠法律效力与后果[1]【案例】 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

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

1993年11月5日,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 11月12日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

同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将“珠江花园新村”综合小区工程之“珠江花园别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4,802.84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336万元。

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必须垫资到柒栋别墅施工到正负0.00后,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

此间,郑某某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

后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阻塞及停水、停电等原因,使该工程建建停停。

1994年10月6日,开发公司按工程进度应付给建筑公司276,792.83元,该司转付给郑某230,178.45元。

工程停建后,建筑公司与郑某为了向开发公司索回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各项损失,曾于1995年1月14日做了一份工程结算汇表,工程量完成计677,876元,现场各项损失计487,110元。

合计为1,164,986元。

其后,建筑公司向三亚法院起诉开发公司。

1996年5月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亚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工程造价总结算为人民币561,781.33元,除已付工程款外,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4,988.50元及其利息。

1997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亚经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又判令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156,337.28元。

1998年4月2日,法院对开发公司执行回工程款33,000元,郑某某领取了此款。

至此,建筑公司两次共付给郑某某工程款263,178.45元,并按开发公司付款总额人民币309,792.83元代扣营业税、所得税16,400元,余款30,214.38元作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扣留。

另查明: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时,垫付诉讼费8,857元,费4,000元,工程结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6,508.60元,合计19,365.60元。

郑某某为此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垫付工程款677,876元,除已付263,178元,尚拖欠414,697.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垫资时计);(2)、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工程停工、停建造成现场材料等各项损失费共487,110元及利息;(3)、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费19,36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珠江花园新村”工程停工后,建筑公司早在1995年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行结算,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61,781.33元,并据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将尚欠的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

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经通过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造价为561,781.33元已经确定。

尽管建筑公司在原告提交给开发公司的结算书上盖了公章,但不能据此认定建筑公司同意照此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由于该工程实际上是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垫资施工的,此笔工程款应直接判归原告所有;因此,三亚中院判给建筑公司的284,988.50元工程款,扣除郑某某已收3.3万元外,尚有251,988.50元,建筑公司应给付郑某某。

此外,原告为该工程去与开发公司结算及起诉开发公司所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费共19,365.60元,属郑某某所垫付,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遂判决:一、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工程款251,988.50元及其利息。

二、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费共19,365.60元。

三、驳回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1.73元,由原告负担9,955.73元(未交),建筑公司负担4,266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约定承包方式为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郑某某任负责人并任该公司三亚珠江花园工程负责人,但实际是郑某某挂靠建筑公司并以其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履行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承包合同,该挂靠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属于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垫资条款,郑某某在施工中实际垫付了资金,故应认定郑某某是实际履行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承包合同的主体。

鉴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经鉴定已将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承包施工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284,988.50元,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并赔偿工程损失人民币156,337.28元。

故建筑公司亦应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取得开发公司返还的工程款和赔偿施工损失款项后,应将此款返还给该工程垫资人郑某某。

建筑公司收取郑某某管理费等费用30,214.38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收缴。

原审判决将工程款251,988.50元判归郑某某所有并无不当,但在建筑公司尚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时即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郑某某支付此款,与《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相悖,故原审判决对该项实体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中所垫付的费用人民币19,365.60元,应由建筑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对该款项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郑某某依据其与建筑公司为起诉开发公司而编制的工程结算汇表,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珠江花园工程款414,697.55元及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487,110元,没有事实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

【解析】本案审理与判决虽然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实施之前,但是法官审理本案的思维与适用法律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并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挂靠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本人便将该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出发点与立足点。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本人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挂靠合同的相关问题提出并逐一进行分析,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将来就该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例中,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名义上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但郑某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建筑公司除了提供相应资质与凭证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实质上是郑某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具体收缴的对象为:(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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