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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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车辆挂靠经营是指车辆所有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名下,由其代为管理和运营的一种经营模式。

车辆挂靠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些行业准入限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车辆挂靠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安全问题,所以需要有一定法律规范来管理。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相关行业准入规定车辆挂靠经营涉及到的行业一般都有相关的准入规定,在车辆挂靠经营时必须遵守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

例如,货运行业需要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行业需要具备运输从业资格证等。

二、挂靠合同和责任保险车辆挂靠经营必须有挂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责任。

同时,车辆挂靠经营还需要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安全和技术标准车辆挂靠经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例如,货运车辆必须经过年检,客运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座位、通风、安全出口等要求。

四、税收规定车辆挂靠经营涉及到税务问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例如,挂靠方按照实际收入缴纳相关的税款。

在车辆挂靠经营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如何保证挂靠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如果挂靠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可能会给车辆的运营和安全带来风险。

因此,在挂靠时必须要对挂靠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其次是如何保证车辆挂靠经营的公平竞争。

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车辆挂靠经营中可能会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车辆挂靠经营的监督,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另外,车辆挂靠经营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例如,车辆挂靠经营涉及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给车辆挂靠方和挂靠方带来法律责任,因此需要明确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法律风险。

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在现代社会,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挂靠车辆来运输货物。

挂靠车辆指的是企业与个人车主签订合同,将车辆委托给企业进行挂靠运输货物。

然而,挂靠车辆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首先,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挂靠车辆的合同是企业与车主之间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

2. 违法运输:一些车主为了谋取暴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违规违法,导致车辆被扣押或罚款等法律问题。

3. 交通事故责任:在挂靠车辆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企业之间可能会出现责任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其次,为了规避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点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的合同制度:在与车主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运输过程中的各项事宜,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 加强车辆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挂靠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符合运输标准,降低违法风险。

3. 提高车辆安全:企业可以要求车主购买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减少责任纠纷的可能性。

4. 定期培训车主: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培训车主,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车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减少违法风险。

总之,挂靠车辆在物流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案,规避潜在的法律问题,确保货物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输。

希望企业能够根据以上提出的防范措施,有效避免挂靠车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升运输效率,保障企业利益。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一、简介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其他运输企业名下,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由其他企业进行运输、租赁或代理经营。

这种经营模式的出现,一方面为车主提供了资金和市场渠道,另一方面能够满足运输企业的业务需求。

然而,由于车辆挂靠经营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需要依法规范,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秩序。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1.《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车辆挂靠经营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辆挂靠经营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挂靠合同的签订、挂靠车辆的管理、挂靠车辆的运输经营方式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车辆挂靠经营的适用法律之一。

在签订挂靠合同时,各方需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侵权责任法》是车辆挂靠经营中维护各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在车辆挂靠经营过程中,如发生车辆事故、运输失职等情况,相关主体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车辆挂靠经营中企业主体的法律依据。

挂靠车辆经营所涉及的企业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运作,确保企业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三、车辆挂靠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分析1.合同履行问题:由于车辆挂靠经营涉及多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挂靠车辆的租金支付、运输服务的质量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建立健全的合同机制,并依法约束各方的行为。

2.违规经营问题:一些车辆挂靠经营企业可能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例如挂靠车辆违规载客、超载等。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运输企业的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车辆挂靠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安全事故责任问题:由于车辆挂靠经营中涉及多个主体,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的划分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挂靠车辆与挂靠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运输企业与工厂之间的责任划分等。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范文(二篇)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范文(二篇)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范文车辆挂靠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指的是将车辆挂靠在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下,由该企业负责车辆的运营管理和业务拓展。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对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对车辆挂靠经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该经营模式存在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车辆挂靠经营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其次,在运输经营许可证方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挂靠企业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证,以及挂靠企业与实际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此外,在风险分担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方面,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

二、现有法律规范对挂靠经营的适用性分析当前,可以参考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规范主要针对正规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的特殊情况未能给予明确指导。

其中,《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要求,但并未明确挂靠经营模式需要取得许可证的义务和程序。

《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办法》则对挂靠经营模式提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挂靠车辆须经实际运营车辆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但对于挂靠企业和实际运营企业的关系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并未明确规定。

三、建立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为了保障车辆挂靠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建立相关法律规范。

首先,应明确挂靠企业与实际运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挂靠企业应当被视为实际运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其运营行为和经营责任应由实际运营企业承担。

其次,应明确挂靠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义务和程序。

挂靠企业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应规定挂靠经营模式的风险分担原则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对挂靠企业和实际运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四、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的滥用和海量车辆挂靠等问题。

车辆挂靠经营_法律规定(3篇)

车辆挂靠经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车辆挂靠经营,又称车辆挂靠运输,是指个体经营者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活动。

个体经营者与运输企业之间通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挂靠车辆在经营过程中,由个体经营者承担运输任务,运输企业负责提供经营资质和运输资源。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车辆行驶证;(三)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1. 运输企业责任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运输企业可能因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

若个体经营者违反运输企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运输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个体经营者责任风险个体经营者在使用挂靠车辆进行运输经营时,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超载、超速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税收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个体经营者可能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 引言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在货物运输行业中,挂靠车辆与挂靠企业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这类纠纷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合同的解释和履行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该类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 审理思路2.1 确定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利和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判断合同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或解除。

在确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及国内货物运输的合同适用我国法律。

2.2 解释合同的相关条款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有时需要解释合同的相关条款,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解释合同条款应遵循的原则有:•文义原则:根据合同的字面意义解释合同条款。

•习惯法原则: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行业惯例解释合同条款。

•追溯原则:根据双方交往的过程和相关证据解释合同条款。

解释合同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查明事实和证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挂靠车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挂靠企业是否支付费用等。

•违约行为: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查明违约的具体行为和损失。

•双方的过错: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并造成纠纷,需要查明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应责任。

证据的查明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进行鉴定和采信。

2.4 判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违约程度:违反合同条款的严重程度。

•影响程度:违约行为对对方权益造成的影响程度。

•违约方故意或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故意或过失。

赔偿责任根据违约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损失的实际损害、利益的失去和维权的费用等。

3. 裁判要点3.1 合同的有效性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并进行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理解。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需要考虑合同效力和解释的合理性。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2010年9月生产电子产品的A公司与司机余某签订运输合同,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名下,由余某将一批电子产品运至浙江某地,车辆行驶至江苏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子产品全部受损。

因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损失由余某承担。

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A公司将余某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请求余某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区法院根据余某与B公司的挂靠协议,判决在一万元挂靠费用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七条: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

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 引言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在货运行业中,挂靠方与运输企业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争议。

该类纠纷涉及到合同法、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院来说,如何审理并判决合理、公正的裁决是关键。

本文将探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 审理思路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可以按照思路进行: 2.1 确定合同关系首先要确定挂靠方与运输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需要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了解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挂靠方提供车辆和人员,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任务和报酬等。

2.2 查明争议焦点在确认合同关系后,需要查明争议的焦点,也就是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可能涉及到运输任务分配、报酬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

2.3 收集证据材料为了做出公正的裁决,法院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记录、通知函件、支付凭证等。

法院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

2.4 聆听双方意见在庭审过程中,需要聆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应提供公平、公正、平等的环境,允许双方辩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2.5 法律适用和裁决最后,根据合同法、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和证据,法院应当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在裁决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约定、当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因素。

3. 裁判要点在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需要注意裁判要点: 3.1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因素等。

3.2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互相信任、平等对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3.3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其他补偿责任。

3.4 证据的充分性法院在裁决时要充分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2023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引言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在货运交易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该合同关系到承运方与挂靠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二、审理思路在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可采用思路:1.合同效力的审查: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合同成立的要素,例如主体的资格、内容的明确以及合同的真实意愿等。

同时,还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问题。

2.合同内容的解释和约定的解析:审查合同中争议的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和解释。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合同的条款、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证据等来进行。

3.违约责任的认定:在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应该认定其为违约方,并确定违约责任。

这需要综合考虑违约的性质、后果以及损失的大小等因素。

4.损失的计算和赔偿的确定:如果违约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需要计算损失的金额,并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步需要仔细分析各种经济损失的形成原因,以及损失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等因素。

三、裁判要点在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是一些需要注意的裁判要点:1.根据合同的约定,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多种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2.审查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承运方和挂靠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等方面。

3.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应依法进行,并综合考虑违约的性质和后果。

4.对于损失的计算和赔偿的确定,应根据被违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四、结论在审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应遵循上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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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陆文芳【内容提要】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由于欠缺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纠纷频发。

本文从货运车辆挂靠案例的分析入手,对纠纷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和认识进行了梳理和阐释,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车辆货物运输经营合同挂靠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通常表现为挂靠方(大部分为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货运车辆,以被挂靠单位(一般是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先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牌照,再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然后将车辆交由挂靠方负责经营,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

从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来看,法律上对此类挂靠经营是持许可态度的。

但至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调整挂靠经营关系,审判实践中也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然而,由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不全面且可能与相关法律相冲突,导致近年来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从中反映的问题亦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卫A诉B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1]中,卫A将其自有的沪JK****7的货车挂靠至B公司,由于B公司未及时为卫A进行保险理赔,卫A诉请要求确认其享有沪JK****7的货车所有权,并要求B公司协助将系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C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车辆目前登记的所有权人为B公司,故判决驳回卫A的全部诉讼请求。

卫A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卫A所有,故判决确认卫A享有沪JK****7货车所有权;关于卫A要求B公司将系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C名下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请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并无证据表明得到案外人同意,故驳回卫A的此项诉讼请求。

案例二:宇记公司诉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中,刘某将其购买的渝BA**55货车挂靠在宇记公司处。

宇记公司因刘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刘某将渝BA**55货车过户至刘某名下。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渝BA**55货车的户籍变更手续,宇记公司有协助义务。

案例三:在瞿某诉乙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3]中,瞿某以25000元从案外人处购得沪HR****货车,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乙公司。

瞿某与乙公司签订挂靠管理、经营协议书,约定瞿某将车辆挂靠在乙公司,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挂靠费每月100元。

乙公司负责帮助瞿某办理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运管费等费用缴纳,瞿某应按期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公司,不得拖延;协议还约定挂靠期间,由乙公司为翟某办理车辆保险,不得脱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翟某仅自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愿投保商业保险,乙公司即强行将沪HR****货车予以扣押。

因此,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挂靠管理、经营协议书;二、确认系争车辆为其所有;三、乙公司将系争车辆向其返还;四、乙公司向其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乙公司为系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故瞿某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及返还车辆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法院确认翟某与乙公司就车辆出资款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由于瞿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及损失的发生,故对翟某的其他诉请均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对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对于挂靠车辆的归属、挂靠手续的办理及挂靠车辆的处置均存在大量分歧。

因此,如何从民法的视野审视挂靠经营合同中发生的相关争议,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更好地实现适法统一,颇值思考和研究。

二、纠纷成因分析1、制度缺失,认识不一。

由于挂靠经营合同在合同法中并非以有名合同形式出现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亦常冠以不同名称,如“普通货车挂靠经营合同”、“车辆挂靠服务协议”、“联营运输协议”、“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车辆租赁经营合同”、“车辆参股经营合同”等。

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对应适用何种法律关系来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不同法院对于车辆被挂靠单位与挂靠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等均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2、监管缺失,纠纷频发。

由于被挂靠单位设立门槛较低,资产质量参差不齐;有的被挂靠单位系无固定资产的空壳公司,挂靠方的挂靠车辆即为其所有资产;有的被挂靠单位无固定经营场所,仅是“皮包公司”;有的被挂靠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通过公告程序或缺席审理,造成送达难及取证难等诸多问题。

3、诚信缺失,管理无序。

被挂靠单位是掌握营运许可的企业,处于强势地位,通常对于挂靠车辆只收费不服务,疏于管理。

而挂靠方多为个人,文化层次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盲目压缩运营成本,导致事故频发。

有的挂靠方对被挂靠单位提供的合同尚未仔细阅读就草率签字;有的挂靠方则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难以确认。

同时,在履行过程中,挂靠协议约定不明确,款项垫付或支付手续不规范。

由于车辆挂靠的关系,一切对外的手续均应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去办理,而被挂靠单位通常会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的费用。

但是,在挂靠协议中就费用分担等约定比较笼统或含糊,从而导致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收取产生分歧。

而车辆营运一般是挂靠方一家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与挂靠方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矛盾易激化。

三、司法认定中的分歧(一)对车辆所有权确认的分歧前述三案的焦点均系所有权确认,但因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及审判思路选择上产生分歧,导致判决结果迥异。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判定大致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以公安部门登记主体来认定;二、挂靠经营合同中对车辆权属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其对外登记效力,挂靠经营合同对权属的约定仅表明双方间存在车辆出资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虽然车辆的始终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是,对内法律关系而言,如双方当事人已对车辆的所有权作明确约定,应以双方约定来确定车辆权属。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机动车的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其对外具有公示作用,但法律并未规定对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的登记取得制度,故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的是实际交付或约定取得制度。

2、公安部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和研究室时,《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均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道路行使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样可以看出,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或注销等登记均是机动车所有权人在取得机动车所有权之后办理的手续,登记是机动车管理机关进行机动车管理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该答复采用的是“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制度应为实际交付取得或约定取得,除善意第三人主张相关权利外。

挂靠经营合同仅处理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车辆所有权的争议。

因此,在没有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对车辆的所有权的明确约定,是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从笔者所查阅的案件来看,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引起车辆确权的原因,均是由于双方发生纠纷,一方欲解除合同时而提出的。

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限制,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下判时,确实是顾虑重重,其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有货运经营资质的主体。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当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货运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货车的主要功能为货运,挂靠方购车后的功能就是为了从事货运业务,并从中获利。

但国家出于道路安全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需要,一般不允许在自然人名下登记货车的所有权。

如果挂靠经营合同双方欲解除合同,必须解决车辆的过户问题,且必须是由挂靠方找到另一个被挂靠的企业才能进行过户,而挂靠方与案外人间再行进行挂靠的事宜又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由此经常出现审理的困境。

2、车辆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也就是说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车辆对外发生的一切关系都由谁承担责任,如交通事故的赔偿、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如果仅判决解除合同而未判决过户,被挂靠单位可能还会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类案件发生时,通常双方已经产生争议,且车辆已被挂靠单位扣留,如果此时被挂靠单位将车辆另行转让或处置给善意第三人,法院如在未查明真正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判决,显然将引起其他纠纷。

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时,必须让被挂靠单位对于车辆的现状作出承诺,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3、挂靠经营中所涉车辆过户问题,性质上属于旧机动车的车辆转让问题。

由于我国对车辆登记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在车辆过户过程中,如出现车辆已到报废时间或存在其他国家政策限制,无法进行过户时,法院贸然下判车辆过户,显然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笔者认为,由于货运营运资格准入制度的存在,挂靠市场仍有其存在的空间,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运用释明权,正确引导当事人明确其诉请为所有权确认,并由被挂靠单位协助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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