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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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欧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欧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欧贸易的影响及对策时至今日,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是中国第4大外资来源地。

欧盟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所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中,欧盟认为参照其用以评估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旧采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

中国企业虽可以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所规定的5条评估标准向欧盟申请单独的市场经济待遇,但在实践中较为困难。

近年来,欧盟在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时采取双重标准,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往往具备欧盟背景。

一些欧盟跨国公司利用此漏洞,一方面在中国投资建厂,另一方面在欧盟提起反倾销申请,已达到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目的。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成为中欧贸易的一大障碍性问题。

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良好解决,势必会阻碍中欧贸易的进程,特别是中方对欧贸易的平等性造成重大的消极影响,进而影响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

为了中欧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推动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顺利前进。

中国在欧盟方面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成为当下中欧贸易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 “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概述1.1 非市场经济国家之概念。

市场经济地位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状况。

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概念,国际法尚不存在明确统一的定义。

一般而言,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那些实施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美国关税法第771条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是指商务部所认定的任何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体系运作、从而使产品的销售不能反映产品公平价值的国家。

根据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同,一般可将国家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WTO框架下,“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法中的一个概念。

GATT (关贸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第6条指出,倾销(dumping)的前提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中。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国际经济贸易中涉及中国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国际贸易框架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本文将探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一、由来1.1 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飞速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先进经济体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1.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入盟承诺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成员国之一。

加入WTO的过程中,中国承诺在特定时间段内遵守WTO规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

然而,在某些领域,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规则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性。

1.3 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贸易诉讼和争议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诉讼。

一些国家和地区主张,中国不应被视为市场经济体系,因为其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先进经济体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些争议和诉讼涉及到对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以及涉及到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等问题。

二、实质2.1 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商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中国向国内市场倾销低价产品并破坏国内产业。

然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

2.2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到2021年12月11日,其他WTO成员不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讲,其他WTO成员国不再能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为基础进行反倾销措施,并将更多地依赖市场经济条件来评估中国的市场行为。

2.3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经济的意义中国正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强中国产业的竞争力,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摘要]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使有关国家大开反倾销方便之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急需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国际经济名词。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

除了获得其他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外,还可以享受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等优惠待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

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贸易摩擦也将日渐升级,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惜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贸易救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尤其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最大障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

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相关标准。

2001年底,在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尽快加入WTO,接受美国的提议,同意WTO其他成员方可在15年之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一妥协即前文提到的隐患,具体规定在中国签署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从该项规定来看,WTO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把我国当作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15年的经济转型期。

理性看待中国的_非市场经济地位_问题

理性看待中国的_非市场经济地位_问题

歪曲, 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 有决定出口 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 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 四是确 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 五是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 决定。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 是 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 具有很强的针 对性。 二、 中国已经达到 “市场经济” 的基本要求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江 小 涓 #$$& 年 D 月 ’I 日 在 “#$$& 中 国 企 业 竞 争 力 年 会 ” 上指出, 无论从西方市场经 济国家规则来判断, 还是按照国内市场发育状况, 中国都 达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江小涓指出, 从贸易争端角度讲,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 有市场经济地位关键看市场是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 作用, 这仅仅是规则标准。 此外, 还有一个行为标准, 就是企 业在竞争中的行为是否正常。同时还有一个绩效标准。 在谈到规则标准时,江小涓说有 ( 个层面的要求: 消 费品市场需求决定价格; 生产要素的价格也需要由市场供 求关系来决定;各种所有制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及产权平 等。 前两条我们在上世纪 D$ 年代就已解决, 最早的官方判 断是在 ’DD& 年, “ 中国的市场机制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着主要的作用” 。第三条各种所有制平等地位及产权平等 应该是 D$ 年代中后期以后才逐渐推进的改革,现在看来 也已经解决。 在行为标准上,首先企业目标从完成计划到追求利 润。这个目标从 ’DI& 年城市工业搞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就 确定了。第二是对要素价格变化是敏感的。一种要素和另 外一种要素价格底价发生大的变化的时候, 企业要对投入 要素的组合同步进行调整。当融资成本突然升高时, 利率 提高。 在资金价格提高时, 企业应该减少资金的使用数量, 更多地转到劳动力要素的合并。国有企业在这个变化中, 在 D$ 年代后期之前走得比较慢。企业的预算约束从软变 硬, 这也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要求。 在硬预算约束的前提下,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对策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对策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对策本文简略阐述了国际贸易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以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又是怎么得来的,并提出若干对中国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抗辩的理由。

标签:反倾销“非市场经济” GATT/WTO 抗辩一、问题的提出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是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加,中国日益成为世界贸易活动中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到现在都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二、“非市场经济”的国际法渊源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由来1.GATT/WTO的相关规定在1955年通过的对1947年GATT第6条第l款的注释中规定:“认识到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在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通过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上述所谓的“国家垄断贸易”国家产品的国内价格是不可以和它的出口产品的价格作价格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①。

在《WTO反倾销协定》附件1第6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条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

从这两个国际贸易组织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GATT还是WTO都没有出现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字眼。

2.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两个文件(1)《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协议》规定了在中美贸易活动中,美方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按照当时美国的做法,即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选用替代的第三国进行价格比较,同时《协议》还规定了,美方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15年之内都是被允许的。

(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议定书》在第15条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条款中,做出了与上述条款大致相同的规定。

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
然而,不管怎样,中国都将继续前行,不管面临何种困难和挑战。因为中国已经证明,它不仅仅 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而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一个可以在全球经济的大潮中独立行走的巨 人。
目录
01 中国市场
03 欧盟五项标准
02 美国六项标准
中国市场
中国市场经济 欧盟态度
美国态度 中国回应
图片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美国商务部当时就 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直到,在反倾销案例审判的时候,也是 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根据1979年的《贸易法》 和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法》。
以中国输美彩电案为例,美国在初裁中使用了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从而人为地提高了我 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仿佛瞬间,一场风暴从天而降。
时间流转,2016年12月11日,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到期,然而,欧盟、美国及日本都反 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仿佛在古老的游戏中,这些大国正挥舞着他们的棋子,试图阻止中 国的前进。
非市场经济地位
经济学术语
非市场经济地位,这并非一个国家,而是一个概念,一个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对于社会主义国 家贸易歧视的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它深深烙印在反倾销调查的历史中,成为确定倾销幅度 的一个重要概念。
假如一颗种子落在了非市场经济的土壤,它会如何生长?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会如何对 待这颗种子?他们可能会引用的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而非使用出口国的 相应原始数据。这就如同在一片夜晚的田野上,借用他国的星光,来照亮自己的道路。
到2004年底,中国已经进行了25年多的改革开放,加入WTO已经三年,全球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 国家、发达国家(是指人均国民收入超过美元以上、全球包括美日德法英意等共有25个左右高收 入国家)都不承认、也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浅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 ——《中国入世议定书

浅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的问题解读发表时间:2018-10-12T10:08:09.383Z 来源:《知识-力量》5中作者:孔嘉维[导读]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规定已经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

这对于中国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以及能否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的做法,具有很大的影响。

到期之后,即2016年12月11日以后,无论中国的经济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也不论是得到各进口国的承(国际关系学院,北京海淀 100091)摘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规定已经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

这对于中国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以及能否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的做法,具有很大的影响。

到期之后,即2016年12月11日以后,无论中国的经济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也不论是得到各进口国的承认,第15条(a)(ii)均不能够成为法律依据。

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替代国;反倾销;中国长期以来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就比较严峻,对我国的贸易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对于造成我国关于反倾销的问题如此严重的原因,一方面是随着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的贸易进出口总量在增加,如今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出口国,出口量很大;另一方面是WTO成员国中仍有很大一部分对我国的贸易进行限制,而即便是出于政治原因的限制,最终的大都会落实在法律条文上。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所涉及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其相应的权利减损的条款就是其中的代表。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背景及内容介绍(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背景介绍1947年,美国主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贸易体系,由此产生了GATT,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但由于参与此贸易体系的国家中并没有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在涉及反倾销的GATT第6条中也没有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引言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待遇。

对于我国来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意义非市场经济地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改革进程、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以及对外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程度。

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影响涉及到国际贸易规则的执行和影响贸易伙伴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等方面。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被视为一种非市场经济体制。

这意味着其他WTO成员国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替代国家的成本和价格作为基准,而不是按照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进行判断。

这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挑战和不确定性。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1.反倾销调查的增加:非市场经济地位使得其他国家更容易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的阻力和成本。

2.贸易摩擦的加剧:非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谈判时,被动地服从其他国家的要求和限制,容易引发贸易摩擦。

3.对外贸易的不确定性增加: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我国在进行对外贸易时,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影响了企业对外贸易的决策和规划。

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措施为了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挑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推动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应继续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和竞争力,以提升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2.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加强贸易合作,建立更加稳定和公平的贸易关系,减少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负面影响。

3. 提高贸易保护能力:我国应加强自身的贸易保护能力,建立健全的反倾销调查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结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为了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问题,我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推动市场经济改革、加强贸易合作和提高贸易保护能力等。

如何理解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内法程序以及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回顾。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 是根据美国国内法采取的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其目 的是为查清在美国(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外国产品是否构成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即是否构成倾销。 找律师解释裁定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构成倾销,不仅仅要通过调查查清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 国内低于正常价值销售,还要核实: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涉及相同产品的国内工业产生了实质性 损害或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产品行业的建立产生了实质性 阻碍。如果反倾销案件的行政裁定最终确认倾销成立,那么美国将对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在征收 正常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相当于涉案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 场的倾销幅度。
就象我们前面所说的,如果出口国厂商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价格能够被视为反映其正常价值的资 料来源,那么,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的相关工作会变得简单一些。但是,我们也说了,这种把工作 简单化的做法并不是进口国厂商所希望采取的。法律猫指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主要是进口国的厂 家,他们往往代表了能够影响政府官员政治选票的重要力量,因此,相比那些国内市场的单独的 消费者,这些与出口国厂商存在竞争关系的进口国厂家往往更容易对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施加更 大的影响。毫无疑问,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呼声有更多机会得到政府机关的仔细考虑,特别是, 如果涉案产品是来自中国,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案件就会变得尤为复杂。
Hale Waihona Puke 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由来及其合法性。国际贸易历史悠久。实际上,新大陆的发现和 开垦就是源于寻找新的国际贸易机会。这种对新的国际贸易机会的渴望,早在十五、十六世纪时, 从非尼克斯人到马可波罗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的探险者,就一直在孜孜以求。这些为追寻潜在 的国际贸易利益而进行的探险行为,是伟大的并且富有意义的。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格 计 算 其倾 销 的 幅 度 。在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 方 国 家 一 般 采 反 , 西 我国企业 不仅 要准备各 种材 料应 诉 , 必须付 出高 额 的 就 用 “ 似 ” 第 三 国 , 为 替 代 国来 计 算 倾 销 的 幅 度 。 由 于 应 诉 成 本 , 必 须 承 受 应 诉 不 成 功 的 机 会 成 本 , 要 顶 住 经 相 的 作 也 还 第 三 国 选 取 的 随 意 性 和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评 价 标 准 的 不 统 一 营 压 力 , 是 一 个 非 常 艰 难 和 辛 酸 的 过 程 。另 一 方 面 , 加 这 增
现代商 贸工业 M 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1 第 3 0 2年 期
“ 市场 经济 地 位 ” 我 国 非 对 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 策探析
陈 凡
( 江 大学经济 学院, 北 荆 州 44 2) 长 湖 3 0 5 摘 要 :0 1年 是 我 国加 入 wT0 的 十周 年 。 十 年 间我 国 对 外 贸 易迅 速 发 展 , 际 市场 份 额 不 断提 高 , 与 此 同 时 , 21 国 但 贸
遗 留 问题 ,0 1年 在 经 历 了 长 达 1 20 5年 之 久 谈 判 的 最 后 阶 算 。由于两 个随 意性 , 反倾 销 调查 中任 意 采用 替代 国 的 在
段 , 国提 出非 市 场经 济地 位 问题 , 了加 快其 他 国 承认 , 生产数据来 测定 中 国产 品 的正 常价格 , 美 为 一定 对 于发 动 国有 我 国同意 1 5年 内 可 以 将 中 国 作 为 “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 待 。 利 , 于 我 国生 产 成 本 , 弱 中 国 产 品 的 出 口竞 争 力 。 进 一 非 对 高 削 在加入 wTO时 , 签署 了四个 带 有 附加 性 的 条 款 其 中第 步 说 , 于 中 国企 业 难 以胜 诉 , 观 上 又 进 一 步 刺 激 了 某 些 由 客 1 5条 “ 定 补 贴 和 倾 销 时 的 价格 可 比性 ” 定 :如 接 受 调 查 国 家 国 内相 关 产 业 对 我 国 产 品 提 起 更 多 的 反 倾 销 申 诉 , 确 规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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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市场经济地位”
[摘要]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使有关国家大开反倾销方便之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急需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国际经济名词。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

除了获得其他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外,还可以享受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等优惠待遇,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

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贸易摩擦也将日渐升级,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惜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贸易救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尤其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最大障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入世议定书”第15条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

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相关标准。

2001年底,在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尽快加入WTO,接受美国的提议,同意WTO其他成员方可在15年之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一妥协即前文提到的隐患,具体规定在中国签署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从该项规定来看,WTO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把我国当作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15年的经济转型期。

这就赋予了其他国家在这15年内,即2016年之前,在本国国内法,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法中,确认中国经济属性的自由裁量权。

可想而知,目前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西、阿根廷等许多国家(地区)都没有正式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在反倾销问题上把我国视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和对外贸易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虽然,“市场经济地位”与“倾销”实属两个概念,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与遭到反倾销指控并不必然联系。

但是,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倾销幅度的关键,而“非市场经济”则对于确定正常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旦被确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则不能采用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而应该用第三国的产品价格或要素价格进行替代,这就是反倾销实践中中国企业常常遭遇的“替代国制度”(surrogate country/analogue country)。

因为替代国是由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国内产业)提出并经调查机关(通常为进口国商务部或其下属机构)认可的,因而实践中往往选择那些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很高的国家,(如,美国、欧盟案件常常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印度同类产业的管理费用大大高于中国同类产业;印度案件则通常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这就提高了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拉大倾销幅度,使得中国企业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但是由于“非市场经济”问题,至少在反倾销这一领域,中国并没能改变之前的被动状况,依然要承受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种种不利后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额的反倾销税严重削弱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替代国”制度的运用,导致对中国产品裁定的倾销幅度严重失实。

与其他国家的数据相比,各国对华征收的反倾销税普遍偏高,从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有时甚至高达百分之一千多(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反倾销案,裁定最高税率为1105%)。

如此高额的税率,严重降低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时甚至不得不彻底放弃该国市场,对我国生产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往往会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二)出口商品非正常回流,严重冲击国内市场
由于国外市场份额的削减或丧失,迫使生产企业不得不转向国内销售,大批质高价廉的外销商品回流造成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混乱,供求失衡、物价非正常波动等严重影响了国内经济秩序,妨碍了国内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间接恶化中国
的国际投资环境
在反倾销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类情形,某一案件涉案的大部分出口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全外资企业(如美国铜板纸案),而这些企业的主要利润均来自于出口销售,可以预见一旦其出口受阻,海外市场丧失,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影响其在华投资的信心,而这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及利用外资均产生极
其不利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可以说,频繁的反倾销措施间接地恶化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1,(一).
[2]范光基.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8,(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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