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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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

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纳税担保制度概述1.1 纳税担保的定义1.2 纳税担保的类型1.3 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2. 纳税担保的提供2.1 纳税担保的提供主体2.2 纳税担保的提供条件2.3 纳税担保的提供程序3. 纳税担保的解除3.1 纳税担保的解除条件3.2 纳税担保的解除程序3.3 纳税担保解除后的责任处理4. 纳税担保的责任4.1 纳税担保人的责任4.2 纳税担保物的责任4.3 纳税担保第三方的责任5. 纳税担保的管理5.1 纳税担保的登记管理5.2 纳税担保的监督和管理5.3 纳税担保信息的公开和查询6. 纳税担保的违规处理6.1 纳税担保违规的行为6.2 纳税担保违规的法律责任6.3 纳税担保违规的处罚措施7.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关系7.1 纳税担保对税收征管的作用7.2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协调7.3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衔接8. 纳税担保的国际经验借鉴8.1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制度概述8.2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实践经验8.3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对策建议9.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与改进9.1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9.2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9.3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改进措施10.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影响10.1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 10.2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义务要求10.3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激励与约束11.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影响11.1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职责划分11.2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保障11.3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效率提升12. 纳税担保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2.1 纳税担保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2.2 纳税担保制度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作用12.3 纳税担保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作用13. 纳税担保制度案例分析13.1 纳税担保制度成功案例13.2 纳税担保制度失败案例13.3 纳税担保制度案例的启示14. 纳税担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4.1 纳税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14.2 纳税担保制度改革的展望14.3 纳税担保制度的国际合作前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纳税担保制度概述1.1 纳税担保的定义纳税担保是指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费用优 先权 、 资 和劳 动报酬 优 先权 、 葬费 用优 先 权 、 工 丧 医疗 费用优 先 权 以及债务 人 及 其家 属 的 日用 品 供给 优先 权等 ; 就债 务 人 的特定 财产 上 存在 的优 先 权被 称 为 特别 优先 权 , 括不 动 产 出租人 优 先权 、 包 种 子、 肥料 、 药 提供 优 先 权 、 农 旅馆 和 饮食 店 主人 优 先 权 、 动 产修 建 人 优先 权 以及 不 动 产保 存 人优 先 权 不
《 海商 法》 《 业银 行法 》《 、商 、民事诉 讼 法》 《 险法 》 法律 中存 在许 多关 于 民事 优先 权 的规定 。 及 保 等 但
是我 国 2 0 0 1年修 订 的《 收 征管 法 》 税 没有 规 定税 收优 先 权 与 民事优 先 权 竞合 时 的效 力顺 序 。这 样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收优先 权 有可 能与 民事优 先权存 在 冲 突 。 当民 事优 先权 在 与税 收优 先 权并 存 且 发生 冲 突 税 时 , 效力 顺序 应 当如何 确定 ?本 文 拟对 此作一 探讨 。 其


税 收优 先权 与 民事 优先 权 的概 念分 析
税收优 先权 是 指税 收债 权与 私法 债 权及 其 他公 法 上金 钱请 求 权 并存 , 纳税 人 的剩余 财 产不 足清 且
偿时 , 税收 可 以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承认 税收 优先 权 的原 因在 于 , 收 是 国家 维护公 共 利益 的重 要物 质基 税 础 , 有强 烈 的公益 性 。同 时 , 收债 权 和普通 私债 权 相 比 , 具 税 不具 有 对等 给付 的特 点 , 在征 收上 , 时间 、 受 程序 的 限制较 多 。因 此 , 承认 税 收优先 权 有助 于保 障税 款 征收 。① 民事 优先 权是 指 特定债 权人 基 于法 律 的直 接规 定 而享 有 的就 债 务人 的总财 产 或特 定 动产 、 动产 不

域内外纳税担保制度之比较分析

域内外纳税担保制度之比较分析
维普资讯
第 2 卷 第 3期 O
V0 .2 1 0. No.3
辽宁税务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U A NI A Ⅱ0N C O NG T X^ OU.GE J Ⅱ A E 0L L
2 0 年 6月 08
Jn ,2O u . o8
域 内外 纳税 担保 制度 之 比 较 分析
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其二是 “ 债务关 系说” ,把税收法 提供作为纳税担 保 制度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加 以 明确 规定 。 律关系定性 为 国家对 纳税 人请求 履行 税 收债 务 的关 系 , 如 日本 《 国税通则法 施行令》第 l ,韩 国 《 6条 国税 基本 国家和纳税人之 间的关系是法 律上债 权人和债 务人之 间 法》第 3 l条规定了每一 种纳税担保 的提供方式 。概括地 的对应关系 ,税 收法律关系乃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 系。 说 上述两 国提供 纳税 担保 的方式是 :以金钱和有 价证券 《 国租税通则 》第 8 条规定 :“ 德 1 租税债务 在法律规定 的 提供纳税担保 的 ,须将其 提存 ,并将提 存书 的正本 提交 租税要 件充分时成立 ” ,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确立 奠 其税务长官 ,其 中国债、地方 债、公司 债及 其他 债依法 定 了基础 。持此观点 以德 国的税 法学家 阿尔伯 特 ,亨 泽 须登记的 ,必须办理登记 手续并 提交登 记证 明;保 证人 尔 ( e es )为代表 。其三是 “ 舢)rH ne t 1 二元论说” ,主张将 担保的 ,纳税人须 提交证 明保 证人保 证 的书面材料 给税 税收实体法 和税收程序法分 别按其性 质归入债 权债 务关 务长官 ;财产抵押 担保的须 由纳税担保 之人将 为抵押权 系和权力服从关 系。代表人物如 日本 的著 名税 法学 家金 所必要的文件材料 提交 给税务长官 ,由其办 理登记注册 子宏教 授 。他 认为 ,税 收债务 说 和税 收权 力说 的不 同 , 手续 。两 国法律规定极 为相似 ,其担保种类概 括起来有 : 是由于研究 的着 眼点 不 同,税收债务 说 主要就 纳税人对 保证 金 、质押 、抵押和保证人担保。 国家的税收债务论述 的 ,而税收权力 说针对 的是 税收 征 收程序 问题 。所 以,金子 宏教授 提出税 收二元 论说 ,认 为在税收实体法 中,要具体 区分是权 力关 系还是债 务关

试论纳税担保制度完善

试论纳税担保制度完善

试论纳税担保制度完善
纳税担保制度是一种保障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制度,通过担保的方式确保纳税人在发生纳税违法行为时能够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然而,目前的纳税担保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纳税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纳税担保主要针对企业纳税人,而对个人纳税人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

人们普遍认为,个人纳税人也应该承担纳税责任,因此,完善纳税担保制度应当包括个人纳税人,以确保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其次,纳税担保制度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纳税担保制度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只是在一些行政规章中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因此,在完善纳税担保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纳税担保的具体条件、程序和责任等,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此外,完善纳税担保制度还需要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纳税担保是一种对纳税人的信任,但是,一些企业纳税人可能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纳税秩序。

因此,完善纳税担保制度还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提高违法成本,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纳税担保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广泛覆盖、法律法规和监管执法等方面进行改进。

通过完善纳税担保制度,可以提高纳税人的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促进纳税秩序的健康发展。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什么意思)-减税园区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什么意思)-减税园区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什么意思)-减税园区纳税担保-减税园区一、纳税担保的意义与作用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相关税务义务,提供相应担保物或者第三方保证,以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纳税担保旨在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促进纳税人遵法纳税,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减税园区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税收政策区域,拥有更低的税率和其他税务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发展机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纳税担保和减税园区。

二、纳税担保的种类及要求1. 保证金担保: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担保金,用于担保其税款的缴纳。

2. 抵押物担保:企业将其财产抵押给税务机关,作为税款的担保物。

3. 第三方担保:企业可以找到合格的信用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其税款进行担保。

纳税担保的要求包括:担保物必须具有一定价值、担保物必须能够被依法实现、第三方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信誉度等。

三、减税园区的定义与作用减税园区是指国家为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减税园区享有相对较低的税率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减税园区的设立旨在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创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减税园区的种类和优势1. 经济技术开辟区:集聚高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2. 自由贸易区:提供便利的海关通关服务,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进口贸易。

3. 减免税园区:享受一定的减免税政策,吸引企业投资和扩大就业。

减税园区的优势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便利的政策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高效的行政服务等。

五、纳税担保在减税园区的应用在减税园区中,纳税担保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税务优惠。

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者第三方担保,以获得更低的税率和其他税收减免政策。

这样可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就业机会。

附件:1. 《纳税担保合同范本》(示例)2. 《减税园区政策解读》(园区政策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担保物:指纳税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税款的财产、权利等。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论文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竞合论文摘要: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

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

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

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

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丁•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

《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法律中存在许多关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

但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税收优先权有可能与民事优先权存在冲突。

当民事优先权在与税收优先权并存且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及其他公法上金钱请求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时,税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同时,税收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等给付的特点,在征收上,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

因此,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

①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②民事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

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优先权、旅馆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

纳税担保制度评述

纳税担保制度评述

纳税担保制度评述一、纳税担保的概念和特点纳税担保制度是民法的债权保障制度在税法中的引入,是现代各国税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它在实现现代国家租税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海关法》中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制度。

纳税担保作为税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迄今尚无一致的定义。

大多数观点将纳税担保视为一项公法上的制度,体现着国家意志并贯彻国家权力,如认为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收收入的措施”。

是“税法所设定的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并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但目前也有人将纳税担保等同于私法担保,认为“纳税担保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担保,是税务机关与相关民事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纳税担保合同就是一种民事担保合同”。

随着近年来对西方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观点也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认同。

上述观点的分歧在于,作为民法之担保制度在税法上具体应用的纳税担保制度,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借鉴,从而无损于税法的整体属性,还是一种实质上的移用,应完全适用民法的担保制度。

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定义,都不能否认纳税担保的一些基本特点:首先纳税担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债务的实现,必然要体现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对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种公权力的认识不同),这一点主要体现为纳税担保关系中税收机关的优越地位;其次,纳税担保法律关系具有单向性,税务机关永远是债权人,税务机关不可能成为担保人;再次,纳税担保具有预防性。

我们知道,担保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其保护债权的安全,所以纳税担保的另一特征就是预防纳税义务人不履行其税法上的义务,从而保障国家租税债权的实现;第四,纳税担保与普通债的担保所适用的担保形式也有所不同,由于纳税担保的公法性,使得私法担保上的一些形式(留置、定金)不能对其适用。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担 保 的 财 产 价 值 不 足 以抵 缴 税 款 、 纳 金 的 , 务 机 关 应 当 滞 税 向 提 供 担 保 的 纳 税 人 或 纳 税 担 保 人 继 续 追 缴 。 可 见 , 国 ” 我
民事担保 发生在民事 、 济 领域 , 以 由当事 人依 法 自 经 可
纳 行 设 定 。我 国《 保 法 》 2条 规 定 :在 借 贷 、 卖 、 物 运 的 纳 税 担 保 为 全 额 担 保 , 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并 不 以 提 供 担 担 第 “ 买 货 因为 法 律 赋 予 税 务 机 关 继 续 追 缴 的权 利 。 输 、 工 承 揽 等 经 济 活 动 中 , 权 人 需 要 以 担 保 方 式 保 障 其 保 的 财 产 为 限 , 加 债
排 当 税 担保人 的问题 , 定金是 当事人之 间互 为担 保 的方式 , 而 显 证 , 除 一 般 保 证 , 纳税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届 满 未 缴 清 税 款 及 税 然 不 适 用 于 纳 税 担 保 。 留 置 是 指 “ 照 合 同 约 定 占有 债 务 滞 纳 金 的 , 务 机 关 可 要 求 纳 税 保 证 人 在 其 担 保 范 围 内 承 按 人 的 动 产 , 务 人 不 按 合 同 的 期 限履 行 债 务 的 , 权 人 有 权 担 保 证 责 任 。 债 债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留置 该 财产 ,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拍 卖 、 卖 以 变 该 财 产 的 价值 优 先 受 偿 。税 务 机 关 通 常 并 不 事 先 占 有 纳 税 ”
债 权 实 现 的 , 以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设 定 担 保 。 可 ” 纳 税 担 保 的 适 用 方 式 是 法 定 的 , 只 能 发 生 在 税 收 征 且 纳 活 动 中 。《 收 征 管 法 》 《 税 担 保 试 行 办 法 》 明 确 的 税 和 纳 中 规 定 了适 用 纳 税 担 保 的 三 种 情 形 , 即税 收 保 全 前 的 纳 税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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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1、纳税担保与民法担保的比较分析
1.1应用模式对比分析
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和经济领域,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设立。

中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担保。


纳税担保的适用是合法的,只能发生在税收征缴活动中。

《税收管理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况,即纳税保全前纳税担保、纳税清缴前纳税担保和行政复议前纳税担保。

《海关法》还规定了海关担保,如税收保全前的担保,以及海关担保,例如在检查前放行进口货物。

1.2担保方式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形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金。

”中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纳税担保的三种类型:纳税担保、纳税抵押和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方式不包括存款和留置权,优于民法担保。

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纳税债务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支付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是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问题,而保证金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担保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保留该动产,并有权通
过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该动产的价值优先获得赔偿财产。

“税务机关通常不提前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权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但是,海关法也有例外。

第60条规定,“如果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拖欠三个月,海关可以依法拍卖应税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税。

“因此,它具有留置权担保的特点。

留置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除特定合同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不能建立留置权。

因此,海关法中的“留置权担保”未经立法确认。

1.3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
民法中担保责任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后,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和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和质押登记费、质押保管费以及被担保财产的保管、拍卖和出售的相关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支付的税款和滞纳金,相关费用包括:所有都要考虑。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扣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追缴。

"可以看出,中国的纳税担保是全额担保,纳税担保人的责任不限于提供担保的财产,因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继续追缴的权利。

1.4担保条款的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7条规定,“有能力代表他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

第8、第9和第10条规定了不得指定担保人的情况。

担保形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两倍以上,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价值,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拥有或者可以无担保处置的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和滞纳金的,视为具有提供纳税担保效力的能力。

“第九条规定担保人不得为税务担保人,增加了七种担保人不得成为税务担保人的情形,明确和规范了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可见税务担保人资格比民事担保更严格,《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纳税担保,即连带责任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证明责任。

1.5强制性担保的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的一个显著区别是是否存在强制担保。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担保的设立完全遵循意志自治,没有强制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期限内有明显转移或者隐瞒财产或者应纳税所得的迹象”的,应当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属于强制担保。

1.6担保形成的比较分析
民法中担保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

虽然纳
税担保的设立也是基于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之间的协议,但税务机关处于主导地位,纳税人和担保人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书必须由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生效。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设立担保;如果税务机关不承认这一点,担保将不成立。

税收抵押和税收质押的设立也基于税务机关的同意或确认。

第二,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是一种标准文件。

对于抵押质押纳税担保,担保人还应按规定填写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必须由纳税人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生效。

1.7担保实现的比较分析
在民法保障中,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当条件满足时,担保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但这种要求只能在另一方的合作下实现。

被担保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直接履行、拍卖或出售抵押品。

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体现在税务机关的自力更生权上。

无论纳税担保的类型如何,税务机关有权自行执行纳税担保,无需谈判或启动司法程序。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被担保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的,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二、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依法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税。

"
2、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
基于上述比较分析,很明显,两种法律制度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在异同中,纳税担保的法律属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2.1公法内容-确保实现国家税收
施文文教授在税收债权理论中对税收债务进行了定义:“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税收债权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作为税收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税收债务是公法债务。

基于纳税债务的纳税担保必须具有公法
性别它的公法内容体现在建立、实现、法律救济和保障法上
责任等赋予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2.2私法内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税法中引入纳税担保作为民事债务担保,体现了纳税担保的私法属性。

其私法属性体现在纳税担保基于意志自治形成的共识。

事实上,除了授予税务机关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程序性和实质性特权外,它们与形式上的民事保障几乎没有区别。

2.3“公共优先,公私兼顾”——从现象看本质
税收是现代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为了保障公共福利需求,实现税收债务,国家必须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纳税担保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但在确保税
收安全的前提下,为私法共识留有空间,本质上体现了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因此,纳税担保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是公法和民法在税法中的体现。

但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两个属性并不具有相同的地位,而是“公共优先,公私兼顾”,即纳税担保的公法属性占主导地位,在保护国家税收债权的前提下,它兼顾保护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实现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参考文献
[1]卢琳琳.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 0,22(17):303-304.
[2]张榕. 纳税担保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5.
致谢
这让我受益匪浅。

也是他们,使我更努力的投身到学业和社会工作过程中,因为他们是鼓舞我前进的力量,也是指导我不断进步的"
良师益友",在此向他们表示我衷心的感谢之情。

在最后,我也必须谢谢我的父母.谢谢你们对我一直以来的肯定与鞭策,正是有了他们的帮助,我可以更加放心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与教学过程中,我也一定会加倍努力。

同时,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我也参阅了大量的中外文章与著作,在此向论文作者们一并致以我最衷心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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