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
⽂号:法释[⼀九九九]⼗四号
颁布⽇期:1999-06-25
执⾏⽇期:1999-07-0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7⽉3⽇起施⾏。
⼀九九九年六⽉⼆⼗五⽇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九九九年六⽉⼗⼋⽇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九九九〕⼗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条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7.0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一、法律规章1995.12.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已撤销人核培发[1995]153号2002.07.06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2003.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2004.0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2008.08.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令第9号2012.08.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处理依据及法律适用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等,往往不够明确。
本《条例》的制定是中央政府首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门立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本《条例》优先适用权,即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条例》优先适用。
二、重点内容:1、内部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第四条相较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的严格要求,《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2、岗位制度(第五、六、七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挂钩工资增长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时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法函[2004]30号
•【施行日期】2004.04.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
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概况)模拟试卷2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概况)模拟试卷2(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事业单位编制的改革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和( )的原则进行。
(分数:2.00)A.和谐B.平等C.关注弱势群体D.减轻财政负担√解析:解析: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故本题答案选D。
2.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
(分数:2.00)A.分级分类管理√B.中央统一管理C.单位自主管理D.地方自主管理解析:解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故本题答案选A。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对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A.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B.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关键环节是以优化人员配置为重点√C.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改革的难点并不完全相同D.人员观念滞后,用人机制转换任务艰巨是事业单位存在的沿袭已久的,与欲待改革的体制联系紧密的问题之一解析:解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对策: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无疑也是决定我国人才强国战略能否实现的重大改革之一。
(2)各类事业单位存在着沿袭已久,与欲待改革的体制联系最紧密、最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人员观念滞后,用人机制转换任务艰巨等。
(3)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关健环节是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故本题答案选B。
4.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8.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理解(一)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是与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并列的四种法人之一。
然而《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事业单位的性质、构成要件等。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仅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这里强调了事业单位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实际上,事业单位为我国用人单位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指为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服务,为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需要,而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独立核算单位。
根据行业划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单位,从事农、林、牧、植、水利、气象事业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地质普查和勘探及交通运输事业的单位,从事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从事综合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事业的单位等。
[1]因而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应当包括“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最新-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精品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问题的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
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19]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
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最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19]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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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