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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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者来说掌握一套完整的处理流程,处理交通事故不再是难事!我带你了解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事故调解书制定以及调解1、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较小,事故双方在事故现在没有选择报警,私下解决未成功的,可以到交管部门报案,报案同时需要提交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要是无法证据的,因现场已经不存在,证据无法收集,交管部门无法现场勘验,交管部门一般会告诉报案人直接到法院起诉解决。

若向交管部门了证据,交管部门依据证据调查,事实清楚的,交管部门立案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

2、发生相对严重的交通事故,应当在事发现场,直接报案,由交管部门现场勘验,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交管部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情况复杂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现场解决但事实清楚的,一般需要在现场勘验后十个工作日出具事故认定书。

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一般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于鉴定存在异议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提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委托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完成;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时限与检验鉴定时限相同。

3、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一般有10天的调解期限,若双方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交管部门就不在主持调解。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各方签名。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法院民事诉讼。

5、对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

事故认定书制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与赔偿责任认定

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与赔偿责任认定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与赔偿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我们知道,在许多的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而赔偿的前提是划分各方责任。

那么最新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中,对当事人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赔偿责任划分标准又是什么呢?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一、当事人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赔偿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车驾驶员不了解事故处理常识,对自己是否应负事故责任以及应负多大责任也不清楚。

实践中,我们需要以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彼此的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二、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汽车事故不时发生,而事故责任认定则成为了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

然而,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认定依据。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些标准。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包括全责、同等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全责是指事故中只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事故中各方分担事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某一方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证据的充分性、现场勘查的准确性等。

如果事故中有视频监控、证人证言或者车辆定位信息等相关证据,那么责任认定会更加准确。

同时,现场交通事故勘察也是很重要的一环,交警根据勘查结果和事故现场情况来做出责任认定。

此外,汽车事故责任认定还会根据交通法规来进行判断。

比如在交通道路上,行人有优先权,车辆要避让行人;在交通信号灯管制下,违反信号灯的一方会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交通法规对于汽车事故责任认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驾驶员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也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后,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时,要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

不要主观臆断或者偏袒一方,应该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做出判断。

另外,在处理纠纷时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走向法律诉讼,保护双方的权益。

总的来说,汽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证据、交通情况等等。

只有在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量和权衡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津高法〔2017〕14号四、责任承担(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①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②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比例1、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①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多方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

(三)责任承担顺序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

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3。

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3。

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

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2023年新交通责任认定标准)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2023年新交通责任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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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

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

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5.1.1 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5.1.2 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5.1.3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5.1.4 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5.1.5 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5.2.1 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5.2.2 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5.2.3 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5.3.1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5.3.2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5.3.3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5.3.4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5.3.5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3.6 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5.3.7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5.3.8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5.3.9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5.3.10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5.3.11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5.3.12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3.13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5.3.1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5.3.15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5.3.16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5.3.17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5.3.18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5.3.19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5.3.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5.4.1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5.4.2 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5.4.3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5.4.4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5.4.5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5.4.6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5.4.7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5.4.8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5.4.9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5.4.10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5.4.11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5.4.12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4.13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5.4.14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5.4.15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5.4.16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5.4.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5.4.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5.4.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5.4.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5.4.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5.4.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5.4.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5.4.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5.4.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5.4.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5.4.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5.4.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5.4.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5.4.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5.4.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5.4.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5.4.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5.4.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5.4.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5.4.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5.4.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5.4.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5.4.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5.4.40、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5.4.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5.4.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5.4.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5.4.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5.4.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5.4.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5.4.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5.4.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4.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5.4.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5.4.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5.4.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5.4.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5.4.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5.4.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5.4.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5.4.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5.4.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5.4.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5.4.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5.4.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5.4.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5.4.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5.4.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5.4.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5.4.67、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5.4.68、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5.4.69、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5.4.7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5.4.71、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5.4.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5.4.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5.4.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5.4.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5.4.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5.4.77、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5.4.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5.4.79、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仍乘坐的;5.4.80、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5.4.8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5.4.8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5.4.83、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5.4.84、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5.5.1、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5.5.2、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5.5.3、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5.5.4、货运车违反载客规定的;5.5.5、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5.5.6、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5.5.7、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5.5.8、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5.5.9、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5.5.10、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5.5.1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5.5.12、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5.5.13、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5.5.14、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5.5.15、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5.5.16、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5.5.17、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5.5.18、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5.5.19、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5.5.20、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5.5.2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5.5.22、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5.5.23、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5.24、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5.5.25、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5.5.2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5.5.27、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5.5.28、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5.5.29、持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5.5.30、不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5.5.31、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5.5.32、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5.5.3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5.5.34、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5.5.35、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5.5.36、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5.5.37、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5.5.38、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5.5.39、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5.5.40、无监护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5.5.41、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5.5.42、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5.5.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的未靠边行走的;5.5.44、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5.5.45、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5.5.46、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5.5.47、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5.5.48、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六)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5.6.1、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5.6.2、拦截行驶车辆的;5.6.3、机动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5.6.4、机动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5.6.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5.6.6、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规定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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