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外国法制史-第1章-古埃及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概述一、古埃及法是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约公元前5000年左右,埃及人已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埃及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大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统一全国,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
公元前6世纪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古埃及法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
二、埃及法的渊源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不成文的习惯法,它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
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成为成文法。
公元前8世纪,《博克贺利斯法典》公布,全书共8部(40册),依据该法典,债务奴役制被废除,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而且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
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也具有法律的效力。
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断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辨。
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此外,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反映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
第二节基本制度古埃及法涉及公法、私法,实体法、程序法各个方面,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是其最基本的制度。
一、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外国法制史复习

外国法制史复习外国法制史复习一、古埃及法《博克贺利斯法典》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最完善的法典。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述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陵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她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债权:为保证借贷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
历史地位:1.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2.奴隶制早期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三、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婆罗门教的经典3.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4.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为“瓦尔纳”,最初只有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黑色人种),后来雅利安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类别: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四、希伯来法《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摩西十诫”出自《出埃及记》五、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起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第 1章 古埃及法[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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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埃及法的演变
公元前11世纪以后,埃及国家相继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
公元前332年以后,埃及先后沦为了希腊和罗马的 行省,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 相应的发展和演变。
大约公元前1085年,埃及进入后王朝时期。 利 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是后王朝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 , 从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的统治到公元前332年马其顿 国王亚历山大占领埃及,是后王朝历史的第二个阶段。
在后埃及时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跃,租佃土地的现 象也十分流行。
舍易斯时代的租约,往往不是经济的,而是带有某 种协定性的,但不是单纯租种协定,在那里“租税” 是作为收获分配的报酬。
在古代埃及,已出现了合伙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在古代埃及,还保留了母系氏族的遗风。大约从公元前22世 纪起,妇女的地位逐步下降,夫权逐渐开始扩张。
(一)古埃及国家的出现 约公元前4500年,埃及进入新石器时代或铜石并用时代。 涅加达文化Ⅰ(约公元前4000年—公元前3500年)时期出现
了城市萌芽,母权制已让位于父权制,到末期,埃及已处于阶级 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前夕。
涅加达文化Ⅱ(约公元前3500年—公元前3100年)后期, 埃及出现了最初的国家“诺姆” 。
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土地集中于少数人的手 中,土地租佃现象比较流行。
托勒密王朝时期,国王是埃及土地的最高占有者, 实际占有情况可分为两类五种 :(1)王田。(2)授 田。又可分为四种类型:庙田,屯田,禄田,赐田。
埃及当时也存在一定的私有土地,土地买卖也是 合法现象,到托勒密王朝后期,王室土地越来越多地 被拿出作为大臣封地和士兵份地,更具有私人性质。 国王有时为了经济上的需要,也把王室土地出售给私 人,加速了土地私有的发展。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上古时期法律概述⼀、东⽅国家的法律⼆、西⽅国家的法律三、东西⽅法律的差异⼀、东⽅国家的法律⼀、古埃及法⼆、楔形⽂字法:典型的世俗法楔形⽂字法(BC3000-AD1):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以楔形⽂字镌刻⽽成的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乌尔纳姆法典》,成为⼈类所知第⼀部成⽂法典《汉穆拉⽐法典》,成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法典三、古印度法:典型的宗教法典型的宗教法: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典型的特权法:种姓制度印度法系四、希伯莱法:宗教法摩西律法、摩西⼗诫⼆、西⽅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第⼀节:古希腊法:(⼀)、古希腊⽂明的历史1、爱琴⽂明:克⾥特⽂明(线性⽂字A)、迈锡尼⽂明(线形⽂字B、王宫体制、书吏阶层)2、⿊暗时代(军事民主制;王、元⽼院、公民⼤会;中间阶层的出现)3、荷马时代4、⼤殖民时代(海外移民)5、古典⽂明(公元前5-4世纪,雅典、斯巴达为中⼼)6、希腊化时代(亚历⼭⼤帝国)(⼆)、古希腊法的概念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的所有法律规范。
包括: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希腊化时代的法律邦际关系的法律(三)、古希腊法的政治基础——城邦制度1、城邦的含义希腊语πολι?,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
polis 、politic城邦的内核:①城邦的⾃治;②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③公民与公民权;④兵制——公民军;⑤官制;⑥城邦的⾃给和闭关主义;⑦法治⼀是有了铁器⼆是⼤量移民(海外移民、⼤陆移民)3、城邦的意义第⼀,城邦制度意味着话语具有压倒其他⼀切权⼒⼿段的特殊优势。
(话语权、政治艺术、修辞、辩论)第⼆,城邦制度使社会⽣活中最重要的活动都据有了公开性(公共领域)城邦利益是⾄⾼利益的案例举例1:雅典召开的⼀次公民⼤会所⾯临的问题:问题的源起:雅典殖民地的⽶洛斯⼈因为不满雅典的统治⽽决定与斯巴达结盟。
雅典决定惩罚⽶洛斯⼈,让他们为⾃⼰的背叛付出代价。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件细节,内容包括指 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 式进行答辩。 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 并做出判决。 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 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 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 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 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 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 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 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 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 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 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 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 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 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 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 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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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 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 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 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 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 例。 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 成文法典。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 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 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 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 等。 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 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 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5
外国法制史

第一课古埃及古埃及人历法:科普特历,通过观察太阳和大犬星a星(天狼星)计算得出埃及——古埃及孟菲斯城的埃及语(亚述之称谓)孟菲斯地方三柱神:普塔(拉神)墓地守护者,火的发明者塞克麦特女神内菲尔特穆底比斯地方三柱神:阿蒙——拉神穆特女神洪苏神司法之神:托特和玛特《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允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不被祭司垄断。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是神不是人。
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解释法老敕令;祭司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法老任命兼行政和司法,各州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法老掌握军权土地分配给王室,神庙,贵族与大臣,农民借贷契约,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博克贺利斯限定了利率,但是法老,神庙和官吏不受限制婚姻:以契约为基本要件,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离婚完全自由,妻子得到高额补偿金,子女财产继承权平等,但是最年长的由于承担分产的事务多的一份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血亲复仇已经禁止,尚无赎罪金,博克贺利斯之后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司法和行政合一,:十人委员会,六人院(宰相都是主席)第二课两河流域古印度苏美尔(乌尔城邦)亚述,古巴比伦,赫梯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法律分类: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5条)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126)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195)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196-214)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241)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277)七.关于努力的规定(278-282)印度佛教的四大部洲说(北俱卢洲,南赡部州,东胜身洲,西牛贺洲)印度河流域大城市文明(BC2600-BC1700)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波罗多(BC1500)恒河文明的开始于吠陀,奥义书(BC1400-900)吠陀是经典的古梵文史料,经典: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加上梵书和奥义书成为六吠陀雅利安人形成吠陀文化,创立婆罗门教(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梵天,毗湿奴,神湿婆社会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恒河流域与佛教文明阿育王——佛教的大保护者大乘佛教——贵霜王朝密教:大乘佛教和印度教与印度民间宗教互相交流尊行上座长老的一件及七百集结所指定戒律的僧团,称为上座部,以先出家受具足戒者为上座大众部:民主原则,人人平等,坚持佛教教义(大天五事)四圣谛:苦谛,集谛,减谛和道谛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商羯罗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奥义书》的重继承者,影响了印度唯心主义哲学公园八九十几,婆罗门结合佛教与耆那教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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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
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与其灿烂、发达的宗教、建筑 和文学艺术一起,共同构成了古代东方文明中的 尼罗河文明,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属于那个时代的丰富的文化积淀与陈迹:铭 文、墓碑、建筑、壁画、史书,以及关于民间社 会的神话、传说,还是给我们勾画出数千年前当 地人们法律生活的大致景象。
古代埃及的刑法充满威吓和报复主义。 在国事罪中,暴动或叛变是最严重的犯罪,对于这类直接
危及法老专制统治的重大罪行,不但要对本人处以极刑, 而且实行株连;罪犯的尸体必须投入河中,不得入葬。 对违反誓言、杀人、诬告诸罪,均处死刑。 违反宗教祭祀规则,造谣惑众、诋毁他人,都被视作严重 犯罪,予以惩处。对欺诈、盗窃、私刻印章和货币、私制 度量衡器等行为,均要处以肢体刑。 对各种犯罪,除了广泛适用死刑,还大量使用包括割手、 割鼻、割耳、割舌及割生殖器在内的各种肉刑。 刑罚残酷,而且种类繁多。拘禁和劳役是对普通犯罪的最 常用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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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古埃及居世界文明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 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
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 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 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 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
从对古埃及法律制度的简述中,我们得以看到古 代埃及法的一些重要特征。这些特征既是我们解 读处于起始阶段的人类法律的一个基点,也是我 们理解古代东方法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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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
采用成文法是古代埃及法的一个基本特征。 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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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古埃及设立了许多类似法院的审判机关,负责处理犯罪及 各类纷争,但与行政机关并未区分开来。
重大审判都是由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官吏维西尔(宰相)负 责,他不仅根据法老的旨意报告和管理全国范围内包括发 布命令、任免官吏、征收赋税等工作,还以首席法官的名 义主持法院的审判工作。
当时埃及至少存在以维西尔为首的中央法院和地方(省区的) 法院两级司法组织。中央法院有30名法官,他们都是从各 地的富人和贵族中挑选出来的。
【引导案例】
盗墓案的审判
(资料来源:[美]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上). 30~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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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埃及位于非洲东北角,包括亚洲西南端的西奈半岛,处在 地中海东南,东隔红海与阿拉伯半岛相望,著名的尼罗河 贯穿南北,形成了一个以狭长河流为中心的广袤的国家。
。根据生活在前3世纪的古埃及编年史家马涅托的观点, 古埃及的历史,一般分为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三大时 期。
埃及进入新王国时代(约公元前1567—前10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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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公元前11世纪,埃及进入衰落时期,国家处于分裂状态。 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侵占埃及。 公元前343年,波斯帝国再次征服埃及。公元前332年,希
腊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侵入埃及,灭波斯王朝,结束 了延续3000年之久的“法老时代”。 由于古埃及距今年代久远,自然环境几经变迁,加之历经 战乱,法律文本早已失传,即便是一条完整的法条,也难 寻觅。现今对于古埃及法的研究,主要依据考古发现的石 雕、铭文和纸草文字残片,以及希腊学者、埃及僧人的遗 著等。 古埃及法律的成长循着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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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 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 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 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 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 例。
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 成文法典。
古王国时代的埃及(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随着各地 的被兼并,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奴隶制国家,确立了以官僚 体制为基础的、君主独裁的专制统治。
古埃及的专制君主被称为法老。 除专制君主外,奴隶主阶级还包括贵族官吏、神庙僧侣以
及军队将领等。 随着底比斯王朝的兴起,埃及重新统一。 公元前16世纪,阿赫摩斯一世的征伐,使国家重新统一,
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 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 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
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 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 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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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测题
1.简述古埃及法的主要渊源。 2.分析古埃及法老为代表的君主
专制制度的特征。 3.简述古埃及民事法律的主要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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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人类历史上流传至今的最早的和平条约
公元前14—前13世纪,当时近东的两大强国埃及和赫
梯进行了多次的争夺,发生了多次战争,双方互有胜负, 都被战争拖累得疲惫不堪。经过16年的战争,在公元前 1296年,埃及和赫梯订立了和约。和约的订立,结束 了两国的长期争霸,两国确实也没有再交战。
中央法院开庭时,“首席法官戴上一个由金链子串起的雕 像,这个雕像是用最珍稀的石头雕刻而成。人们称之为真 理之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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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细节,内容包括指 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 式进行答辩。
古代埃及的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 君主专制国家的另一支重要力量是把持着众多神庙、
负责神灵祭祀工作的高级僧侣阶层。
法老专制权力的支柱是军队。强盛时代的国王都拥有
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正规军,凭借这支强大的常 备军,法老对内实行统治并且不断镇压各种反抗,对外 经常发动兼并战争,掠夺土地、奴隶和财富。
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
并做出判决。 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
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 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 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 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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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法老的专制统治
古埃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君主专制国家,法老
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他不仅是神的 代表,而且还是权力、智慧和真理的化身。
在少数留传下来的法庭审判记录和法令中,“陛下命
令”或者“法老他自己说”一类的词句出现在文本的开 头,充分显示了他作为立法者的垄断地位。
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 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 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这 是古埃及法的又一个特征。 古埃及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司法审判制度十分发达。司法与行政不分,机 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这是人类长期沿袭 的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 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 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这表明追诉和惩处犯罪、审理纷争、裁决案件早已成为君主专制 国家的一大要务。客观上,它也有助于司法的专业化趋向。 其次,司法职能的发达,审判活动的活跃与频繁,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亲子关系上,以法定夫妻所生子女为正宗,妾所生子女通常不
具有家庭成员资格。
遗产继承实行全体继承人平等继承制,不分男女,所有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都享有对于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但长子可以 享受某些特权;死者无子嗣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得将其 中一部分财产献给所信奉的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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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制度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 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 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 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 等。
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 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 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在埃及的卡尔纳克神庙以及其他神庙的墙上刻有埃及
和赫梯订立的和约的条文,在叙利亚也发现了用巴比伦 楔形文字书写在泥板上的条约文本。这就是历史上流传 至今的最早的和平条约。
(资料来源:项勇等. 108影响人类的重要战争. 哈尔滨出 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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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古埃及时期法律的特点
参见教材P22
(资料来源:[英] J.R.哈 里斯. 埃及的遗产. 田明, 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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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制度
1.财产法 土地和奴隶是古埃及社会财产的主要形态。
2.契约法 古埃及社会,契约制度较为发达,不仅种类繁多,而且使用普遍。
在田地、食物、日用品等领域广泛采用。尤以买卖、借贷、租赁、 合伙和担保契约较为常见。
3.婚姻和继承法 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
第一章 古 埃 及 法
【学习目标】
本章讲解了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基本制度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理解古埃及法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历 史地位和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