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7.22•【字号】沪房地籍[1996]578号•【施行日期】199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房地产登记处,各售房单位:“九五”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以来,售房单位的房地产登记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九五方案"公有住宅出售的顺利实施,保证购房者能及时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1、售房单位原则上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出售公有住宅。
2、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未领取售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不再领取,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内部资料的变更。
3、自管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上没有纠纷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宅。
4、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未领取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自建的职工住宅,经过批准并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初始登记手续。
2以参建、联建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住宅,主建单位有规划、用地手续,售房单位有参、联建的合同的,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3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公有住宅出售的,原建房单位应持有《上海市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虽没有取得证书,但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4原建房单位没有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也未按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规定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权籍管理处。
5房地产权属来源不清,存在纠纷和矛盾的公有住宅不得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What you want, why do years give you? All counterattacks come prepared, all the light, it takes time to be seen, all the luck is the foreshadowing of hard work.(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土地供应量是非常紧张的。
大部分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符合相关的要求的。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又是什么呢?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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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
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
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
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
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1077号)确定。
对1970年1月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一宗地原则上应包括楼房基础占地、楼基周围直接为楼房服务的土地(楼前甬道,楼后化粪池范围内用地)、楼房周围的共用土地。
封闭式住宅区、开放式住宅区或独立楼房等不同住宅区形式,依以下原则进行分宗:独立楼房可以按楼基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封闭式住宅区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开放式住宅区按城市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分为若干组团,按组团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成果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款缴纳凭证;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7、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单位和个人想要使用土地,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
在申请的过程中,提交一定的材料是少不了的。
基于此,为了方便大家了解,下面小编将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一一介绍给大家。
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交如下的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一)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办证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解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意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及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和办理本辖区内“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具体事项。
二、处理范围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一)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范围的房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首次登记办事指南--(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国土证的)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不含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以下相同)首次登记(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国土证的)。
二、申请条件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
四、申请材料(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的说明”)。
(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五)《房屋测绘面积成果证明》或房屋测绘收件依据(原件1份,《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打印房屋平面图的需提交)。
(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原件1份,198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3、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副本1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5、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1份,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6、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1份,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8、历史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1987年1月1日之前实际使用的需提供,如老地契,房屋报建材料,征地、用地批准文件等)。
(七)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复印件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
(八)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
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房产证⼟地证两证合⼀什么时候开始执⾏?房产证⼟地证两证合⼀最早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1996年3⽉1⽇起实施,实⾏房屋、⼟地两证合⼀,颁发统⼀的房地产权证书。
2008年9⽉1⽇起全⾯实⾏了两证合⼀统称为《房地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实⾏后,房产证和⼟地证合⼆为⼀。
与⼟地证的存在是为了证明持有⼈对该房产与⼟地的所有权。
我国已经出台了房产证与⼟地证两证合⼀的政策,今后业主将会持有⼀张房地产权证,这就是所谓的两证合⼀。
那房产证⼟地证两证合⼀什么时候开始执⾏?律图⼩编和您⼀起了解⼀下相关的内容。
⼀、房产证⼟地证两证合⼀什么时候开始执⾏房产证⼟地证两证合⼀最早是《市房地产登记条例》,1996年3⽉1⽇起实施,实⾏房屋、⼟地两证合⼀,颁发统⼀的房地产权证书。
2008年9⽉1⽇起全⾯实⾏了两证合⼀, 统称为《房地产权证》。
“两证合⼀”是⼀个形象的称呼,总体意思是成为房地产权指和证合⼆为⼀证。
它是城乡明的⼀次⼤统⼀。
在现⾏的房产发证制度下,从城市到农村,共有所有证、集体⼟地使⽤证、国有⼟地使⽤证、⼟地他项权利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等8 种证书。
在上海、等地,⼀套房⼦只有⼀张证已经实施多年。
以上海为例,⼤多数房屋只有⼀张绿⾊的“房地产权证”,这张证上载有房屋建筑⾯积、使⽤⾯积、所有权、年限、⼟地的宗地图、⼟地性质等,包含有其他城市房产证和⼟地证⾥的内容,市民在办证时只要跑⼀趟房产部门就能搞定。
⼆、房产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区别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指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使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凭证。
房地产权证,⼀般来说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证》,但有些地⽅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地管理部门统⼀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流程

一、土地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流程(1)申请登记。
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
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
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区别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意思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
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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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全部文件材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
(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领取)。
(原件1份)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贷款银行处领取)。
(原件1份)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贷款银行处领取)。
(原件1份)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处领取)。
(原件1份)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贷款银行处领取)。
(原件1份)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贷款银行处领取)。
(原件1份)
11.《武汉市个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或办证中心16号窗口领取)(原件1份)
1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2份)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2份)
1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
(复印件2份)
15.现金200元支付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属证照印花税。
16.预存购房金额5%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刷卡或现金)。
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
1.建议上午8:00到办证中心二楼取号,8:30开始上班。
登记、过户、注销、领证、房产证、土地证各是不同的号,一定要看仔细取对号。
如果取错了则需要重新取号。
2.首先到8号窗口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刷卡或现金均可。
出示并审核,退还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1份,退还)
2)《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原件1份,退还)
3)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
(原件1份,退还)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原件1份,退还)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A)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
a)住宅:购房金额的2%
b)非住宅:购房金额的1%
B)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a)砖混结构:49元/平方米
b)无电梯框架:55元/平方米
c)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61元/平方米
d)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73元/平方米
3.等待叫号,然后去9-12号窗口办理房产证。
提交并审核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1份,不退)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退第一联,收取第二联及复印件)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原件1份,不退)
4)房屋平面图。
(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不退)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
(原件1份,不退)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
(原件1份,不退)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
(原件1份,不退)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原件1份,不退)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
(原件1份,不退)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
(原件1份,不退)
1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2)(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开具契税收费单。
4.持契税收费单到7号窗口缴纳契税。
收费标准是: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小区容积率≥1.5%;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3)单价<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100万元。
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1)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5%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
3)非普通住宅:3%
4)单体和联体别墅:4%
5.交完契税后,持二联契税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契税的第二联发票,退还第一联。
然后开具《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
6.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80元《房屋登记费》和5元《权属证照印花税》。
7.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二联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
然后开具《房产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房产证。
8.如果没有银行贷款,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9.如果有银行贷款,五个工作日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10.原则上房产证不能代领。
如果有代领,则在第3步提交所有文件时,购房者和代办者必须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现场签署委托协议书。
之后由代办者持代办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委托协议书原件和《房产证领取单》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领取到新房产证后,到办证中心二楼16号窗口办理土地证,提交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1份,不退)(如果没有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到1号窗口领取土地登记缴费单。
3.持土地登记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33元《土地登记费》。
4.持《土地登记费》二联发票再回到16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
然后开具《土地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土地证。
5.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3号窗口凭《土地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6.如果有代领,代办者持本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土地证领取单》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至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办理完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