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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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等。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选 择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
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01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自保险事
05 保险理赔
理赔申请
提交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 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请时限
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如60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逾期 申请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理赔调查
现场勘查
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货物损失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货损情况,并收集相关 证据。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要遵循 一定的程序,包括确认终止条件、协 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等步骤。被保 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提出终止申请,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合同终止可能 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和保障程 度,因此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谨慎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
潜在缺陷免责
对于货物本身的潜在缺陷或内 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定地区免责
某些特定地区可能因政治、战 争等原因被列为免责区域,货 物在此类地区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负责赔偿。
03 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货物种类、 运输路线、保险公司风险 评估等因素确定的费率, 用于计算保险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contents

法律【精品】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法律【精品】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全文

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全文

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全文由于中国保险行业的保险条款种类非常繁多,且涉及到众多的不同保险类型,因此无法一一列明。

在此,我们仅提供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的典型保险条款全文。

具体内容如下: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一、货物运输保险1.保险标的:本保险条款所称“货物”,是指指定于本保险单上的货物。

2.保险责任:本保险人承担以下基本保险责任:(1)因险货物在保险单所载备注栏标注的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装运时开始,运输途中因保险单所载险别之危险所生之直接损失。

(2)保险货物在满足保险货物运输规章所要求之条件下,在保险货物担任的海、陆、空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受之损失。

(3)在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内,在中途停泊、转运、搬移、续保、保管、装卸、熏蒸、仓储、检验、分类、加工等一切与运输相联系之业务所生之损失。

(4)因船舶、航空器或铁路运输工具的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海盗掳船、触礁、沉没、倾覆、毁损或失踪所致之直接损失。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被保险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情况来确定。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货物”系指已与投保方签订海运运输合同的货物。

2.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所保险货物在保险期内从装船地开始,经途中各港口(以承运人所规定港口为准),直到到达目的港开舱后的卸货过程中,因海上风浪、暴风雨、海冰、海啸、海盗、船舶事故、碰撞、火灾、危险品泄漏、爆炸、沉没、失踪、煤气爆炸、自然灾害或由于避免以上险情发生而进行的救助行动等原因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应根据保险货物的货值、运输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险别等因素进行确定。

以上内容仅为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的典型保险条款全文,不代表所有海洋运输类保险条款的内容。

具体的保险条款应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而定,且因行业和市场等因素的变化,保险条款可能会不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用户在购买保险时应谨慎选择,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的内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鉴于乙方需要对海上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条款提供保险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海上运输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保险条款对乙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甲方对以下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工艺缺陷或自然减量。

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政治暴动等非自然因素引起的损失。

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第四条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为乙方货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货物成本、运费、保险费、关税等。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货物的保险价值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甲方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一旦支付,不得退还。

第八条投保手续乙方应在货物起运前向甲方提交投保申请,并提供货物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包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第九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货物起运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十条索赔通知乙方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害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

第十一条索赔文件乙方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

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证明文件。

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国际海洋运输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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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 ➢ 非正常运输是指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载港而在途中被迫卸
货、重装或转运,以及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 终止等。 ➢ 在非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酌情缴纳 部分费用后,原保险单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 止: 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 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满60天为止。 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原目的地,保险责任按正 常运输规定的“仓至仓”条款执行。
根据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起讫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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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departure • Store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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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正常运输情况下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 仓条款为依据,一旦货物到达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 任即行终止
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 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 “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 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 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为什么?在这三 种条件下,卖方应分别怎样进行风险防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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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
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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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1.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货物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1.1.3一切险(All Risks) (1)水渍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 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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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3责任起讫 保险期限均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从货物运离 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一直 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 时为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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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4被保险人义务 (1)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及时提货 (2) Apply for surv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y申请检验 (3)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 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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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平安险
海洋•{•基本险
•水渍险 •一切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货 物
•一般附加险
•{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保 险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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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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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1责任范围
1.1.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
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吊索损害 (5)施救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和中途港的卸货损失和特 别费用
(5) Provide claims documents:如果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 被保险人向人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6) Give immediate notice when both to blame in collision: 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责任确定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loss: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和减少 货物的损失。
(4) Give prompt notice to insurer 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如遇航程变更时,被保险人在获悉这种情况后应 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货物运抵卸货港,收货人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 运,保险责任就从分配时终止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但未被运到自己的仓库,以货物全 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 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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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如何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
•特别附加险
•{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黄曲霉素险
•拒收险 港澳存仓火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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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 ➢ 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不必依附于其
他险别;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 1日实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 本险包括平安现、水渍险、一切险;共分 五节: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 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其中,后四节 对三险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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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5索赔期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
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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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2.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是附加在基本险的后面,不能单独承保,必
须在承保主险的情况下才能加保。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的附加险可分为: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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