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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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2024年度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经营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2.进项税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应纳增值税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
4.实缴税款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二)在2024年度,上述任一条件发生变化达到以下情况的,自计算期末起停止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经营收入小于3000万元;
2.进项税额小于1000万元;
3.应纳增值税额小于800万元;
4.实缴税款总额小于1000万元。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期末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签发《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三、认定有效期
《一般纳税人认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为3年。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生变更后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生变更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办理流程是什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办理流程是什么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那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店铺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销售额是多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二、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因此,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

小微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手续

小微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手续

小微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手续
1、提交申请。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等,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税务审核与评估。

税务部门审核提交的材料,包括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及评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办理变更手续。

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更改发票种类、变更纳税方式等手续。

4、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销售方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5、开具普通发票给非一般纳税人客户。

为非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注明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业务内容。

6、申报纳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可享受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

8、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监督等。

此外,在申请过程中,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系统的“我要办税”模块查询办税进度。

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五篇][修改版]

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3)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证明(认定传真件或复印件);(4)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

(5)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 纳税人将所填写的表及所附资料交管理(受理)环节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的由受理人员填写《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3.(审核、办理)管理环节在7天(实际工作日)内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调查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存货情况或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人员配备(含会计)、帐簿设置情况、资金情况等。

然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并定期将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局审核委员会讨论。

4.局审核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1)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管理环节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库,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申报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作为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一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六个月零负申报(或连续三个月未申报,连续六个月零负申报,有正当理由的),无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者。

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只能使用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2)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管理环节在《申请认定表》上注名不予批准的原因。

告知纳税人。

负责认定工作的各环节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成所有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及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及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注册杭州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按照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3、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
4、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员不少于50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机关是?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核对纳税人申请资料;
3、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4、实地查验,制作查验报告;
5、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完成;
6、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7、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资料: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2、代办人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明;
4、《办税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房产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提供资料:
1、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基本资料加盖公章;
备注: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会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这个证书在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须使用,如果没有此证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想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到国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即可,如有疑问,可以登录好园区官网了解,现公司主要业务有:0元注册公司、记账报税、工商变更等有关业务,因此企业都选择“好园区"信赖“好园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苏州会计培训整理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以供苏州会计培训班的学员学习。

希望对苏州会计培训班的学员有用。

1、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二、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一般纳税人认定具体流程

一般纳税人认定具体流程

一般纳税人认定具体流程
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并获得税务机关颁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从而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相关
待遇和权益。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财政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纳税人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税务机关初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核实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如果资料齐全和符合规定,
则进入下一步审核。

4.现场核查: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纳税人进行现场核查,以进一步核实
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核查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库存物资、销售情况等进行观察和核实。

5.全面评估:税务机关将根据初审、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进行综合
评估,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6.发放证书: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将颁
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税务系统。

7.公示和异议申诉: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对认定结果提出异
议和申诉。

8.税务登记更新:纳税人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将证书
送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更新,以确保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得到及时更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相关规定: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具体办法颁布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现行规定简述如下:1、申请期限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提交文件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2、防伪税控联系单;3、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6、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7、税务代理、咨询证书;8、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9、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10、有关合同、章程;11、对外地驻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注:上述证件资料仅从实践的角度加以列示,仅供参考。

具体操作时请以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3、申请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一、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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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流程: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四、办理部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五、纳税人办理时限: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符合业务概述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bjsx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暂时没有内容!八、应提供资料: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九、办事程序:一、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十、告知文书:《文书受理回执单》;《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其他说明: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执行。

农产品征收率和农产品收购票是如何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包括农产品购销企业和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章发票管理第四条收购企业第一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需要领购使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

本办法下发前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应自接到本办法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若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五条对已办理登记的收购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一)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二)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三)有无仓储场地或设施;(四)月均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五)主要购销渠道;(六)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七)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产量;(八)单位产成品农产品耗用率和投入产出比;(九)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的时间特点,合理核定企业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月供量。

对一些季节性收购为主的收购企业,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企业收购旺季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减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新办企业领购收购发票的管理。

对初次领购收购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在第一年内原则上只供应百元版收购发票,且月供量一般不得超过2本(50份);对初次领购收购发票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在第一年内原则上只供应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收购发票,且月供量一般不得超过4本(100份)。

第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对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即每月发售的收购发票数量应等于收购企业核定的月供量减去企业上月末未使用的空白收购发票数量。

对不足1本的手工版本收购发票可按1本发售。

第九条收购企业因业务量大、确需增加发票领购数量或使用大额收购发票的,必须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实地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条对商场、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若其不是向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收购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一)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且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二)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四)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五)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投售人汇总开具;(六)应如实填写投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署真实姓名。

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收购企业应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

(失效)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一)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二)向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其非自产的农产品。

第十三条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省使用。

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纳税申报管理第十五条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发票)等。

第十六条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见附件3)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

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附表2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二)比对申报附表2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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