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一)审慎原则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
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司货款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货款担保管理办法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与一级经销商业务往来密切,为便于销售及财务正常的操作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对于一部分有实力和有良好信誉的一级经销商,在提货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完全支付提货款,允许客户所在销售大区经理对其进行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由大区经理申请,大区总监联保,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签认,财务备档。
一、担保对象: 1、一级经销商。
二、担保条件: 1、一级经销商与公司合作一年以上。
2、一级经销商在本次担保提货前无货款担保申请。
3、每个一级经销商每月不超过2次货款担保,并且前一次货款担保的货款按时回款。
三、担保金额: 1、大区经理每周担保货款单次单个一级经销商不得高于10万元。
2、大区经理每周累计担保所在一级经销商货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担保时间: 1、大区经理所对单个一级经销商货款担保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担保货款逾期处理: 1、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直接取消对其一级经销商的货款信用担保。
2、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超出一日按货款担保总金额的1‰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3、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4、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所用工资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5、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所用工资的信用处罚,停止开展一切业务工作,对大区总监进行1000元的信用处罚,对担保签认的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500元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六、责任划分:1、担保货款的大区经理50%;2、大区总监30%;3、担保签认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20%。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护担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取得担保经营资格并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也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和其他业务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八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存。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风险水平和准备金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公司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提取或补充。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和风险防控有效。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核心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五章:担保公司的监管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备、备案、登记等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承担信息报送和公示的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担保经营资格等。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维护公司和合法权益,并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七条公司担保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额度等关键要素,并在担保函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担保条件,拒绝擅自担保无法收回的高风险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章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制定相应的担保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开展专业化讨论,听取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担保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会和监事会报告担保项目的决策情况,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正、公正。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担保项目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担保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担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担保政策,持续改进担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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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各企业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担保,谨慎操作。
第二章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作为担保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原则上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根据股权比例应担保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如需为关联公司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经公司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直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
如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同意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公司直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如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经公司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办理。
第十一条下属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下属公司审核后报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公司同意,最后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授权后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
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担保受理人须及时审查担保申请人报送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二)担保受理人须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
(三)担保受理人须认真审查担保文件,会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担保事项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由企业分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进行审批。
第三章反担保
第十四条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
(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
(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
(三)企业为关联公司或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第三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没有争议的资产,抵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
质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申请公司担保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向公司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的直接投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有偿付能力;
(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四)收益稳定,现金流量可靠,近二年连续盈利;
(五)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有违约行为;
(六)对银行借款未出现过逾期;
(七)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公司担保受理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受理企业下列担保申请: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家批准的大中型基建及技改工程项目借款;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债务置换借款;
(五)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
(六)公司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融资或借款。
第二十条公司只受理所属企业的担保申请,并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确需公司提供担保,须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争取通过信用评级,取得银行信用额度。
额度不足的可申请公司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借款优先考虑采取信用、项目抵押、权利质押方式取得借款,担保方式需在融资意向阶段给予明确,需要担保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担保方。
采取抵押和质押方式借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
第六章公司担保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担保申请人申请公司担保时,必须提供该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
担保申请人以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文件中应详细说明:现有借款的状况(包括借款额度、用途、期限、贷款方、执行利率、借款计划等);须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本次借款的原因、用途、贷款方、借款金额、期限和执行利率以及还款计划和还贷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借款担保申请情况表(见附表1、2、3),并附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借款方案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公司。
(二)额度审批
公司财务经营部根据担保申请对文件的真实性、企业资信和还贷能力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担保额度。
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确定的担保额度通知担保申请人。
(三)合同初审
担保额度确认后,担保申请人的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应对拟签订的借款和担保合同进行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与银行协商修改合同。
将修改后的借款和担保合同填制完毕后,报送公司审查。
(四)公司审查合同文本
公司财务经营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对担保申请人初审后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将最终的审查意见反馈担保申请人。
担保申请人需根据公司的审查意见与贷款方协商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全套担保合同文本连同一份借款合同报送公司。
(五)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报送的担保和借款合同审查无误后,签署担保合同。
将办理完签章手续的全套担保合同送交担保申请人。
(六)合同存档
贷款银行签署完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后,担保申请人需将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正副本各一份送集团公司备案。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经营部分别留存上述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担保由财务经营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的担保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二十八条企业须指定专责负责担保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或有负债管理。
对担保方式进行分析、选择和确认,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主债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做好担保文件的存档、担保事项的变动、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担保的借款资金须用于主债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被担保方在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方如果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二条主债务合同如发生修改、变更必须经担保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抵押。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应每半年将担保余额以报表形式报担保人。
第三十五条当担保人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代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后,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在十五天内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企业担保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如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担保损失的,对责任人追究有关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等担保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行使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投产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2.在建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3.流动资金借款情况表
附表1:
投产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附表2:
在建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附表3:
流动资金借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