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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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筑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筑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多个参与主体,其施工、监理、设计、材料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

如果在工程发生问题时没有适当的担保机制,将导致损失的扩大和责任的无法追究,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质量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用于在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时进行赔偿和补偿;建筑质量责任保险是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其在建筑工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按比例缴纳一定金额,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时的赔偿;履约保证保险是建筑单位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责任问题的保障。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担保关系,可以形成一种责任约束机制,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同时,建筑工程担保制度还可以降低建设单位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增加建筑工程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建设单位的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建筑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筑工程担保制度还可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流程,防止投标方出现恶意低价竞标和投标抬高等不良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筑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质量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可以有效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从而推动建筑行业向着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施工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集团级)---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施工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集团级)---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国家电网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各总公司为:水电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建设集团公司。

第三条担保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适度性原则:对外提供担保应以满足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原则,同时保持适当的规模比例。

公司对外提供的借款担保总额应与本公司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配比原则:互保双方在担保总额、担保结构及—1—担保风险等方面要配比。

(三)风险控制原则:为降低担保风险,在担保的履约过程中,要制定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还款情况,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四)合法性原则:任何担保活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担保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担保行为包括以下内容:(一)集团公司与各总公司,以及各总公司之间相互或单方提供的担保行为;(二)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企业法人相互或单方提供的担保行为,其担保对象原则上控制在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对其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法人范围之内。

第五条担保行为既可以是各种融资担保,也可以是保函业务项下的反担保,或是银行综合授信项下的反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严禁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为境外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人经济行为及其他违反国家—2—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严禁总公司下属单位(分公司、项目部)为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各总公司的担保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审批控制第八条担保业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四)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五)公司对外借款及担保、对外投资情况;(六)担保项目有关的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七)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3—(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九)其他资料。

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建设工程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而设立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包括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安全担保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和实施,确保担保措施得到全面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担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相关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条履约担保可以通过保函、抵押、保证金等形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额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保证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手续,向相关单位出具担保解除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无法如期完工的项目提前申请延期,履行履约担保的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履约担保约定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质量担保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担保,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管理一、担保范围1. 本担保书适用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税费缴纳等方面。

3. 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二、担保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 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三、担保期限1. 本担保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之日止。

2. 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四、担保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扣除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总和。

3.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担保书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甲乙双方在本担保书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担保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担保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担保书。

如需修改或解除本担保书,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担保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建设工程需要而进行的款项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等款项担保。

第三条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的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准确了解和掌握该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进度,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要素。

第五条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的各方应当相互诚信,遵守约定,维护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八条建设工程款担保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担保方式:(一)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担保。

(二)设计变更保函: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变更保函,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变更合理性。

(三)预付款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

(四)完工保函:当工程完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工保函。

(五)其他担保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

第十条涉及担保的各方应当认真审查担保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确保担保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各类担保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担保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担保,如逾期未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担保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管理的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担保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选择工程担保的方式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约定在受益人要求下,以其财产或信用为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履约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金等形式进行。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方式、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期限一般与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相一致。

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保证人可以提出合理要求,适当调整保证期限。

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受益人提供。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明确约定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受益人进行公正、安全、专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发生违约行为,受益人可以依法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购买安装、工程总承包等合同)中,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二条担保方式1.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履约保证、第三方保证、担保人担保等。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可以协商确定采用的具体担保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组合的方式。

第三条保证金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按照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完全履行后,应当及时无息地退还承保单位的保证金。

3.若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约定履约保证,承包单位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被建设单位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和担保方式。

2.履约保证可以包括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自由担保等方式。

3.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方索取担保额度内的赔偿。

第五条第三方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信誉。

2.第三方保证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3.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建设单位可以就第三方保证向其索偿,第三方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2.担保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

3.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担保责任的解除1.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时,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2.若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3.若承包单位提供的担保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一致时,以较长的期限为准。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保障工程质量和相关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通过建立担保机制,确保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工,同时还能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和相关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二、制度内容:(一)担保主体: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涉及到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和项目完工提供担保,施工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设计单位则负责制定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

(二)担保形式: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担保形式可以包括保证担保、银行担保和保险担保等。

保证担保是指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书面保证,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完工;银行担保是指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向银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证明其履行责任的能力;保险担保是指相关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以保障工程项目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担保范围: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合同履约、经济补偿和环境保护等。

担保机构要对参与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按照工程合同要求进行相关工程施工。

(四)担保期限: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担保期限一般为施工期限加修建期限的两倍。

担保期内,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项目延误等情况,担保机构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

三、实施方式:(一)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需要依托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进行立法或制定相应的行政规定,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担保要求。

(二)担保机构的建立:建设工程担保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机构,例如质监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或内设等方式设立工程担保机构,以监督和管理工程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优选: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可以对已经有过良好工程质量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优先考虑,以提高建设工程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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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担保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包括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的担保、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相互之间及为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对集团以外的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活动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建设施工、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五条担保活动原则
(一)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活动应当坚持严格审批决策的原则;
(三)担保活动应当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担保活动。

第二章担保活动的审批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外及对内部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

确需提供担保的,需先经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决策同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在本单位董事会决策同意前,需报集团公司后,集团派出董事方可进行表决。

第十条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以本单位净资产为限,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担保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活动需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事中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事后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负责部门,建立财务、法律等部门联审制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担保事项进行认真的核实、审查,对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诚信度进行全面评价和分析,充分论证担保的风险与必要性,对财务状况不佳、履约能力差的单位,严禁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对已提供的担保要加强后续管理,要关注被担保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被担保单位重大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决策层,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要及时与被担保单位取得联系,了解被担保单位的债务履行情况。

对被担保单位未按期履约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追偿措施,减少担保损失。

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有贷款逾期、利息欠缴、保函被索赔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章担保活动的办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对集团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合约部依据被担保单位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经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论证小组进行风险论证通过后,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合约部依据被担保单位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各单位办理担保业务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业务审批表;
(二)申请书;
(三)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反担保有关资料文件(根据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
(五)其他相关支持性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担保活动获得批准后,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其他。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期满,被担保人需及时终止担保事项,并将担保资料返还相关各方。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应及时将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集团公司内部借款未还清的单位,申请由集团公司为其提供新的贷款担保的,需偿还相当于新增担保额20%的内部借款后,方可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章反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担保,集团公司为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要求反担保人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担保承诺函。

第二十四条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依次优先选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

反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需办理登记或移交、交付的,应在提供担保前办理完成登记或移交、交付手续,需要公证的应办理公证手续。

反担保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八)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九)反担保人决定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的保证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对抵押反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对抵押反担保人及抵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抵押反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二)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
(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显而易见的出入;
(五)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质押反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三)质物的权属;
(四)质押权利的权属;
(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六)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在担保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应将担保
合同返还给集团公司财务部。

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在担保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应将担保合同到集团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将款项使用情况(见附件一)报财务部。

凡不按报批用途使用的单位,一经核实,集团公司有权终止继续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由集团公司办理的各类担保业务,应在每季度末次月15日内将被担保项目履约情况(见附件二)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集团公司财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担保情况和集团公司担保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集团担保贷款情况跟踪表
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填表人:填表日期:
6
附件2:
工程项目保函执行情况反馈表
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填表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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