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个人银行开户 基本要求

个人银行开户基本要求
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要求
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安全、便捷的金融管理工具。
以下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要求:
1. 身份证明: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在开设银行账户时都需要提供有
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中国公民而言,身份证是必备的;对于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护照和居留证明。
2. 年龄要求:通常情况下,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年龄要求是18岁及以上。
对
于未成年人,银行通常会要求他们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开设账户。
3. 地址证明:开设个人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居住地址证明。
可以使用水、电、煤气费账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文件来作为地址证明。
4. 学生身份证明(若适用):如果你是学生,开设银行账户时可能需要提供学
生身份证明,如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证明信。
5. 银行选择:根据个人需求和偏好,可以选择不同的银行来开设账户。
可以考
虑银行的服务质量、费用、便利性和网络银行功能等因素。
以上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要求。
不同银行可能还会有一些特定的要求,
因此在办理时最好提前咨询所选择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以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和信息。
银行开户流程通常是相对简单快捷的,一旦满足了要求,您就可以享受到银行账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了。
成都银行银联信用卡业务操作手册

成都银行银联信用卡业务操作手册1业务简介成都银行信用业务交易适用于信用卡客户办理委托自动转账还款业务的个人签约申请、个人签约查询、个人签约修改、个人签约撤销等业务;信用卡业务中包括余额查询、现金存取款、转账存款、冲正、卡激活、查询/交易密码申请重置和修改、销户结清、信用卡挂失、补卡申请、账单信息查询、柜员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
2原则和规定1、贷记卡是指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2、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只能消费,不得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代收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该信用额度。
个人卡可转账,可支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可现金或转账存入。
3、持卡人消费透支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的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透支,则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息,透支金额按1%收取支取现金手续费,不足10元按10元收取。
溢缴款不收手续费。
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4、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除应支付透支息外,若未还最低还款额,还应承担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5%的滞纳金。
透支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按月结计复利。
滞纳金按最低1元。
5、贷记卡的滞纳金、透支息、年费、支现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加急费等一律在费用发生时直接从其贷记卡账户中扣除。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
还款的顺序为利息、费用、取现(转账)和消费。
6、贷记卡有效期3年,逾期自动失效。
对于一些不满足贷记卡申请条件或外地户口申请者可以担保办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7、各柜员在做贷记卡柜面存取业务时,如遇通讯失败,则要通过有关交易查明情况后再做处理,不可不断重做交易,以免多笔重复入账(原则上,通讯失败期间,存款暂不归还,取现暂不付款)。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模板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模板:尊敬的银行:我单位(以下简称“存款人”)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存款人基本信息1. 存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3.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6.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7.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8.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9. 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10.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二、账户性质1. 本次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2. 账户资金性质:________________三、开户原因及用途1. 开户原因:________________2. 账户用途:________________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1.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2.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3.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4.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五、开户银行信息1.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2. 开户银行代码:________________3. 开户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4. 开户银行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六、承诺与声明1. 存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存款人同意遵守贵行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合法使用账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凭个人XX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功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际有三个功能:第一,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存取存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该账户的利息按照活期储蓄利息计算;第二,普通转账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工具;第三,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X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X围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银行账户分类根据《银行XX管理办法》,银行XX分为基本存款XX、一般存款XX、临时存款XX和专用存款XX,上述各类XX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引言概述:本文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介绍:注册与开通账户、账户使用与管理、账户资金运作、账户变更与注销、违规处理与监管。
正文:一、注册与开通账户1. 申请人需符合开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2. 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3. 注册账户后,银行将向申请人提供账户开户通知书和账户操作指南;4. 开户后,申请人可通过身份验证进行账户使用。
二、账户使用与管理1. 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相关证件,避免泄露;2. 账户持有人应定期查询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3. 银行将根据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账户分类管理;4. 账户持有人可通过指定合法渠道进行账户日常操作;5. 账户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确保及时沟通。
三、账户资金运作1. 账户持有人可将资金转入转出账户;2. 转入转出账户的金额需符合规定的最高限额;3. 银行将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对账户进行定期风险评估;4. 资金运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5. 账户持有人可根据需求办理资金关联业务。
四、账户变更与注销1. 账户持有人需提前向银行申请账户变更或注销;2. 账户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方可变更;3. 账户注销需判断是否存在资金风险,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4. 银行将及时通知账户持有人账户变更或注销结果;5. 账户变更或注销后,账户资金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 银行将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 违规行为包括资金异常变动、虚假申报等;3. 银行将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账户使用行为的监控;4. 银行有权对账户进行冻结、限制操作等处置;5. 监管机构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的制定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01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开户操作流程

注:如为代理人办理,在业务凭证上记录与存款人本人的核实结果,并由会计经理签署意见。
1)客户确认后签字;
2)经办柜员审核客户签字。
1)开存折:存折上银行签章处加盖“业务用章”;
2)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用章”;
3)留存的身
将客户身份证原件、存折/卡、业务凭证第三联交客户。
1)业务凭证第一联,按当日业务发生顺序整理;
2)业务凭证第二联、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个人结算账户档案保管。
风险点:1)客户身份识别,未识别客户身份易造成客户和银行资金风险;
2)签字确认,客户未签字确认或与事实不符,造成风险隐患。编写人:郭慧静
业务流程图
流程描述
厅堂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初审,并复印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为存款人本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为代理人办理,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联网核查,打印核查记录,与存款人本人电话核实,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注:代办理由如实填写。
1)系统录入
①新客户:客户中心→刷身份证→新建客户信息→开户→活期存折开户/卡开户;
注:新客户指在我行无任何存款记录的客户。
②非新客户:客户中心→刷身份证→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开户→活期存折开户/卡开户;
注:须对已建立的客户中心信息进行核对,如不相符,需及时变更或补录。
2)客户对提交的业务进行确认;
3)涉及授权的由有权人进行复核、授权。
1)开存折:根据提示打印存折、一式三联A4业务凭证;
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范本

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范本尊敬的银行工作人员:您好!我谨以此书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请您予以审批。
一、基本信息1. 申请人类型:自然人2.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3. 性别:【申请人性别】4. 出生日期:【申请人出生日期】5.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6.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7. 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8. 家庭地址:【申请人家庭地址】二、申请事由本人因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需要,特向贵银行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本人承诺该账户将用于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账户性质1. 账户类型:个人结算账户2. 账户用途:主要用于日常消费、收付款项、资金管理等活动。
四、实名认证本人已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提交了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了实名认证。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五、风险提示本人了解并同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账户内资金损失风险;2. 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账户被他人冒用风险;3.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贵银行规定使用账户可能导致的责任风险。
六、承诺本人承诺,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贵银行的规章制度,确保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利用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七、申请材料1. 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 实名认证所需的手机号码验证码;3. 其他贵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其他事项1. 请贵银行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2. 请贵银行在开立账户后,为申请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3. 申请人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贵银行工作人员联系。
特此申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注:本申请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及贵银行要求进行调整。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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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IC卡等。
Ⅱ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Ⅱ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Ⅲ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户无实物载体。
第二条基本约定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
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
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
对无法审核代理关系、经审核后无法确认身份真实性或怀疑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户申请,成都银行有权拒绝。
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伪造、欺诈,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
如发现客户存在伪造、欺诈、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等不诚信行为,或账户存在其他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中止履行服务承诺,停用账户等,并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客户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以与本人在成都银行或他行的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Ⅲ类账户应与本人在成都银行的Ⅰ类户进行绑定。
5.成都银行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对个人客户结算账户进行数量限制,客户不能超过数量限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其账户使用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7.客户开户后,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如因客户未及时办理手机号码变更造成的已开通短信银行的账户发生信息泄露等,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银行根据系统记录的客户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8.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客户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恶意利用成都银行优惠措施或个人结算账户出现经成都银行认定的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或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9.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客户同意成都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10.客户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11.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成都银行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同意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12.成都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3.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成都银行在发现客户结算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停止账户服务。
14.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被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涉案账户所有业务并暂停客户名下其他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者无法合理证明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关系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对于以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情形,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重新核实个人身份,并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5.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客户可以通过网点、登录成都银行网站、拨打96511咨询等方式了解成都银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16.成都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成都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
成都银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
成都银行公告内容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客户同意按成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成都银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成都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成都银行芙蓉锦程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如果客户不愿接受成都银行公告内容的,应在成都银行公告施行前向成都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成都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成都银行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成都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条芙蓉锦程借记卡领用协议1.客户领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芙蓉锦程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
客户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代收代付等功能,但应遵守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
对于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3.客户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自助转账功能,也可在开卡后另行申请开通。
开通后,每卡每日通过ATM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其中,成都银行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我行在受理客户转出成功申请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
在我行受理此项业务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向我行行申请撤销转账。
4.客户在境内ATM上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客户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5.客户个人持境内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10000元(含)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含)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客户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特别说明,客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卡每日消费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元(含)。
6.芙蓉锦程借记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客户可在POS上选择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或芙蓉锦程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8.客户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成都银行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
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9.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
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错账资金退入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
10.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客户签名的交易凭证或成都银行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成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联机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即使用成都银行发行的银联芯片卡或移动设备,一定金额以下非联机交易实现“一挥即付”,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客户开通该项业务后,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11.芙蓉锦程借记卡的复合卡以及基于IC卡系统发行的非标准卡,如SD卡、SM卡等设有有效期,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成都银行柜面业务相关规定到柜台办理其卡内资金的使用和支取。
芙蓉锦程借记卡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换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