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日制高职学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手段,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3、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涉外活动违纪的;7、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8、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的;10、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条款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受国家法律机关追究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违反外事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纪,指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四)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七)涉外活动违纪的;(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学⽣违纪处分处理程序学⽣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河北师范⼤学关于进⼀步规范学⽣违纪处分处理程序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为进⼀步规范学⽣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障学⽣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和我校《学⽣违纪处分规定(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全⾯调查并提取证据1、学⽣违纪事件发⽣后,学⽣所在学院成⽴调查⼩组,对学⽣的违纪情况开始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包括:书证、物证、见证⼈证⾔材料、调查笔录、学⽣本⼈的陈述和调查了解座谈会的笔录及有关的证据等。
2、调查⼩组应让违纪学⽣本⼈提供书⾯陈述材料及见证⼈提供证⾔材料各⼀份。
以上⽂字材料应注明当事⼈、见证⼈的姓名、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详细陈述事件经过;当事⼈、见证⼈签名并注明⽇期;应使⽤钢笔或碳素笔进⾏书写。
3、调查⼩组在调查违纪事件或听取学⽣本⼈的陈述过程中,应有两名以上的调查⼈员进⾏,同时应认真做好笔录。
笔录应写明:调查⼈员姓名、被调查⼈员姓名、当事⼈姓名、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或当事⼈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或当事⼈进⾏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员或当事⼈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
调查笔录经核对⽆误后,由被调查⼈或当事⼈逐页签名并注明“上述内容核对⽆误”及⽇期。
4、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取证⼯作后,形成书⾯调查报告。
⼆、审查、审核与处理决定1、各学院召开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认真审查有关证据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后,依据《河北师范⼤学学⽣违纪处分规定(试⾏)》相关规定,研究处理建议。
填写《河北师范⼤学学⽣违纪处分登记表》后,连同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处进⾏审核,由学⽣处提出处理意见。
⼀般违纪处理,应在三个⼯作⽇内报送。
对于考试过程中发⽣的由他⼈代替考试、替他⼈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为严重的违纪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各学院应在两个⼯作⽇内完成。
2、学校在对学⽣作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所在的学院、学⽣处应当⾯告知学⽣拟给予何种处分以及理由和依据,同时听取学⽣或者其代理⼈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填写《河北师范⼤学学⽣处分申辩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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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听证
第十七条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
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处分学生的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在京科研机构处分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