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一、引言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流向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流向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流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
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流向登记管理1. 生产环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规格、生产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
生产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 经营环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的进货日期、进货渠道、进货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
经营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 储存环节:烟花爆竹储存企业必须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的储存日期、储存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
储存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 运输环节: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必须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的运输日期、运输车辆、运输线路、运输数量、收货单位等信息。
运输企业不得将产品运输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5. 燃放环节:烟花爆竹燃放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的购买日期、购买渠道、购买数量、燃放地点等信息。
燃放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品转让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四、流向监管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流向进行监管。
2.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进行监管。
3.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4.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监管。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产品销售或转让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2篇)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爆炸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和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确保其销售和使用的合法合规,并通过登记制度对烟花爆竹的流向进行有效监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烟花爆竹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涉及的主体包括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单位和个人。
3. 登记管理机构与职责3.1 登记管理机构本制度设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烟花爆竹的登记、记录、报告和监管工作。
3.2 机构职责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企业进行登记备案,记录其相关信息;- 接收、审核烟花爆竹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报告,登记相应的销售和使用记录;-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和使用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及时反馈问题和处理结果;-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烟花爆竹流向统计和分析报告,参与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4. 烟花爆竹登记备案4.1 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生产设施、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提供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经验证合格后,将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4.2 销售企业登记备案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销售场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提供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
经审核合格后,将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销售许可证号等信息。
4.3 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单位资质、使用场所、用途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提供使用计划、使用记录等。
经审核合格后,将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使用许可证号等信息。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流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流向管理是指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定。
第四条流向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动态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流向管理,是指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到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流向管理责任第七条生产单位的责任是保证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销售单位的责任是根据购买者的合法需求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九条储存单位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民爆物品,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第十条运输单位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民爆物品,并配备专人进行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民爆物品,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流向管理措施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购买者身份登记制度,确保民爆物品的购销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爆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掌握运输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了解民爆物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流向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民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推进民爆物品的流向管理工作。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民爆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引信等。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民爆物品的流向管理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基本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民爆物品流向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2.风险评估原则:流向管理制度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划定管理区域和安全距离。
3.信息核查原则:要求对民爆物品的流向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核查,确保物品的合法出入和使用。
4.技术监测原则: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对民爆物品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异常情况。
5.综合治理原则:民爆物品流向管理需与其他管理措施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
三、制度建设1.流向登记制度(1)责任主体: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对物品流向进行登记。
(2)流向登记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等信息。
(3)流向登记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化流向登记系统,实现数据的快速录入和统计。
2.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运输单位管理: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对物品运输进行合法合规管理。
(2)运输检查机制:建立严格的运输检查机制,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品的运输安全。
(3)物品封存封仓:对运输的民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封存封仓,防止泄露和损坏。
3.接收使用管理制度(1)合格单位准入:接收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防护措施,经过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准予接收。
(2)使用登记制度:接收单位应对物品使用进行登记,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3)使用监测措施:对高风险物品的使用现场可安装监测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警。
4.追溯机制(1)标识标记要求:民爆物品应进行标识标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批次等信息,方便溯源和管理。
(2)流向溯源技术:建立流向溯源技术,通过物品标记的信息和流向登记的数据,能够快速追溯物品的流向。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做到登记准确、及时反馈、信息科学、数据共享、记录完整。
第四条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销售和运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规模、种类等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进货登记、销售登记、运输登记等。
第七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销售和运输的烟花爆竹登记信息及时、完整地录入到电子或纸质登记簿中,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销售或运输烟花爆竹前,核实烟花爆竹的合法来源,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方或供应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每一批次的烟花爆竹进行编码,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批号、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向销售方或供应方反馈销售和运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量、销售地点、收款方式等。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查阅登记簿、询问销售方或供应方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跟踪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产品流向可追溯,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的全部烟花爆竹产品。
3. 流程概述•生产部门负责批量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并进行相应质量检验。
•仓储部门负责对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入库登记,并确保管储安全。
•销售部门负责将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依照销售订单进行销售,并进行相关记录。
•财务部门负责记录产品销售金额和相关费用,进行财务核算。
4. 具体要求4.1 生产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合格。
•依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数量、品种和质量进行记录。
•对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记录。
•不得私自外销产品,必需将全部产品交由仓储部门进行存储。
4.2 仓储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入库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登记,包含产品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对入库产品进行分类存储,并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干燥、防火。
•对库存产品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准确无误。
•对产品发生的损耗、报废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4.3 销售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依据销售订单进行烟花爆竹产品的选购和包装。
•对销售产品进行登记,包含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对销售产品进行标识,包含产品批次编号、安全警示标识等。
•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售后服务,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4.4 财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记录销售金额和相关费用,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对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企业领导。
•帮助财务审计工作,供应相关的销售数据和凭证。
5. 相关记录和报告5.1 登记记录•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数量、品种和质量的记录。
•仓储部门对入库的产品进行登记记录。
•销售部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登记记录。
5.2 盘点记录•仓储部门对库存产品进行定期盘点,记录盘点日期、数量等信息。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流向管理, 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使用, 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流向登记管理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系统。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当将生产的烟花爆竹信息及时录入流向登记系统, 包括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
第五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登记, 包括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数量等信息, 并及时录入流向登记系统。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使用单位在使用烟花爆竹前, 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使用许可, 并提供购买烟花爆竹的相关信息,并由公安部门在流向登记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 应当妥善保管烟花爆竹, 并随时提供运输记录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流向的登记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可以随时查看和核验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信息。
第九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流向巡查点, 对烟花爆竹进行抽查, 核实其流向是否符合登记信息。
第十条如果发现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安部门有权进行调查,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如果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对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管理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实的, 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如果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管理存在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 将依法吊销相关单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1、加强产品购进管理。
组织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来自定点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厂家的合格产品,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
严禁私自购进非法经营、三无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管理。
按规定必须凭烟花爆竹公司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然后委托有资质经营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销售采取配送制,烟花爆竹配送应委托危险品专用车辆承运。
3、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储存管理。
规定产品入库必须经保管员根据进货清单逐个品种进行验收,并要求经营厂家提供当年度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
严格要求保管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分级、分类、分库”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的数量(折合药量)均不能超过核定的最大存放量。
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产品实行配送制度,零售店同时将包装破损的烟花爆竹运回公司,退回厂方作处理。
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自行燃放。
2017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的通知2017-04-22 10:43 | #2楼各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秩序,加强销售环节的流向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购销合同备案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要在签订购销合同10日内到市、县区安监局进行登记备案。
批发企业进货时先提出具体的产品种类、规格、数量的购货申请,县区安监局加注意见后报市安监局进行审查,市安监局根据批发企业库房容量大小核定进货的数量,出具相关的审查意见,批发企业凭市安监局核准的审查意见到市公安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未经审核程序或少批多进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违法行为对待,予以重罚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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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9121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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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库存管理,便于掌握商品流向,制定本制度: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的归口机构为仓库保卫组织机构。
1、只允许购进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严禁销售无证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过期、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应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要求。
2、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时,应详细登记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数量。
3、烟花爆竹产品只能销售给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4、销售时必须详细登记销售对象的零售许可证编号、零
售负责人姓名、销售时间,以及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数量。
5、建立并保存产品流向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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