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合集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基础学习班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基础学习班讲义
3.《人权宣言》(1789年)
(1)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2)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
(4)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宪法
(1)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
5.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是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
6.帝国时期法学家活跃
(1)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2)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渊源。
7.《国法大全》(罗马法发展至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
9.立法司法双轨制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均有权判断违宪。
专题五、法国法
1.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和《刑诉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六法”体系;民商分立体制。
2.在法国,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渊源;但在行政案件中,判例法被作为正式法源,对法院有拘束力。
专题四、美国法
1.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2.南北战争之后,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5.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6.自19世纪末以来,各州逐渐取消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7章日耳曼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7章日耳曼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1.婚姻家庭制度 v(1)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 妻。 结婚形式通常是买卖婚,还有抢夺婚,但 其实质也是买卖婚。 v(2)婚姻关系成立后,妇女处于夫权之下。 v(3)实行家长制,家长享有夫权和父权。但在 传统上, 对夫权和亲权有一定限制,如丈夫未 经妻子同意不得处分妻子个人财产范围内的不动 产,父亲不得任意处分属于儿子的不动产。
v (2)大地占有制——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 v ①大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产生于建国时期。 在征服罗马的过程中,国王占领了大片土地,并恩赐给 其亲信或教会,从而形成了这种所有制。这种土地的拥 有者对土地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v ②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 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国王最初封赏土地是无条 件的,封赏之后,国王实际上失去对土地的控制。因此, 8世纪时改为有条件封赏, 并且在国王或受封人死后要 收回,重新封赏,即采邑制。8世纪至9世纪时,采邑制 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v ③农奴份地。农奴份地是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 农奴从领主处取得的小块土地。农奴取得土地的同时要 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农奴不能随意离开土地。
v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v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是一种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 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 人,更因为他是一个团体成员。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 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 受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v (2)日耳曼法贯彻属人主义, 即不论一个日耳曼人居 住何处,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 这 一法律适用的规则直到9世纪后,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完 成逐渐过渡到属地主义。 v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它不是抽象的法规,只 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v (4)日耳曼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v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法律本身不与宗教教义 直接联系。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第五章⽇⽿曼法 五世纪⾄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于⽇⽿曼⼈(民族)的法律 第⼀节形成与发展 ⼀.产⽣ 1.公元前三⾄六世纪,民族⼤迁徙⾃北向南,⽇⽿曼⼈⼊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过程中,⽇⽿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曼诸王国中⼤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普利安法典》 ⼆.沿⾰ 1.习惯法时期——⼝⽿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适⽤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曼法成⽂化)时期——部落 3.⽇⽿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法令要由⾼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节基本内容 ⼀.适⽤法律的原则——⽇⽿曼法实⾏属⼈主义。

在适⽤法律时,⾸先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属⼈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个⼈所适⽤的法律;⼆是不同部族的⽇⽿曼⼈之间发⽣法律关系时,适⽤哪⼀种法律。

1.决定属⼈法的⼀般原则:婚⽣⼦⼥从⽗法;妇⼥结婚后从夫法;⾮婚⽣⼦⼥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收养或保护则⾃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和被收养⼈从保护⼈、收养⼈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法律关系的各⽅的法律都有效,即各⽅适⽤⾃⼰的属⼈法,⼟地遵从其最初⾪属的所有⼈的⾝份法律;在履⾏任何重⼤法律⾏为前必须进⾏法律表⽩,并记录在案,如订⽴契约、提供证⾔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外法史-欧洲中世纪法制

外法史-欧洲中世纪法制

日尔曼法
• 四.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 2.形式主义 3.属人主义 4.连体主义 5.世俗性 6.立法技术上的特色(语言、体例、效力、 移植)

日尔曼法
• 五.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1.中世纪西欧主导法律体系
2.不同于罗马法的全新法律观念和文化
3.对后世法律文化的不可替代的影响
教会法中的日尔曼法和罗马法因素
• 教会法
• 罗马法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 教会法与日尔曼法的并存与融会
城市法、商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 城市法中的罗马法
• 商法、海商法中的罗马法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主要线索和基本特征: 1.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欧洲封建法确立 2.教会法权地位确立,政治经济思想万流归 宗 3.城市法商法出现和罗马法复兴,预示新兴 资产阶级法取代封建法 4.大陆法与英美法分野,欧洲各国法定型
外国法制史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日尔曼法
• 一.西欧封建制法律的起点—日耳曼法
•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5-7世纪) 1.尤列克法典(476) 2.撒利克法典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三.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1.”双轨制”的属人法 2.封建制普通法原则的形成 如赎罪金,出生法 3.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1)历史条件 (2)途径与方式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1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缺乏抽象性。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

具有世俗性。

地位: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世俗法,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库,并提示我们要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2教会法的特征与影响:特征: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法,相对的体系完备性和系统化;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演变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

影响:教会法作为基督教发展的产物,其适用范围超出了寺院的限制,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

并且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刑法方面,注重对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矫正,主张通过监禁给犯人反省的机会,这对于近代刑法理论和教育刑法思想有很大的影响;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

3分析古代奴隶制时期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异同:不同:发达程度,东方奴隶制法的发展速度较缓慢,西方则发展较快;民主程度,东方大多数采取君主专制制度,其法律不可避免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多数采取民主共和制成贵族共和制,所以法律也不同程度具有某些民主因素;立法指导思想,古代东方各国法一般宣布为“神”所援手,神权主义,而西方则消除宗教的影响,法律成为独立的领域;立法权,东方一般属于国王,西方则属于国家机关。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概述

一、日耳曼法概述(一)概念恩格斯在论及日耳曼法时曾指出日耳曼的法律,即古代的马尔克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其兴衰大约在5世纪至9世纪。

因而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时间范围Era:(讲解历史发展)日耳曼既不是一个民族,也算不上一个种族,,日耳曼人是古代一些语言、文化、血缘和习俗相近的民族(部落社会)的总称。

古罗马人将公元前2千年到约4世纪生活在欧洲北部和中部,使用日耳曼语族的各种语言的民族,统称为日耳曼人。

公元4世纪因匈奴人西征,日耳曼各部落开始向南涌入罗马帝国境内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进行民族大迁徙,大举进犯西罗马帝国,建立自己的王国,史称“蛮族国家”(罗马人把居住在其国家东北方的外来部族称为“蛮族”,这些外来部族中人数最多的是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和斯拉夫人)公元5-9世纪是从日耳曼人建立国家到欧洲封建制度基本确立的时期地域范围Geographical scope:(加地图)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包括:法兰克、勃艮第、伦巴德、西哥特、东哥特、盎格鲁·撒克逊、斯堪的纳维亚等人建立的国家;性质Nature: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因此,日耳曼法是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形成与发展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1、原有的部族习惯2、“蛮族”法典(成文化)3、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4、王室法令的发展1、原有的部族习惯:日耳曼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解决纠纷、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靠在氏族部落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

这些风俗习惯没有文字记载,而是口授心记、代代相传下来的、在日耳曼征服罗马建立国家之时,他们的风俗习惯就相应转变成法律。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日耳曼法第三章日耳曼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撒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的重要代表。

日耳曼部族的特定历史,决定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成为近代西欧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

重点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日耳曼人各王国建立后,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

如: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良第王国的《狄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朝的《伦巴德法典》等在不列颠,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诸王国以及后来统一的英吉利王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典,如: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烈德法典》北欧,1241年的《裘特法典》。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沿袭氏族制度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参考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汇纂。

如勃良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编纂《西哥特罗马法典》。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法令也出现并日益增多,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恩格斯在论及日耳曼法时曾指出:日耳曼的法律即古代马尔克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马尔克的兴衰大约在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

因此,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在罗马时代,日耳曼人主要分布在罗马国家东北方的广大地区,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的最初和最主要的文献是罗马将领恺撒在公元前1世纪出征高卢时的记录——《高卢战记》和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的《日耳曼尼亚志》。

恺撒时代的日耳曼人尚处于氏族社会,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解体。

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侵入西罗马帝国,进行民族大迁徙,在西罗马帝国被占领的土地上建立了许多"蛮族"国家,主要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伦巴德王国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

这些国家的建立,不但推翻了罗马帝国在西欧的统治,并且改变西欧的社会制度。

从此濒于崩溃的西欧经济,由于生产关系的改变而继续发展,开始向封建制过渡,法律呈现出早期封建制法的特征。

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

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克洛维(公元481年—公元511年在位)时,接受基督教,吞并了其他部族,占领了高卢全境。

到加洛林王朝国王查理(公元768年—公元814年在位)时,建立起法兰克帝国。

国家版图东抵易北河,西连西班牙,南至意大利的大部分,北起北海、波罗的海。

公元800年教皇为查理加冕,授予"罗马人的皇帝"称号。

但帝国的统一并不稳固,公元843年分裂为三部分,即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

9世纪末,查理大帝的帝国土崩瓦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日耳曼法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1、日耳曼国家
AD.476,欧洲中北部的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其中主要的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等。

2、日耳曼法
(1)日耳曼法指欧洲封建制早期(AD.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另一种“日耳曼法”指作为西欧封建法和近代资本主义法历史渊源的日耳曼法律。

该种意义上的日耳曼法已经受到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演变成为西欧各封建地方法。

本章所指的“日耳曼法”是指第(1)种含义。

3、日耳曼法早期封建性的表现
(1)具有封建制法的特征:如国王、贵族的土地私有和特权地位;
(2)带有原始社会习俗的残余:如公社土地公有制等。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1、习惯法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

在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前,各日耳曼部族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时期
(1)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之后,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在罗马法成文化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下,从AD.5-9世纪,各日耳曼国家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形成了各国的“蛮族法典”。

(2)“蛮族法典”分为4个集团: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法兰克集团。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为典型,集中体现了蛮族法典和日耳曼法的内容和特点。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
由于日耳曼法为属人法,因此在各日耳曼国家出现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双轨制”属人法的现象。

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法实际上处于习惯法状态,各日耳曼国家对此进行了一些编纂。

其中以西哥特王国在AD.506颁布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罗马法典)为代表。

但日耳曼法仍占主导地位。

4、王室法
随着日耳曼国家王权的扩张,AD.5-9世纪,各国(如法兰克)国王开始制定罗马法化的王室法。

王室法成为本国内统一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逐步以属地法统一和取代属人法。

5、向封建地方法演变
AD.843,查理大帝死后法兰克帝国分裂为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西欧逐步进入封建社会时期。

日耳曼法也逐渐演变为各封建地方法。

除了不列颠和北欧,原本意义上的日耳曼法消失。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城市法等一起,融合并组成了西欧封建法体系。

第二节日耳曼法基本内容
一、属人法制度
1、属人法的确定
2、法律冲突的解决
(1)各属人法均有效;
(2)优先适用利益最大一方之属人法。

二、财产制度
1、土地制度
(1)马尔克(Mark)公社土地所有制
公社对土地有管理、处分权;社员对土地拥有使用、收益、继承权利。

(2)大土地所有制
①国王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土地可用于赐封。

②公社土地私有后,随着土地兼并,大地主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3)采邑制
采邑是国王有条件赐封给领主的封地。

领主必须向国王效忠,承担军事义务。

因此,采邑制是一种有条件/义务的土地占有制度。

采邑从不可世袭发展到可世袭,但继承人必须重新由国王授封,并向国王效忠。

采邑制是西欧AD.8-9世纪的主要土地占有制度。

(4)农奴份地
农奴对贵族所分之土地享有使用权,同时应当履行各种封建义务。

农奴的人身依附于土地,可随土地一并转让。

2、其他财产权利
(1)确认了对动产的完整的私有权。

(2)动产追及权:即动产所有人对于丧失占有的动产,可以请求返还动产的权利。

具体分为:
①基于自己意思表示丧失动产(如出借),追及权仅及于相对人;
②违法自己意思表示丧失动产(如盗窃、诈骗),追及权及于任何动产持有人。

(注1)
注:
1、动产追及权与“善意取得”的比较。

三、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不发达。

1、契约之债
(1)契约种类少:买卖、借贷、寄托等。

(2)多采取要式/要物契约,具有形式主义。

(3)债的担保:自身担保(人身抵押);名誉保证;宣誓保证;后出现土地/动产质押。

(4)债务奴隶制
2、无侵权之债:侵权与犯罪尚未明显区分。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
(1)一夫一妻制:原先国王和贵族实行一夫多妻,信仰基督教后改变。

(2)结婚方式:买卖婚为主,新娘为婚约标的物;掠夺婚。

(3)夫权:妻子权利由丈夫行使;财产共有,但除了妻子的个人财产之外,夫妻财产由丈夫管理、处分。

2、家庭
保留家长制的夫权和父权。

父亲对子女有特权,儿子可有独立财产和处分权。

3、继承
(1)区分财产不同继承原则:
①不动产由儿子继承,无人继承交回公社;
②动产子女都可继承,但女子仅得男子继承份额的一半。

(2)仅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五、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种类:
日耳曼法未区分犯罪和侵权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以现代法律分析,日耳曼法上的“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行为导致国家机关的惩罚。

2、“侵权”违法行为归责原则:客观责任/无过错原则。

3、复仇制度
(1)血亲复仇,后被禁止。

(2)“赎罪金”制度:数罪金数额由私人协商,后由法律规定;其中大部分支付给受害人;小部分支付给国王或领主,称“和平金”,成为罚金之起源。

六、司法制度
1、审判组织
(1)普通地方法院:起源于民众大会;AD.769,查理大帝代之以专业“承审官”审理案件。

(2)王室法院:包括以巡回法院方式审理案件。

2、诉讼制度
(1)审判方式:王室法院从原先抗辩式发展为纠问式审判方式。

(2)证据规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特点与影响
一、特点
集中体现了早期封建性,表现为:
1、团体本位,与罗马法以个人为中心形成鲜明对比。

如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2、属人主义原则: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制度往往强调属人主义,而以地域来组织的
国家制度则着眼于属地主义。

如与罗马法的双轨制。

3、形式主义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而非主观状态。

如要式/要物契约,
“侵权”行为的客观责任原则。

4、法律规范缺乏抽象性,多为判例的集合。

二、影响
1、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2、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西欧封建法的形成;与罗马法一起为基础,形成了西
欧封建社会的“普通法”。

3、日耳曼法为西欧近代资产阶级法(特别是英国法)的形成提供了历史与制度渊源。

(本章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