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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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公布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公布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

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即: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了元上都遗址的具体位置与保护范围。

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元上都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四条规定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定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以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规定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以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规定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锡林郭勒盟设立的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是中国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遗址。

1988年,元上都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2年6月29日,在第36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元上都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现了内蒙古世界文化遗产零的突破。

《条例》旨在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元上都遗址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为元上都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原创B3 3能够搜集列举实例论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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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内蒙古成为中国21世纪重要能源基地
内蒙古85%的牛奶外销,还供应了京津地区一半以上的牛羊肉
内蒙古自治区是13个粮食主产省区和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3件自治条例和33件单行条例全 面保障了这三个人口较少民族充分 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 民族关系
在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内蒙古在 自身缺粮的情况下,向国家贡献了 10多亿斤粮食和大量牲畜。
收养了3000名外省汉族孤儿。
善待了近百万逃荒的人群。
内蒙古中小学生新学期均 有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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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能够搜集列举实例论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的优越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内蒙古70周年“变形记”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内蒙古骑兵师
八千里边关之
八千里边关
“牧民”哨兵们和军警联合巡边
每座毡房都是固定的哨所
每位牧民都是流动的哨兵
960万平方公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 大多数居住在边疆地区。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 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
还有一批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 民的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 导职务 。

元上都遗址详细介绍

元上都遗址详细介绍

元上都遗址详细介绍一、元上都遗址是啥元上都遗址啊,那可是超酷的地方呢。

它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草原上。

这地儿可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就像是一部古老而神秘的史书,静静地躺在草原上,等着我们去翻阅。

二、元上都遗址的历史这元上都可是元朝的首都之一哦。

元朝那时候可厉害了,疆域辽阔得不得了。

元上都见证了元朝的兴盛和繁荣。

好多重要的政治决策啊、文化交流啥的都在这儿发生过。

那时候的元上都,肯定是人来人往,热闹非凡,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都汇聚于此,那场面,想象一下就觉得超震撼。

三、元上都遗址的建筑它的建筑风格那叫一个独特。

有宏伟的宫殿,那些宫殿的建筑结构可复杂了,每一处都像是工匠们精心雕琢的艺术品。

还有高大的城墙,这城墙就像一个忠诚的卫士,守护着元上都的安全。

这些建筑融合了蒙古传统建筑特色和中原建筑的一些元素,简直就是建筑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

四、元上都遗址的文化意义在文化方面,元上都遗址的意义可太大了。

它是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一个典范。

在这里,蒙古文化、中原文化、西域文化等等相互碰撞、相互吸收。

各种宗教、艺术、风俗在这里交织,形成了独特的元上都文化。

而且呢,这也为我们研究元朝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提供了超级宝贵的资料。

五、元上都遗址的现状现在啊,元上都遗址被保护得挺好的。

毕竟这么珍贵的地方,可不能被破坏了。

有很多专业人员在负责遗址的保护和研究工作。

同时呢,也有不少游客会去那里参观,去感受那古老的气息。

不过在旅游开发的同时,也很注意对遗址的保护,这样才能让元上都遗址一直留存下去,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魅力。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七条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九)依法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十)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元上都遗址出土石刻的保护与研究

元上都遗址出土石刻的保护与研究

收稿日期:2021-12-11作者简介:刘凤玲(1976-),女,汉族,内蒙古宁城县人,锡林郭勒盟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保护与研究。

一尧综合背景(一)元上都遗址石刻文物挖掘保护研究工作元上都遗址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东20公里,上都河(滦河)北岸。

元上都是农牧文明融合的产物,元代多元的文化特征决定了元上都重要的研究价值及地位,元上都及其周边出土的元代石刻价值更是不可估量[1]。

为了详细了解元上都石刻保护与研究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必要对元上都遗址的发展保护历程进行简单的介绍。

公元1256年至1263年,忽必烈建立“开平府”,并定名上都[2]。

随着当时经济文化的发展,元上都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规模比较巨大的一座草原城市[3]。

元上都还加强与欧洲各国的经济文化往来,欧洲人称元上都为“东方神话”,由此可见元上都当时发展的盛况[4]。

元末明初的农民起义将元上都烧毁,元上都最终变为如今的元上都遗址[5]。

因元上都在历史上的巨大影响,各级政府及所属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对于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及遗址内文物的挖掘保护工作[6]。

2006至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组织考古调查测绘、钻探工作队对元上都遗址进行考古钻探和测绘,出土了一系列具有重要价值的石刻文物。

为了加强遗址及文物保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建立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后更名为锡林郭勒盟文化遗产博物馆)[7],出土于元上都遗址及周围墓葬群的元代石刻多展陈于该博物馆内[8]。

2012年6月元上都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9]。

申遗成功后,遗址及遗址内的石刻文物保护与发展更加科学化、持续化。

目前国内关于石刻的研究一般集中在某一区域或某一类型的石刻[10],某一历史朝代的石刻文物[11],石刻的保护现状与策略[12],石刻文献等[13]。

关于元上都遗址的石刻研究主要有元上都遗址碑刻文物[14],元上都工作站及院内部分石刻[15],元上都遗址内某一宫城基址内出土的石刻[16],关于元上都遗址及周边墓葬群出土的展陈石刻研究还鲜有报道。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最新版)2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最新版)2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最新版)(2)(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群、间)的;(二)信报箱(群、间)因维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邮件的;(三)信报箱(群、间)设置于城镇居民楼门禁以内无法投递邮件的。

第四章快递业务第三十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向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的名单。

第三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股权关系、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快递企业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标准。

第三十五条快递企业临时性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

对已收寄的快件,应当按照原服务承诺进行投递。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快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和汇款在运输、传递以及处理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检查、扣留。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

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

社区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研究——以元上都遗址为例

社区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研究——以元上都遗址为例

社区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研究——以元上都遗址为例作者:孙文丽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8期孙文丽(赤峰学院,内蒙古赤峰 024000)摘要:世界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等多方面价值,因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和稀缺的特性,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当前我国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对遗产主体的保护,而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保护以及社区参与遗产保护重视不够。

本文以元上都遗址为例,根据元上都遗址保护过程中社区参与的情况,分析了社区参与在元上都遗址保护中的重要性,并就如何使社区参与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元上都遗址;社区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中图分类号:K8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8-0017-032010年开始的一系列世界文化遗产会议及宣言,掀起了新一轮的“社区参与”热潮。

2014年《奈良+20》在《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基础上着重指出“社区”在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并提出应将遗产的研究与决策制定的参与范围扩展到“能够影响遗产的社区性事务”之中[1]。

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强调遗产主体的保护而忽视遗产地周边环境及居民参与作用的现状。

要改进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势必要提高对社区参与的重视程度并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社区参与,使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角色。

本文拟以元上都遗址为例,就社区参与在世界文化遗产中的重要性展开论述。

一、元上都遗址概况元上都,蒙古族人民称之为“兆奈曼苏默”,寓意“有一百零八座庙的地方”。

元上都遗址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南部的正蓝旗上都镇以东17公里处。

城垣的建筑分为内外三重,中央为宫城,宫城之外者为皇城,在皇城西、北两面者为外城。

皇城位于外城东南部,城垣有六门,四角筑有台墩,四墙外侧筑有马面。

宫城是核心区,位于皇城的中部偏北处。

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元上京是元代建都之初,即1271年至1279年间由忽必烈所建的首都;位于现今内蒙古中部和河北省西北部地带,是中国古代城市规模之最、保存完整性最高的城市遗址之一。

作为蒙古帝国的首都,元上京见证了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征服者之一忽必烈统一中国的历史,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建筑及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价值。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元上京的许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危险。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建议制定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方案,以确保元上京的保护和保存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后代留下一个更完整、更准确、更生动的历史印记。

一、文化遗产登记首先,对元上京的文化遗产进行登记,梳理出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文物、古迹、建筑等遗产。

在文化遗产登记过程中,应与国家、省、地有关单位联系,以确保有正确、最新的文物清单。

二、文物修复该方案的第二部分是文物修复。

在元上京以及周围的地区寻找到有价值的文物遗产后,就需要对这些文物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

对于那些已经受到自然和时间的磨损的古迹、建筑物和雕塑等,需要进行维修和修缮,以延长它们的使用寿命并保持其历史和美学价值。

三、环境保护相对于其他城市,独特的物理环境和天然资源使它成为内蒙古地区的独特自然资源。

因此,环境保护是元上京保护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墙、护城河等大型工程与时俱进的自然环境的保护,也是该计划的严重责任。

四、人才培养为了加强对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建议对相关人才进行培养。

通过促进对文化遗产数据收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工作,对传统文化及文化遗产修复工作进行研究,为更好地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五、旅游开发元上京的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一个目标就是旅游业的开发。

保护文化遗产与旅游业是不可分割的。

在不破坏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元上京的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业,从而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

通过合理规划和经营管理,开通各种形式的旅游路线和旅游博物馆,为游人提供更广泛、更高品质、多样性的旅游体验,同时促进元上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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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下面特地给大家推荐的《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草案)》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元上都遗址是中国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遗址,位于内蒙古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

遗址包括主要有城址、驿站遗址、祭祀遗址及元上都城址相关墓地等类型,其中重要遗址有上都城遗址(占地672.1公顷)、羊群庙祭祀遗址(占地221.3公顷)、砧子山墓葬区(占地64.08公顷)、卧牛石墓葬区(占地57.04公顷)、一棵树墓葬区(占地157.90公顷)、东凉亭(白城子)遗址(占地16.04公顷)、四郎城古城(金桓州城)(占地125.36公顷)。

1988年,元上都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2年6月29日,第3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元上都遗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目前,元上都遗址是我区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的、充分的规范性立法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

为了更好的保护管理元上都遗址,履行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承诺,亟需制定《条例》。

二.条例起草过程2014年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将元上都遗址申遗后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列为专题协商议题;2014年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锡盟行署作为起草单位,经过实地调研,形成了《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送审稿)》;自治区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会同锡盟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等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稿后,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委办厅局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自治区法制办会同锡盟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元上都遗址保护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对元上都遗址保护对象作了界定,并对遗址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如何进行保护作了明确。

同时确立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元上都遗址的利用合理利用元上都遗址,能够进一步提升元上都遗址本身的文物价值,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扩大遗址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条例(草案)》对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管理、展示以及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开展旅游活动都作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的财政保障问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从元上都遗址的重要程度、财力保障实际等因素考虑,保护元上都遗址不仅仅是锡盟和正蓝旗、多伦县的职责,更是自治区的职责。

因此,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条例(草案)》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区、锡盟和遗址所在地旗县三级预算予以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争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六条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旅游、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二)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四)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九)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

对于文物保护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保护第九条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等:(一)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外城、宫城、皇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旧桓州城及羊群庙祭祀遗址、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敖包及其传统祭祀、民歌、传说、蒙古标准语等;(三)自然环境包括上都河、龙岗山和金莲川草原以及区域内湿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十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元上都遗址的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经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遗产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凡涉及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实行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第十四条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要求,在体量、规模、色调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元上都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只能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必要的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元上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情况。

第二十条元上都遗址应当作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元上都遗址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机构等内容,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二十一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开垦的草原,应当退耕还草。

建设控制地带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坚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载过牧。

第二十二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三)擅自移动、污损、拆除、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四)采矿、采土、采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五)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六)擅自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勘测和发掘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砍伐或者损坏树木;(二)围堵填塞河流、湿地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三)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四)无序和大规模的野外露宿和烧烤活动。

第三章利用第二十四条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经过研究、修复、建档后由元上都遗址博物馆收藏,除需要特殊保护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展示。

第二十五条为增进公众对元上都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鼓励当地居民从事与元上都遗址有关的旅游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元上都遗址应当严格控制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适度发展元上都遗址旅游,并为游客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必要的医疗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在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应当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需要取得批准文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与元上都、元上都遗址有关的名词、出土文物、图案、标识、影像和电子出版物等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元上都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日常监测,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日常监测上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和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配备消防、急救等设施和设备。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在发生危及元上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元上都遗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向遗址所在地公安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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