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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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12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衡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参保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特制定以下办法.一、特殊病种范围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B类病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癍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框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C类病种: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申报条件(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病情长、需长期治疗且达到确认标准(附件1).三、审批程序:(一)市本级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程序:1、适应范围:(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确认标准,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2、申报时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3、审批程序:(1)申请:由本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专科医院负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

或门诊病历原件(包括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受理。

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核:a、医保科初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以申请人病历为主要审核资料,个人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经医保科审查认定后,可作为补充资料上报.b、专家审核。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199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按规定批准的退休人员。

铁路、电力部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市区以及各县(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别运行,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市区区域内的市属企业、驻衡国、省属用人单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南岳区区域内的企业(包括直属、市属、国、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南岳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江东、城南、城北、郊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区本级及区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属及区以下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二日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引导、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城镇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镇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一、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文件(XXX)规定,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甲、乙两类。

其中甲类由省政府统一制定,乙类根据实际情况由我市自行制定。

(一)甲类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结核病规范治疗;4、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5、精神分裂症治疗。

6、危重病的抢救;(二)乙类7、高血压病Ⅱ期、Ⅱ期;8、糖尿病I型、Ⅱ型;9、再生障碍性贫血;10、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11、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审批办法(一)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诊断及确定,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最后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机构确认。

(二)凡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参保职工(其中危重病抢救须在事后三日内)必须携以下材料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批:1、《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审批表》一式两份;2、医院诊断证明书;3、辅助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等资料,具体按各病种规定执行;4、本人IC卡;5、一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1张:(三)批准后发给《XX市特殊病种诊疗证》,作为就医、结算凭证。

(四)自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之日起,有效期定为半年或一年时间,逾期自动失效,如病情需要,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门诊特殊病种人费用结算(一)参保职工的门诊特殊病种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具体规定见附件),所发生医疗费用全年合并计算(一个人两个以上特殊病种也合并计算),视为一次住院。

个人分担比例、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结算办法,均与住院费用有关规定相同。

其中经医院同意持专用处方单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再凭原处方及发票到医院录入结算。

医院按发票金额兑付现金,医院直接列支成本。

(二)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参保职工,进行非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就医管理(一)门诊特殊病种指定医院、临床诊治范围等,按各病种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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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特殊病种范围
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B类病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癍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框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C类病种: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申报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病情长、需长期治疗且达到确
认标准(附件1)。

三、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程序:
1、适应范围:
(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确认标准,
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2、申报时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3、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专科医院负责)提
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

或门诊病历原件(包括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受理。

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不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核:
a、医保科初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以申请人病历为主要审核资料,个人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经医保科审查认定后,可作为补充资料上报。

b、专家审核。

建立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专家库,每季度根据申报人数、病种随机抽取相应专家进行审核。

专家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依据,实行签名负责制。

c、分管局领导主持办公会议确认。

医保科、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审核。

(4)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医保科统一汇总填报《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
疗审核确认名册》(附件2),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办理:经审批同意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移交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按程序审批后填写《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

(二)市本级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续评审批程序
1、适应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申请继续享受待遇的人员。

2、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3、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相关的病历及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由市医保中心受理。

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
予以受理
(3)审核(检查):
a、市医保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并签名负责。

b、对患有可逆疾病人员,因所提供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经医保中心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复查。

c、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确认。

每季度一次,局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医保科负责人参加会议,取得一致意见的
予以确认。

(4)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确认的名册,由医保中心汇总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经审批合格名册报医保科备案。

4、办理:经审批合格人员由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殊情况审批程序
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人员初次申请时
间为每个工作日,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诊疗计划等相关
资料(由定点医院负责申请),医保科受理并初审合格后移交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留医保科按程序审批。

(四)档案管理:特殊门诊档案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标准(附件3):此标准是指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最高限额,限治疗以上疾病的药物和治疗费用。

五、待遇标准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经审批后,其待遇享受期限为:A 类病种3年、B类病种2年、C类病种1年。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范围内在职职工自付25%;退休职工自付20%;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在职职工自付17%、退休职工自付12%;精神分裂症无个人自负。

每月限额费用只当月有效、节余不累计。

超过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殊病种的管理
1、患有多种疾病的人员,申报特殊病种待遇时,只能申报一个病种。

2、特殊病种患者可自主选择一至二家定点机构。

(异地安置人员选择一家异地就医登记表中的医院定点)。

经确定后待遇期内不得更改。

患者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尿毒症门诊透析实行集中管理,确定定点医院实行包干诊治。

3、特殊病种病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因病住院,停止享受特门待遇,出院三个月后可申请恢复(A类病种不受限制)。

4、定点机构必须为每一名特殊病种患者建立个人专用档案,载明患者的诊疗计划、每次就医购药记录,包括就诊时间、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及处方和电脑小票、结算单存根,并将就医购药记录详细记入特门手册。

七、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1、基本条件:申请特殊病种定点机构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城区500米以内无同类定点机构。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定点机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申请程序:市区由市人社局医保科受理,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集体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确认,报分管局长审批。

各县市区由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

八、监督及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
诊医疗的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员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定点机构采取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病历、检查报告单、与治疗病种无关的诊疗计划、处方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除追回骗取医保基金外,并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2、定点机构摆放与药品无关的其他用品、引导患者购买与特门病种治疗无关的药品或用品、任意减免患者应按比例自负部分及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等行为,年度内查实二次以上的取消定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定点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资料不齐的,所产生费用无法核实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伪造虚假病历、检查报告单骗取医保基金、或购买与治疗无关的药品或用品,取消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九、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

原我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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