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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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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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码】:【联系电话】:二、协议内容1.甲方承诺提供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乙方享有合法的医疗服务权利,双方应该尊重并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在甲方进行医疗服务,享受医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3.甲方应承担与本协议有关的医疗服务责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开具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要求的医疗服务费用票据。

4.甲方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与反馈机制,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进行跟踪与评估。

5.乙方应当如实提供健康相关信息,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生的医疗建议执行治疗措施,认真服用药物,配合治疗,正确保存医疗服务费用票据。

6.乙方应当如实填写、签字、盖章医疗服务费用票据,不得虚报或提供虚假信息。

7.本协议自乙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自动续约。

三、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履行协议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2.若乙方未履行协议义务,违反医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并具有约束力,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2.针对本协议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平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乙方可将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上协议条款经双方充分商议、理解并确认,均为法律合规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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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背景简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医疗服务的提供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

协议内容服务内容本协议旨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城镇职工的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给予参保人员必要的医疗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提供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提供必须使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应当及时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报告和证明。

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政策,收取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应当合理、规范,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价或变相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参保职工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并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质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职工提供经过许可或认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技术和方法。

责任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医疗行为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参保职工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相应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效力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遵守协议内容并履行各自义务。

本协议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协议期满前30天,双方应自行或协商续签。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关注民生、保障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需要遵守协议内容,提供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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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保险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乙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定点服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确认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关系人身份的确认1.1 甲方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机构,受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1.2 乙方作为经营医疗服务的机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为乙方提供定点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付义务。

2.1.2 检查、监管乙方的医疗服务质量。

2.1.3 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医疗服务。

2.2.2 遵守甲方规定的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

2.2.3 对甲方提供的保险金进行严格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履行方式3.1 甲方与乙方确认,乙方不得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向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形式收取其他的费用。

3.2 如果乙方向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收取任何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甲方将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3.3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和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管理和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期限4.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一方终止为止。

4.2 双方在有效期内必须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乙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6.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6.2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如果任何一项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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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医疗机构名称)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鉴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健权益,甲、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经营资质证件号码等)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等)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医疗机构。

2.甲方拥有的权利:有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医疗费用;有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3.甲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清楚明示价格,不得强制推荐或变相推销各种服务,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变相提高医疗费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事项,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记录表上,并存档备查;按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要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不得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追加收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税费。

4.乙方的身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乙方拥有的权利:有权指定、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向甲方收取医保服务管理费;有权对甲方开展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的义务:在规定范围内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解释和传达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说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中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三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三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三篇篇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乙方: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鉴于,甲方具有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资格,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双方的身份信息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服务机构类别)。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服务机构类别)。

第二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2)按照规定报销乙方提供的医疗费用;(3)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4)维护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5)保护患者隐私,不泄露相关信息。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规定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2)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3)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4)维护与甲方的良好合作关系;(5)保护患者隐私,不泄露相关信息。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三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三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三篇篇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14号)、《_______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屮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笫二条屮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中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笫四条屮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山屮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笫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屮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III屮乙双方协商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22 年 1 月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门诊特殊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合规收费。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议确定的量化指标与人社局组织的年度考核挂钩,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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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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