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杨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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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民诉法是不可或缺的一门课程。

通过对民诉法的学习,我深刻理解到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民诉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

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涉及的案件类型繁多,涵盖了范围广泛的民事纠纷。

在学习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诉讼程序,掌握各种证据的适用规则和程序要求,以便能够正确处理民事案件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法律实务,我们还能进一步了解实际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其次,我得到了深刻的认识,即民诉法强调的是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原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当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宗旨,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情况。

因此,我们作为法律人,应当时刻保持对公平正义的敏感和责任感,积极参与维权和公益等活动,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此外,我还意识到民诉法强调的是合法程序的重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维护法治的基础。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为程序上的失误或疏漏而损失了合法权益,法律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民诉法的程序规定,熟悉各种诉讼文书的书写要求和提出申请的时限,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避免程序上的错误和纰漏。

此外,我们还应当时刻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最后,通过学习民诉法,我也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我们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敬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真诚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努力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制度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我的实践经验中,我深深体会到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在我参与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争议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对待。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双方意见,确保双方有平等的辩论机会。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证据进行评估,做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民事诉讼法注重程序公正。

在我参与的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程序公正对于案件的公正结果至关重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确保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享有平等的诉权和辩护权。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公众可以进行旁听,保证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民事诉讼法采用了各种诉讼方式,提供了更广泛的救济渠道。

在我参与的案件中,我了解到民事诉讼法不仅强调了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还提倡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更好地解决争议问题。

诉讼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具体争议,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法提供了更宽广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民事诉讼法和解制度在促进司法效率和满足当事人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接触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够避免法律纠纷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其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我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且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学习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的总结。

首先,学习《民事诉讼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价值。

《民事诉讼法》确认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以及公正、公平、便利和及时解决民事争议的价值追求。

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使我明白了我们应当如何依法行事,更明确了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诉讼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

这些原理和价值观的确立,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其次,学习《民事诉讼法》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法律的制定过程和法律的具体内容,并且深切感受到了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要想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就必须坚守法律,不违法、不越权。

再次,学习《民事诉讼法》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具体步骤,例如起诉、审判、调解和执行等。

学习《民事诉讼法》使我明白了申请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举证质证的方法和要求、辩论和判决的规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通过学习这些程序规定,我更清楚地了解了民事诉讼的流程和要求,有助于我在将来的实践中更好地操作和应用。

最后,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认识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守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模版(三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模版(三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模版昨日,在班主任黄叔的悉心引领下,我有幸参与了____诉讼法学年会这一盛会。

作为初次涉足此类高端学术活动的一员,我内心既感兴奋又略带无奈,因自身学识所限,对会议内容难以做到深入理解,仅能通过记录笔记与口头低语,对部分观点表示赞同或赞叹。

年会首日,除却必要的选举等____程序外,会议的核心聚焦于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题。

会上,来自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杰出代表们纷纷发表见解,他们或从理论高度,或从实践经验出发,以各自独特的视角,或慷慨激昂,或冷静理性地阐述了对这一议题的深刻理解。

我虽难以全面把握其精髓,但全程的参与无疑拓宽了我的视野。

此次年会给予我的启示主要有二:思考问题时应避免陷入宏观叙事的窠臼,而应着眼于具体问题,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比较分析,逐步深化认识,进而思考其对整体格局的潜在影响。

例如,年会中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诚信问题的讨论,便是一个生动的例证。

与会者围绕律师不诚信现象的根源展开了激烈而友好的辩论,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司法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根源于社会教化的缺失。

这一过程让我深刻体会到,从具体问题出发进行思考的重要性。

思考问题的起点应是对“是什么”的追问。

当会议中的讨论深入到诚信问题的本质时,一位学者的提问引发了全场的反思——我们所说的诚信究竟指什么?这一问题触及了律师职责的核心,即如何在维护当事人利益与伸张社会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这使我认识到,在探讨任何问题时,首先明确其定义与范畴是至关重要的。

年会中还涌现了许多精彩纷呈的亮点。

如马克思·____以自动售货机为喻讽刺法官机械办案的观点,在会上却得到了具有____年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官的支持;又如上午老教授提及美国法典中关于律师职责的表述,下午便有留洋学者以德国、日本的法规为例进行反驳。

这些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激发了我对法律职业深层次问题的思考。

总而言之,此次诉讼法年会对我而言是一次极为宝贵的学习经历。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对其内容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是我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裁判等具体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定,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保证。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不同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这些程序,使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程序,我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案件。

其次,我注意到证据的重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参考。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非常详细,包括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采信等方面。

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深刻认识到证据对诉讼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了如何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我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准备和运用,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再次,我认识到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法律概念和规定是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解释和适用的。

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我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

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还学会了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发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

通过与实践相结合,我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后,我在学习民事诉讼法中也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规定,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援助。

在实践中,我会更加关注法律援助的实施和推动,为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学习民诉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的心得领会【篇一:学民诉法心得领会】学《民事诉讼法》心得领会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琐的学科,有着各样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勤苦耐劳的精神,仔细慎重的思想。

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感觉可是这样,我一看就会。

但是,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对该课程进行解读,我感觉我很迷惑,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以后,在老师的指引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

学习民诉法,假如没有雄厚的民法累积和对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门路多样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行能学好。

学习民诉法重点在于运用,多参加实践,累积经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民诉法内容无聊无聊,艰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觉力所不及,总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彩缤纷的珠子的串通起来的,住不住重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方,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

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讯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过去的教科书中往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葛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详细落实民事审讯权的一项制度。

二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整不同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烦恼;再比方,民诉法的基来源则,民诉法的基来源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有 5 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动听联系在一同的,它们有着如何的实质意义;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海洋捞针的感觉。

我们认为民诉法的操作性很强,讲堂解说繁琐,我们很多人都误认为只需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无师自通了。

比如前不久。

,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中间波及了很多民诉法知识,所以很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

可是,我们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正的裁决,为当事人保护合法利益。

2023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文____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民事诉讼法也随之不断完善。

____年,我有幸可以参加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培训课程,通过系统的学习与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规范与作用,也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首先,我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纠纷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它不仅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公正,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了解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原则,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加强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我进一步了解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原则。

在课程中,我学习了民事诉讼的组织程序、案件受理与调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学习,我清楚了解到民事诉讼的主要环节与程序要求,明确了如何进行诉讼、应如何维权。

同时,我也更加认识到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平等原则、审判独立、追求真实与公正等价值观念的重要性。

只有在遵守程序要求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达到公正的审判结果。

此外,我受益于与其他学员的交流与讨论。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有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进行了案例分析与模拟庭审等实践活动。

在与其他学员的交流中,我获得了更多的思路与观点,也学到了其他人的经验与智慧。

通过彼此的交流与互动,我不仅增加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

然而,学习民事诉讼法也让我看到了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与多元性,民事纠纷的案件类型与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压力。

在培训中,我们也讨论了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其次,我也认识到了司法机关在操作上的困难与不足,尤其是在执行程序方面,执行难、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未来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与素质,为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积极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读后感

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读后感

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读后感读完民事诉讼法相关的书籍后,我就像是在法律的大迷宫里走了一遭,虽然迷迷糊糊的,但也收获满满。

刚翻开书的时候,感觉那些条文就像一群调皮的小怪兽,张牙舞爪地向我扑来。

什么“管辖”啦,这个法院能管,那个法院也能管,搞得我脑袋都大了。

就好比你要去找一个人评理,结果有好几个地方都能管这个事儿,你还得先弄清楚到底该去哪家“说理大厅”,真是让人头疼。

不过仔细想想,这规定其实也有它的道理。

这就像给不同的纠纷找合适的“管家”,这样才能管得好嘛。

再说说诉讼当事人这一块。

原告、被告、第三人,这就像一场大戏里的各个角色。

原告是那个敲锣打鼓要讨个说法的人,被告则是被拉到舞台中央接受质问的。

而第三人呢,有点像个神秘嘉宾,有时候是来帮忙的,有时候又可能把事情搅得更乱。

我就想啊,这就像我们平常生活中的吵架,总有个挑事儿的(原告),有个被挑事儿的(被告),旁边还可能有个煽风点火或者劝和的(第三人)。

证据那部分也特别有趣。

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武器,你要是没有足够厉害的武器,就只能在法庭上干瞪眼。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这些就像不同类型的魔法道具。

书证像是有魔力的信件,物证像是带有神秘力量的小物件,证人证言呢,就像是一个会说话的魔法精灵。

但是这些证据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得符合规则。

就好比魔法道具得按照魔法咒语来使用,不然就会出乱子。

还有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就像游戏里的关卡。

一审是大家第一次在法庭这个战场上交锋,各自拿出证据和理由,你来我往。

要是有一方不服气,就可以开启二审这个升级关卡。

再审呢,就像是游戏里发现了大漏洞,要重新审视整个过程。

这让我感觉打官司就像一场超级严肃的游戏,每一步都有规则,每个关卡都有挑战。

读完这些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后,我也深深地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它就像一个巨大而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条文)都有自己的作用,虽然复杂,但为了保障我们的权益有条不紊地运转着。

虽然我可能还没有完全掌握这个大机器的操作方法,但也算是对这个神奇的法律世界有了初步的探索,不再是那个对民事诉讼法一无所知的小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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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一、注意事项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际上是一部半拉子工程,在体例体系上不全面、残缺不全,主要因为事实上《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已作出了大体规定,无法再照搬照抄,导致规定条文碎片化、散乱化。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文字水平不高、表述准确不够全面到位,甚至不及《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对应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则规定:“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等”。

3.细节里存在的问题: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二.必须把握的重要纲领性条款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人米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

2.《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二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体现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引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三、理论阐述解读1.举证责任问题①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问题,故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backbone)”;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前者为表面,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后者为本质,是指待证事实处于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和风险。

②将“真伪不明”作为举证责任的内容,明确了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内涵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但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时举证责任解决的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举证责任实质上成为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形式,质言之,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告诉法官应作出裁决的内容,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判决。

③将要件事实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实质标准,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息关系来分配举证责任,由法官基于经验,依据公正、便利、政策性考虑予以分配;大陆法系则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认为: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已具备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立法者预先设置的结果;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限制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司法解释将“要件事实”表述为“基本事实”,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无此表述,均是指权利及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同时未对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一一列举,而是案中一般规则进行识别,更为科学。

④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举证责任分配是由实体法律规范分配,而非法官分配,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分析实体法律规范关于权利要件的规定,识别其中蕴含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与证据远近,对实体法律规范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予以调整。

但是,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在法律未具体规定,据证据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即为此滥觞,但现实中出现了夸大化的问题,故《民诉法解释》将该条予以取消,实践中确存在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导致明显不公平结果,应通过批复等方式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不能在个案中由法官予以调整。

2.证明标准问题①证明标准解决了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问题,即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具有法定性,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即法官对待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内心确信程度,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举证责任提供了现实、可预测的尺度,使诉讼证明成为有限度的认识活动,而非无止境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以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程度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实行“盖然性优势”、“优势证据”、“盖然性占优”标准,要求是“更有可能”,待证事实超过50%证明程度;大陆法系实行“盖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是“非常可能”,待证事实超过75%证明程度。

不可能有一个能够客观统一、具有明确标准的证明标准,但一个相对确定的证明标准可暂时吸收不满、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但要真正保障法官运用正义的标尺,使得裁判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必须通过简介之约的制度路径来予以保障,尤其是心证的公开化,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令当事人知晓法官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令法官的自由心证活动得到外界的监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第二款、第97条对此予以了体现(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是多层次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该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儿提供的证据,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不存在。

)确定:对于提出本证的当事人,证明标准应达到“盖度盖然性”;对于针对本证提出的相反证据,只要达到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动摇本证对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即可。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6条第二款(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之事实,结合当事人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即可认定。

)确定: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实,证明标准达到可能性较大,即盖然性占优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6条第一款(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达到与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方可认定。

)确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与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英美法系称为“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显而易见的程度。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一款第2、3、4、5项,第二款(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肖票裁决确认的事实虽然免除举证一方举证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除外)确定,针对确定事实的相反证据,须达到足以反驳之程度。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一款第6、7项,第二款和《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之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载明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针对确定事实和公文书证的相反证据,须达到足以推翻之程度。

3.举证时限制度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大陆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对于逾期举证采取了“失权为原则、不失权为例外”的较为严厉思路,但是《民事诉讼法》采用了“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的较为和缓的分层次设计逾期举证后果的立场。

举证期限属于民事诉讼的期间。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和核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但是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是要训诫和罚款(罚款数额考虑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标的金额);一般过失逾期举证的,证据不失权,但是要予以训诫。

证据失权后果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即使逾期举证不发生证据失权,但是客观上造成诉讼拖延、实质上妨碍民事诉讼;但是只要逾期举证,均应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

4.书证提出命令①囿于《民事诉讼法》未提供相应制度空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能为诉讼第三人设定义务,书证提出命令仅限于当事人,辅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合议庭、主审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收集证据手段欠缺之弊。

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9条第二款(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提出命令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③明确应提交书证的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引用过的书证,申请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如法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的病历),为申请当事人利益制作的书证(如继承人要求遗嘱持有人提供书面遗嘱),账册、记账原始凭证(因其在商业交往中具有重要证明意义)。

④违反证据提交命令的后果一是证据法上的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者,人民法院推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二是诉讼上的后果,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应以妨碍民事诉讼处理。

5.公文书证公文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如裁决书、处罚决定)、报告性书证(登记簿、户籍登记等)。

公文书证具有当然的形式证据力,而私文书证不具备,提出私文书证的当事人负有证实私文书证真实性的本证证明责任;公文书证推定具有实质证据力,除非对方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反证。

6.专家辅助人制度《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人制度。

①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功能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仅是:就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质,功能和目的仅是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完成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官专业助手之功能。

专家证人的功能则为双重,辅助法庭事实发现是其首要和优先之功能,其次才是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专家证人制度与鉴定制度均具有事实发现过程中辅助法官对专业问题作出决定之功能,故大陆民事诉讼制度在已规定鉴定制度的同时在设置专家证人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亦不符合法律创设的内在逻辑;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尽管与事实证人存在差别,但其诉讼地位仍属于证人范畴,大陆证据法不允许证人表达意见证言,只能进行体验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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