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罗马法,作为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法典之一,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究罗马法的精神,以及其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对罗马法史的回顾与分析,本文将展现罗马法精神的特点,并探讨其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罗马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罗马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极具划时代意义。
在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罗马法以法律是统治者的命令为基础,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人民开始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几位重要的法学家,开始了实证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后4世纪,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法学家们开始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出法理原则,形成了罗马法典。
罗马法典被视为法律的权威,对后世的法学家和法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罗马法的精神特点1. 实用性与灵活性:罗马法倡导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争议和保护当事人权益。
同时,罗马法也具有灵活性,在法律制定和适用过程中,重视对不同情况的细致分析和个案判断。
2. 基于理性的公正性:罗马法追求公正和理性的原则,通过倡导平等和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 完备性与系统性:罗马法致力于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条文和法规,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三、罗马法对当代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启示1. 借鉴罗马法实务经验:当代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实务经验,注重案例分析和个案研究,以提高实践能力和法理分析能力。
2. 强调法律整合与完善:现代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律的整合性和系统性,促进不同学科的融合,提高法学专业的综合素质。
3. 弘扬法律公正与正义:罗马法注重公正与正义的原则,当代法学教育应加强对法律公正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
4. 重视法律的实践应用:罗马法强调实践和灵活性,当代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相结合。
罗马法研究论文

罗马法研究论文一、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以法国德国为中心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
然而,罗马法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尤其在于私法特别发达。
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的罗马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
因此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罗马法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使具有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一)德法两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虽然由罗马法复兴所导致的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是一个普遍的历史现象,但是针对具体国家和地区而言,罗马法的影响程度却存在很大的差别。
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播,所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继受罗马法的地区原来存在的法(这在当时主要表现为习惯法)是否对罗马法具有抵抗力。
如果当地法具有抵抗力,那么罗马法渗透的程度就有限,反之,罗马法则取而代之,成为一种主要的法源。
当地法是否具有抵抗罗马法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法是否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程度。
如果当地法已经相对成熟,没有过大的缺漏,那么罗马法传播的空间就十分有限,最多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法源而存在,相反,如果当地法过于简陋,不成体系,那么在罗马法的冲击下,自然面临湮灭的命运。
二是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当地法。
法律总是在适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被法院适用的法是最强有力的法。
如果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那么即使存在一套地方法,她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也必然被法院实际适用的法所排挤,相反,如果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即使它适用的地方法相对简陋,也仍然可以在适用中得到完善从而抵制罗马法的影响。
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
[③]1.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次发生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
此时高卢(后来法国所在的地区)被罗马人征服,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第一篇: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罗马法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称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
罗马法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不愧为古代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Spirit of Roman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Abstract:Roman law is still not diminished its impact spread,Roman law in the spirit of its implication,The spirit of Roman law, including the spirit of natural law, moral and rational spirit of private law,Three of the modern society in which people view the law and legal research methods,And inspired social consciousness of contemporary people.Roman law to man's natural state of fusion natural rational esteem, and moral pursuit, and valuable equality were later called the modern civilization, to carry forward the basic elements.1 Roman law is in the system and spiritual left us all the ancient worthy the most valuable heritage.Keywords:Spirit of the law the spirit of natural law private spirit rational spirit目录1、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4)2、私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6)3、理性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9)4、参考文献 (11)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2020年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论文

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论文教育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
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学教育发展较早,最早的起源于十一世纪左右意大利博伦亚大学的罗马法学教育,当时随着罗马法《学说汇纂》被重新发现,博伦亚大学成了当时世界罗马法学教育乃至法学教育的中心,据记载当时德国派去意大利学习罗马法的学生就达到千人,这也直接为世界罗马法学教育及法学教育中心之后向德国转移奠定了基础。
从西方法学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罗马法学的教育。
一、我国近代罗马法教育的发展概况清末以来,随着西法东渐,中国开始了法学的近代化进程,当时主要是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期间法学教育特别是罗马法学教育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
尤其是在民国时期出现了一批优秀的法学院校、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教材,其中优秀院校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罗马法学家及教材以黄右昌、陈朝璧、丘汉平等及其《罗马法》教材为代表。
之后中国各著名大学相继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比较代表性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研究所,湖南大学法学院的现代私法与罗马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的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罗马法研究所等,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专著、教材和学术期刊。
可以看到罗马法学作为一门外来学科,我国罗马法学教育从无到有,尤其是民国时期的研究繁荣期的出现,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但是,抛开客观原因,由于对罗马法学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导致现今我国罗马法学教育还远不能满足国内罗马法教育研究的需求,和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罗马法教育研究差距非常大,和罗马法学应有的学科地位不相对称。
因此需要我们对现今我国的罗马法学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二、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一)学科建设上重视不够目前,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罗马法学一直是依附于民法学,作为二级学科民法学下面的一个分支存在,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16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民法作为专业必修核心课程存在,像物权法、债法这些重要课程也只是作为一般法学专业课程开设,罗马法只能沦为一门法学专业选修课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பைடு நூலகம்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它充分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的规定,体现了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兼顾效率的立法精神。这些都不愧是古罗马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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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古罗马在用益物权制度上的先趋意义。
这种先趋意义的内在核心正是四个字:物尽其用。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罗马法发达成因浅析 论文

罗马法发达成因浅析论文关键字:理论发展自然世界法律发达罗马国家民法法学家内容摘要: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达到了古代世界法律发展的顶峰,直到今天对世界上众多国家的私法仍有深刻影响。
而罗马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与其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经济贸易扩大和重视法学家作用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关键词:罗马法发达商品经济法学家罗马法就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但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度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①]但我们通常研究的是其中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其私法部分。
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②]罗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及其影响为其他任何法系所不及。
不仅在当今世界各国现行的法律中可以见到它的原形,而且法学家还把它最为一门具有现实意义的学问加以研究,许多国家的法律院校把它列为一门必修课程。
而罗马法上的很多制度如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损害有过失就要赔偿的民事归责原则,消灭时效制度,合同的履行等原则,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民法不予采纳。
在奴隶制的罗马国家,之所以会产生具有如此巨大影响的罗马法,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是罗马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罗马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世纪以后,罗马奴隶主统治阶级大力奉行武力扩张政策,通过大规模的征服战争攫取了巨额财富,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罗马的农业、手工业特别是商业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发展。
到公元1-2世纪,除四周边疆外,罗马帝国境内的广大地区出现了长期所没有的“和平局面”,进入相对稳定时期。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外国法制史论文专业:法学学号: 100841210学生姓名:郭斌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指导教师:王华峰二〇一二年六月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公元12 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
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一、罗马法概述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 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
“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
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
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
12恩格斯指出: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 Roman Law)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论文

罗马法概论结业论文题目:浅论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学生姓名:沙吾列.库勒加别克学生学号:2001130131 专业班级:法学1301 成绩:2016年11月2浅论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浅论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摘要: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说过“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女子和男子、女性和男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
”我们研究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无疑对于深入了解人类文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现代文明建设,特别是现代法制建设能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古罗马妇女在婚姻家庭法中地位的研究来更好地了解古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状况。
古罗马妇女从古罗马的历史发展中逐渐的解放出来,不仅是妇女自身的一个伟大的进步,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巨大进步。
本文通过考察罗马国家制度和家庭制度的特点,探讨罗马婚姻家庭法立法的历史背景及妇女在其中的地位变迁状况,并最终分析了这一变迁的特点。
关键词:妇女罗马法人身财产地位变革一、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变革的历史背景罗马是个通过走征服之路发展起来的典型的父权制国家,男性是社会生活的中心,早期妇女地位低下,生活天地狄小,是依附于男性而生存的弱势群体,就如同般达所说“没有女人男人能独立思想没有男人女人就无所适从”。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
在古代罗马,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无疑也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当时的罗马国家是个公民国家,由拥有土地财产的公民组成的集体是罗马国家的核心1。
因此,只有拥有财产的男性公民才有资格参与政治。
妇女“不能参与选举投票,不能担任元老议员,不能当官任职。
”2妇女被排斥在政治之外,使得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只能是体现男人意志的法律。
随着罗马国家积极地向外扩张,统治的范围不断的扩大,公元前 1 世纪已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国,特别是布匿战争所带来的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大变革,冲击了罗马原有的国家制度和家庭制度,促使罗马国家制度和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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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十二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即自罗马氏族社会到奴隶制社会过渡时期,或者说是从罗马公有制到私有制过渡时期。
该项制度从确定财产归属、促进物尽其用等目的出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也对今后各国该项制度的设计有着深远影响,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精神至今仍为多数国家所沿用。
我国当今法治化进程加快,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也是今后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取得时效罗马法民法典
一丶取得时效制度的产生
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又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该项制度最初形成于古罗马法,早在《十二表法》出现前已存在。
它伴随着所有权从公有向个人所有的分化而诞生,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
罗马社会的发展经历了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当土地、牲畜等财产出现剩余并有闲置不用现象时,为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使用他人废置之物,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即占有动产1年,占有不动产2年,可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到《十二铜表法》时,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尽管事实上财产己属于他人,但法律上他人没有所有权,因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为消除这种现象,在罗马法里,最早产生了取得时效的制度。
”至共和国末期,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必要手段,此种证明即使原所有人能证明该物原属于自己也不能推翻。
进入帝政后期,为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取得时效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
时效制度以其“事实胜于权利”原则冲破了传统的“权利胜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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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取得时效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对后世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传承接受罗马法体例的大陆法系理应顺理成章地接受取得时效。
但引人注意的是,消灭时效较快地被大陆各国民事法律所接受,而取得时效被采用,则费了些曲折。
资产主义初期,按照“私权神圣”观念,出于对“个体”私权的保护,早期立法者对取得时效的适用仍存在犹豫。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迅猛发展,统治者们逐渐认识到,资产阶段“整体”私权的重要性远胜于“个体”私权,再加上实践中取得时效已在不同程度地实际发挥着作用,给资产阶级经济秩序带来了不少好处,立法中赞成和普遍采用取得时效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1.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袭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而且发展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使取得时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如在取得时效完成后,罗马法中规定占有人享有拒绝交还的权利;法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占有人有拒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绝交还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了占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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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在其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
有关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其第900条规定:“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时,若此项登记已经达到30年,而且此人取得对该土地的自主占有时,则此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有关未登记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其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对他人的不动产经过30年和平、公开、连续的自主占有,占有人可以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其成立要件首先要求占有人必须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该不动产。
其次要求此占有人必须公开、和平、持续占有。
最后,占有人必须依公示催告程序除去他人的所有权,并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
3.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面,明确规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
首先,在土地所有权取得时效里面,它分为普通取得时效与特殊取得时效两类。
普通取得时效指的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当登记为所有人的占有人,只要其为善意,并没有争议地连续取得10年,即取得所有权,实质上是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
特殊取得时效指未登记土地的取得时效。
并且瑞士民法典并未严格把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排除在其适用客体之外。
4.公有制国家对取得时效制度持否定态度,民事立法中只规定消灭时效,否认取得时效的合理性。
各社会主义国家基于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以及从反对不劳而获的伦理观念出发,认为长期占有他人财产就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这种占有是在和平的、公开的方式下发生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各国以及我国等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即至目前,这种否定取得时效的立场及其影响力也未在我国及前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里完全消除。
4三丶我国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必然性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明文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尽管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取得时效的条文,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反对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通过罗马法上认清取得时效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坚定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决心,发挥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利国利民,促进社会发展。
第一,取得时效具有确定财产归属、解决纠纷的功能。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
取得时效的这一传统的功能也被现代民法所采纳。
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不少由于产权归属而产生的纠纷,而且我国现有的制度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规定取得时效,可以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在法律上避免了纠纷的出现。
所以,取得时效对于确定产权归属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
第二,取得时效具有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的功能。
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既要保护所有权,又要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时效制度更倾向于后者。
取得时效在实现物尽其用方面的作用显著且重要。
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
3闫彦:《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
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则物就有可能处于闲置状态或处于无权使用的状态,不利于物尽其用。
所以,取得时效的这一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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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取得时效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功能。
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由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定的新的秩序。
为了维护这种新的秩序,就有必要设立取得时效。
同时,取得时效还可以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设立取得时效,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结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一些财产归属的纠纷,由于占有时间过长,致使人民法院难以取证,从而无法做出裁决。
如果法律设立了取得时效制度,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占有人的占有符合取得时效的规定,进而直接确定权利的归属,这就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完整的时效制度应由诉讼时效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共同构成,如果只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势必造成时效制度的欠缺,不利于民法对财产关系的全面调整,也可能导致所有人因种种原因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能请求占有人返还财产与占有人因没有取得时效制度而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两难境地。
所以,完整的时效制度应当包括取得时效制度。
5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