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汇总
教育部曝光的招生作弊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教育部曝光的招生作弊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教育部最近曝光了一些招生作弊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些典型案例向我们警示,招生作弊不仅违法,而且损害了教育的
公平和公正。
案例一:利用关系拉拢考官
某名校招生考试中,一位考生家长利用自己的关系,在考前找
到了其中一位考官,并提供了财物作为回报。
这位考官在评分过程
中对该考生进行了偏袒,导致了其他考生的不公平待遇。
案例二:资料篡改提高分数
某高中招生时,一个考生意图提高自己的分数,篡改了申请材
料中的成绩和荣誉记录。
这样一来,他的录取概率就明显增加了,
其他与他竞争的考生则因此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案例三:替考行为
在某个考场上,一名考生让别人代替自己进行考试。
这种替考
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伤害了其他努力备考的考生们的权益。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些人为干预和作弊行为在招生过程中的严重
后果。
这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还对教育的整体形象造成了
负面影响。
教育部通过曝光这些案例,希望能够唤起公众对于招生
作弊问题的关注,并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管。
为了防止招生作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
招生考试的监督和审核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关系拉拢考官和其他腐
败行为。
其次,建立高效的信息核验系统,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最后,加强学生和家长的法制教育,提高对于作弊行为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我们希望能够呼吁全社会共同维护招
生的公平和公正,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竞争的环境,让他们真正通
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入学的机会。
——考风考纪警示案例册

——考风考纪警示案例册案例一:夹带纸条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陈某某在期末考试中,将纸条夹于试题册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情形认定:作弊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二:在手心抄写资料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周某某在期末考试中,将资料事先抄写于手心,在考试过程中查看,被监考老师发现。
情形认定:作弊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三:监控中发现夹带纸条为核实案例二中周某某同学的违规违纪行为,调取了考场监控。
结果发现同一考场中陈某某同学还存在明显夹带纸条行为。
情形认定:两人均被认定为作弊依据:视频监控为确凿依据。
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记过案例四:利用手机作弊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石某某在期中考试中,手机未按规定上交,考试过程中把手机夹在大腿间打开网页进行搜索和抄写,被监考老师发现。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季某某在公选课期末机考考试中,手机未按规定上交,考试过程中把手机拿出查看相关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情形认定:两人均被认定为作弊“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二)款“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五:未将手机按规定上交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发生多起考生未按规定上交手机至考场指定位置,虽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但均被监考老师发现。
科目三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

科目三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案例名称:科目三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案情概述:某驾校在组织学员进行科目三考试时发生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的罪案。
驾校教练员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与多名学员勾结,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场考试作弊行为。
案发经过:1. 策划阶段:王某在考试前密谋与多名学员合作作弊,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他与学员们商定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在考试过程中传递答案。
2. 实施阶段:考试当天,王某事先准备好无线通讯设备,并将其分发给学员。
他们约定在考试过程中通过无线通讯设备传递答案。
王某还在考场内设立了一个暗号,用于传递特定问题的答案。
3. 被发现:考试过程中,考场监考人员发现了王某和学员之间频繁传递信息的异常行为。
他们立即采取行动,查获了王某和学员的无线通讯设备,并发现了其中存有考试答案的信息。
4. 警方介入:考场监考人员立即向警方报案,将王某和涉案学员移交给警方。
警方对王某和学员进行了讯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勘验。
5. 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和涉案学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吊销教练员执照。
涉案学员根据其具体参与程度被判处不同的刑事处罚,并被取消参加驾驶考试的资格。
案例总结:该案例展示了驾校教练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学员勾结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损害了驾驶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利益。
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予以严惩,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车管所驾考舞弊案例

车管所驾考舞弊案例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车管所驾考里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舞弊案例。
一、高科技作弊手段的“滑铁卢”1. 隐形耳机的“小秘密”有这么一个哥们儿,估计是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没信心,又特别想拿到驾照。
他就弄了个高科技的隐形耳机,想着在科目一理论考试的时候能接收外面的答案。
考试那天,他把耳机塞得严严实实的,还假装若无其事的样子。
可他不知道啊,监考人员那都是火眼金睛。
一进考场,他那紧张的小表情和时不时摸耳朵的动作就引起了怀疑。
监考员悄悄走到他身边,就听到他耳朵里传来微弱的电流声。
这一下可就露馅了,那哥们儿还想狡辩呢,说自己耳朵有点不舒服在揉,可是证据确凿,最后不仅考试成绩作废,还被禁考了一段时间,你说这亏不亏?2. 智能手表的“歪脑筋”还有个考生,觉得自己记忆力不行,就打起了智能手表的主意。
他在手表里存了好多科目一的答案,考试的时候就偷偷看手表。
但是他忘了,考场里可是有摄像头全方位监控的。
监控室里的工作人员发现他老是低头看手腕,动作鬼鬼祟祟的。
再仔细一瞧,那不是在看手表上的答案嘛。
结果可想而知,这哥们儿被当场抓住,那一脸的懊悔啊,就像吃了苦瓜一样。
二、代考:最愚蠢的“捷径”1. 科目二的“替身”闹剧。
有个妹子,一想到科目二那些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啥的就头疼。
她不想自己考,就找了个和自己长得有点像的朋友来当替身。
考试那天,她俩还精心打扮了一下,想蒙混过关。
可这妹子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儿,就是考试前身份验证环节。
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照片的时候,就发现这个所谓的考生和身份证上的人不太一样。
这时候,妹子还在旁边一个劲儿地解释说是化了妆的原因。
但是工作人员可不会被这种小把戏骗到,经过进一步调查,真相大白。
妹子和她的朋友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2. 科目三的“冒名顶替”再说个科目三的代考事儿。
一个大叔觉得自己年纪大了,科目三的路考不好过,就花钱找了个年轻的小伙子来替他考。
小伙子上车的时候还挺自信,觉得自己开车技术好,肯定能蒙混过去。
作弊行为案例分析

作弊行为案例分析作弊是指在考试、竞赛或其他评选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应得的好处或者瞒混事实真相的行为。
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个人和社会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实际案例,探讨作弊行为及其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考试作弊在一所高中的期末考试中,学生小明使用了一部隐藏在笔盖中的小型通讯设备,通过耳机接收到外部传来的答案。
利用这种作弊手段,小明成功地获得了高分。
然而,他的行为被同学发现并举报,学校进行了严肃的调查。
首先,作弊行为损害了小明本人的成长和学习。
通过作弊得到的高分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这让小明在面对更高难度的学习内容时无法应对。
此外,作弊行为造成了小明对学术诚信的严重缺失,削弱了他个人道德观念的形成。
其次,作弊行为对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旦作弊行为被揭发,学校的教育声誉将受到损害,并对其他学生形成不好的示范作用。
而在社会上,作弊行为的流行将逐渐侵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
案例二:职场作弊女性员工小丽在公司的销售竞赛中,为了获得额外的奖励,她故意篡改了销售数据。
由于她的操作并不被其他人发现,小丽成功获得了高额的奖金和荣誉。
然而,她的作弊行为终究被公司的内部审计发现,并给予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首先,作弊带来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的团队合作和员工动力。
其他员工可能会因为感觉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公正的回报而失去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而小丽自己也面临着在公司和同事中声誉受损的风险。
其次,作弊行为扭曲了真实的工作能力评估,影响了公司的决策和发展。
公司依据虚假数据制定的策略和计划可能导致错误的判断,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的风险。
同时,如果公司的作弊行为被外界知晓,其在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也将受到严重打击。
综上所述,在各个领域中,作弊行为都会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
作弊不仅侵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触犯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法律考试作弊被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众多法律从业者追求的职业资格。
然而,在法律考试过程中,部分考生为了追求高分,不惜铤而走险,采取作弊手段。
本文将分析一起法律考试作弊被处罚的案例,以警示广大考生诚信考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案例经过2019年,某省举行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小李(化名)在备考过程中,因自身能力有限,对考试信心不足。
为了在考试中取得高分,小李决定采取作弊手段。
在考试当天,小李携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企图在考试过程中作弊。
然而,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小李作弊行为,立即将其带离考场。
经查,小李作弊器材内含有作弊软件,能够帮助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查找答案。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小李在法律考试过程中,携带作弊器材,企图通过作弊手段获取高分。
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损害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3.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李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同时,小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被取消,五年内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案例启示1. 诚信考试是每位考生应尽的义务。
法律考试作弊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损害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 考生应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备考,以诚信、公正的态度参加考试。
作弊行为终究是自食恶果,切勿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而毁掉自己的前程。
3. 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

案例1:2005年12月8日,土木工程专业2004级学生赵某在《高等数学(2)》补考考试中,请其同宿舍同学李某代替考试。
经查,李某学习较好,在考试《高等数学(2)》时是该宿舍的所有同学中成绩最好的,并一次通过,该宿舍共有3名同学未通过该课程考试,由于赵某复习不充分,害怕不能通过该科考试,请李某替其参加考试,李某起初并不同意,后经同宿舍大部分同学劝说,顾及哥们义气,抱侥幸心理替赵某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事后,赵某、李某均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2:2005年12月24日,在进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简称CET4)考试中,法学专业2002级学生张某使用手机接收答案,其答案形式以数字编码的形式通过短信传递,在抄袭答案时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经查,张某由于马上就要毕业,还没有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担心不能拿到学位,并且用人单位对其提出明确要求,不通过英语四级,工作不予接纳。
该生通过网络寻找四级答案提供者,将600元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到对方帐户,对方承诺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将所有选择题答案以短信的方式传递给张某。
事后,张某受到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3:2006年6月16日,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前(考试时间为6月17日),有关部门接到学生举报,工商管理专业2003级学生赵某以每份答案600元的价格兜售四级试卷的答案,承诺在考试过程中用隐性无线耳机进行发送答案。
经查,该生通过网络以2000元的价格买到该答案,对方称在开考半小时内通过QQ将答案传递,再由赵某将答案传给考生。
事后,赵某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
纪法教育典型案例

纪法教育典型案例纪法教育是指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的方式,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加强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下面是十个典型的纪法教育案例:1. 学生作弊案例:某班级的一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作弊工具。
教师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将此案件提交给学校纪委处理。
学校纪委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听取了相关证人的陈述,并最终决定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2. 违反校规案例:某学生在校园内随意涂鸦,违反了学校的规定。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决定给予该学生反思写作和志愿服务的处罚,以期提高其对校规的认识和遵守。
3. 偷窃案例:某学生在学校食堂偷窃他人财物,被当场抓获。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给予该学生停学一周的处罚,并要求其进行道歉和赔偿。
4. 欺凌案例:某学生在校园内欺负他人,造成被欺凌学生身心上的伤害。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决定给予欺凌学生严肃警告和心理辅导的处罚。
5. 网络暴力案例:某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谩骂和侮辱他人的言论,引发了争议。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给予该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和限制使用网络的处罚。
6. 违反交通规则案例:某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时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决定给予该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罚款的处罚。
7. 偷窃他人手机案例:某学生在课堂上偷窃了同桌的手机,被同学发现并报告给老师。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给予该学生停课反思和道歉的处罚。
8. 违反实验室规定案例:某学生在实验室内违反规定使用手机,导致实验设备损坏。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决定给予该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赔偿的处罚。
9. 违反考试纪律案例:某学生在考试中传纸条,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记录。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给予该学生警告处分和补考的处罚。
10. 违反校园安全规定案例:某学生在校园内私自携带危险物品,并在课堂上展示给同学,引发恐慌。
学校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决定给予该学生停学一个学期和安全教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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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考试作弊类案例 (2)【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 (2)【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 (2)【案例三】CET-4考试作弊 (3)【案例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作弊 (4)【案例五】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 (5)【案例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6)【案例七】本校学生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案例八】校外人员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7)【案例九】以欺骗手段取得课程成绩 (8)【案例十】使用通讯设备团伙作弊 (9)【案例十一】未经许可多答试卷 (10)考试作弊类案例【案例一】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某学院同一宿舍四名同学,在2016年3月进行的《几何与代数(B)》补考考试前建立微信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试题拍照发至微信群,场外3名同学帮做题并将答案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中。
该宿舍4名同学的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违反《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以上情节和规定,宿舍4名同学2人被留校察看,2人主动申请退学。
【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案情简介李某在2012年6月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11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规定:“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理过程1.李某在2012年6月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李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
李某承认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情况属实。
教务处认定李某的行为属考试作弊。
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书面告知李某“留校察看”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
李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4.在留察期内,学院学生工作组向李某及其家长做了一系列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李某平稳度过学业留察期,并鼓励其积极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
【案例三】CET-4考试作弊●案情简介杨某在2010年6月19日进行的CET-4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查看时被监考教师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09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杨某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讲台等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关闭电子设备。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参加校外考试、考核,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络、发送题目或答案、接收题目或答案、上网查看答案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过程1.杨某在2010年6月19日进行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查看时被监考教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杨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杨某承认四级考试期间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情况属实。
教务处认定杨某的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
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轻处分规定,书面告知杨某“留校察看”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杨某留校察看处分。
杨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4.处分作出后,学院学生工作组向杨某及其家长做了一系列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杨某在留校察看期间内的思想动态,帮助杨某在今后的学习中重拾信心,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作弊●案情简介周某因在2007年12月27日进行的《结构力学(A)》课程考试中,主动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被教务处认定为考试作弊,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周某留校察看处分(留察期为2008年1月22日至2009年1月21日)。
其后,周某在2008年9月14日进行的《桥梁工程》补考中,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08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周某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因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的,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则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可加重处理。
”●处理过程1.周某在2008年9月14日进行的《桥梁工程》补考中,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周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周某承认其在留察期内作弊情况属实。
教务处认定周某的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
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书面告知周某“开除学籍”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给予周某开除学籍处分。
周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案例五】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案情简介2006年1月10日的《艺术史》考试结束后,阅卷老师发现,王某与杨某的试卷相似度极高,属雷同卷。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05年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和杨某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理过程1. 2006年1月10日的《艺术史》考试结束后,阅卷老师发现,王某与杨某的试卷相似度极高,属雷同卷。
2.阅卷老师向教务处汇报了相关情况。
经教务处调查,王某和杨某承认在考场上通过隐蔽手段互传答案。
教务处认定王某和杨某的行为属考试作弊。
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书面告知王某和杨某“留校察看”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王某和杨某留校察看处分。
王某和杨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4.处分作出后,学院学生工作组向王某和杨某及其家长做了一系列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王某和杨某在留校察看期间内的思想动态,帮助王某和杨某在今后的学习中重拾信心,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案情简介李某在2006年5月21日的《毛泽东思想概论》考试中,试图翻阅夹带入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05年7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理过程1.李某在2006年5月21日的《毛泽东思想概论》考试中,试图翻阅夹带入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李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
教务处认定李某的行为属考试作弊。
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书面告知李某“留校察看”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
李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4.处分作出后,学院学生工作组向李某及其家长做了一系列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李某在留校察看期间内的思想动态,帮助李某在今后的学习中重拾信心,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七】本校学生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案情简介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结构力学》补考考试中,代替邹某参加考试,被监考人员发现。
●案例分析学校依据2005年7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张某和邹某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认定为代考),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过程1.在2006年3月12日进行的《结构力学》补考考试中,监考老师在核查考生身份时,发现考生邹某的证件与真实证件不同,有伪造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