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章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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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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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二、隋朝的法律内容三、隋朝的司法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3、《大业律》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1、体例2、内容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一)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1、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

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用铜赎罪。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2、《开皇律》《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有变化,如“禁卫”改“卫禁”,“婚户”改“户婚”,强调了对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对田制赋役制度的重视,使法典篇目的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

又把“捕断”分为“捕亡”“断狱”两篇,并将其移至最后,形成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比《北齐律》少了近一半。

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改变了至北齐后期死刑仍存轘、枭首、斩、绞四种的状况。

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制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做了减轻的规定。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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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您!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1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

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 (二)“十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三)六杀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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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1、问答题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江南博哥)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填空题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年的5月4日。

正确答案:19463、名词解释卫正确答案:是指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

4、名词解释保辜正确答案: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单选“春秋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在()A.战国B.秦朝C.春秋D.汉朝正确答案:D6、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7、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正确答案:A, B, C8、多选下列对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划分不正确的是:()A.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府、直隶州、县三级C.省、府、直隶州、县四级D.省、州、县三级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唐朝部分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
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各依本条科断。

” 《唐律疏议·斗殴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
殴伤法”。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

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
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6.《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
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 7.《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
引为后比。

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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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章节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关于唐律章节考点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
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
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
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
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
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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