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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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市科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章申请与认定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支持政策第七章附则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省、我市“三个经济”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产出,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管理,具有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实现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引入,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输出我国科学理念和技术标准,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实体平台。

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条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两个类型:I型(Independent Type):指依托自身强大的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独立开展各类国际科技和人才合作,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国合基地。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指凭借广阔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帮助我市各类有研发需求的市场主体对接国际科研资源,引进各类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我市各类科研主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输出我国技术成果和理念;帮助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知识、技术、产品转移等国际业务,组织人才双向培训交流的国合基地。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条为突出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合基地的共性申请条件为:(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主体;(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人员、设备、资金及场地。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建设,规范国合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合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基[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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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
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22]3号)5.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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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浙科发外[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08〕4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八年三月三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 第N 版签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学研战略合作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充分利用国际优势科技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特指公司以合同方式与国(境)外研究机构开展联合研究(包括资金提供型及无资金提供型)或委托研究,并按项目机制进行运作的R&D活动,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的补充。

3.2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各单位。

3.3项目承担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直属生产厂部下属部室、分厂、车间;研究院下属研究所、中心;分公司和事业部下属厂部等。

4 国际科技合作原则4.1国内无能力开展或国外具有明显优势的基础和机理研究等。

4.2公司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供应商及重要用户的战略合作。

4.3公司国际化人才培养需要由科研任务合作带动人才培养。

4.4落实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的有关合作。

5 管理职责5.1科技发展部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负2019年10月29日发布2020年11月03日实施责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负责计划及预算的执行管理;负责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库的建立及动态维护;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实施过程管理、合同验收及后评估等。

5.2各单位负责提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合作单位的推荐等;负责按公司下达的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落实相应保密工作。

5.3财务部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及非贸税务审核。

5.4财务服务中心负责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费用的支付及相关会计核算。

5.5 法务部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6 管理流程图见附件7 流程要求7.1 合作资质审查7.1.1资质要求7.1.1.1科技发展部根据公司技术创新规划和国际合作实际需要,对国际合作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评估。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开展科技合作项目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进这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为题,探讨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操作指导。

二、项目策划与组织1. 项目确定在制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前,需明确项目目标、可行性、资源需求等,并与相关组织或国家进行沟通确认。

2. 项目团队组建成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翻译人员等,保证项目所有方面能得到专业管理并协调运作。

3. 项目计划制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作分解结构、进度计划、资源安排等,为项目的全程管理提供指导。

三、项目实施与监控1. 项目实施根据项目计划,各成员单位按照履约要求执行各自任务,确保项目进展按时、按质完成。

2. 项目沟通与协调建立项目联络机制,及时解决跨单位、跨国家的沟通问题,确保信息畅通,意见协调。

3. 进度监控与风险控制建立项目监控机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项目整体运作。

四、项目总结与评估1.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取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报告,用于项目效果评估和进一步的项目改进。

2. 项目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项目目标和成果进行客观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措施,提高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水平。

五、知识管理与学习1. 知识沉淀与共享对项目中获得的知识进行整理、归档,并通过内部网络或平台进行共享,以便于其他科技项目的借鉴和学习。

2. 项目经验总结对项目中获得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形成详尽的管理手册,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重要参考。

六、结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将对推动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化运作,可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降低项目风险,并为科技合作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1—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合作部对外技术交流,规范对外合作流程,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的管理。

3管理职责3.1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合作事项,开展对外技术和科技人才的引进与联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家团队,参与公司高科技人才的引进,配合人才引进的技术把关工作。

3.2技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交流以及技术保密工作,总结和分享交流成果。

3.3XXX负责公司博士、海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

3.4总裁办负责审查技术合同条款,纠纷处理、诉讼等工作,协助高级专家接待工作。

XXX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3.6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职能范围内对外科技合作经费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4.1科技合作技术交流4.1.1技术研讨的审批4.1.1.1内部单位自动申请技术研讨时,在获取对方需求后,接待部门确认好相关职员,报请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卖力人确认。

涉及新产物、新材料、新工艺、非凡材料、关键配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的,应经公司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核准。

4.1.1.2公司内部约请技术研讨时,需求部门、车间应向职能部门备案,由职能部门确定是不是需其部门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做好技术研讨的根蒂根基资料收集筹办等,取得核准后方可对外联系,涉及公司重要原材料、重要设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应由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核准。

4.1.1.3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技术研讨时需提前向总部对口职能部门备案,由总部职能部门确定是否需其他子公司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4.1.2技术研讨的组织和筹办4.1.2.1根据审批意见,职能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员联系技术研讨单位,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范围。

必要时先行组织内部会议,统一与对方的交流程序和意见,明确交流主持人员、主谈人员、记录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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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建设具有本省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 一 )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二 )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
( 三 )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服务。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申请建设合作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我省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
( 二 )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
( 三 )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 四 )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 五 )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八条申请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二)承担过3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
(三)与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对申请单位拥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同意建设。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合作平台,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本省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或《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设的国际合作平台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正式下文批复。

第十二条经省科技厅正式批准成立的国际合作平台授予“本省省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或“本省省国
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与港、澳、台合作的名称为“本省省鲁**(地区)**(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

第四章服务与支撑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对国际合作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自国际合作平台批准建设之日起,省科技厅每年对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辐射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和绩效组织考评或评估。

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际合作平台给予滚动支持;对管理不善、绩效不佳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国际合作平台资格。

第十五条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国际合作平台,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争取科技部相关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附件:1、《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2、《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
建设申请书
申请中心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省省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制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五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未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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