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路漫漫其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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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地质环境
• 矿山地质环境: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 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
• 主要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 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 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 境系统。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由于采矿及相 关活动影响,致使原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遭
• 环境是相对于一定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 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是环境最主要 的属性,代表了环境服务的对象和重点,是环境的主体。与中心 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就是环境客体,这些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 可以是非物质的。环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主体的影响力。主体的 不同是各个学科所研究的环境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客体的不同则 是各子环境之间的差别。我们把矿山作为主体,采矿活动影响到 的一切自然因素的集合定义为矿山环境。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图的范围即是:“规划期内治理 区范围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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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则
• 5、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 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 新建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在申请采矿权之 前编制。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的要求,突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
•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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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则
•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

地质科技资料选编(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二〇一二年四月序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为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6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
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引导下,矿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各地质勘查单位参与了本项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证的《方案》进行了审查。
本人曾多次参加《方案》评审,听取了专家组成员对《方案》的点评,受益匪浅。
在评审专家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认识,对如何编制《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融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中,以利在《方案》编制中为委托方编制切合矿山情况的、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的方案,尽量减少错误,取得更好的业绩成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1. 引言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本文档旨在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以确保矿山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2. 编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办法》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开发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3. 编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类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4. 编制要求4.1. 数据收集与分析在编制方案前,必须对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分析。
对调查到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
4.2. 目标制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其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及规划的一致性。
4.3. 技术路线确定根据目标制定的要求,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手段、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4.4. 预算编制根据技术路线确定的措施,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预算。
预算编制应考虑资源开采成本、环境保护投入和治理恢复费用等因素,并合理分配。
4.5. 方案评估制定方案后,需要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效益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和完善方案的依据。
4.6. 方案管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建立方案的管理制度。
管理包括对方案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和评估,确保方案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5. 编制内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情况介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和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路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预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管理制度6. 编制流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流程如下:1.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基本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

地质科技资料选编(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二〇一二年四月序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为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6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
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引导下,矿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各地质勘查单位参与了本项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证的《方案》进行了审查。
本人曾多次参加《方案》评审,听取了专家组成员对《方案》的点评,受益匪浅。
在评审专家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认识,对如何编制《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融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中,以利在《方案》编制中为委托方编制切合矿山情况的、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的方案,尽量减少错误,取得更好的业绩成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的实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规 范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规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0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有助于保护
矿山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提高治理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02
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的治理水平,保障公共Fra bibliotek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03
规范的实施可以推动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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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监测与评估
制定矿区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监 测与评估方案,对实施效果进行定 期评估和调整。
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程序
编制初稿
由矿山企业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负责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初稿。
审查修改
初稿完成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修改。
审批定稿
经过审查和修改后,由相关部门审批定稿。
实施方案
矿山企业按照审批定稿的方案进行实施。
预测与评估
根据矿山开采方案,对未来可能产生 的地质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制定治理恢复方案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具体的治理恢复 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 理措施等。
评价的指标和标准
地质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土壤质量、地下水质量 、岩石质量等指标,用于评 估矿山地质环境的质量状况 。
生态影响指标
包括生物多样性、植被覆盖 率、动物种群数量等指标, 用于评估矿山开采对生态环 境的影响。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规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1. 引言1.1 背景随着矿山开采活动的不断增加,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制定一套规范的方案编制规范是必要的。
1.2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一套规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以指导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2. 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2.1 综合性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应综合考虑地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2.2 可行性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应具有可行性,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和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
2.3 可持续性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应考虑方案的长期可持续性,确保保护与治理效果能够持续,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3. 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3.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编制方案应对矿山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介绍,包括矿山的类型、规模、位置、运营方式等,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问题分析。
3.2 目标与任务明确方案的目标和任务,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时间要求等。
3.3 技术措施与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方案,以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包括矿山开采方式优化、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治理措施等。
3.4 组织与管理明确方案的组织与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方案编制的组织机构、参与人员、任务分工和管理方式等。
3.5 预算与资金筹措提出方案实施所需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确保方案的实施能够得到充分支持。
4. 方案编制的程序要求4.1 调研与分析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调研与分析,了解矿山的开采情况、环境污染等情况,为方案编制提供依据。
4.2 制定目标与任务根据调研与分析的结果,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4.3 制定技术措施与方案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与方案,确保能够达到预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效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1.背景介绍:方案应包括对矿山的背景、地质环境和资源状况的详细
介绍,包括矿山开采历史、矿石储量和品位、矿石类型、地质构造、地下
水状况等。
2.目标设定:方案应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总体目标和
具体目标,如减少土壤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等。
3.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具体的治理措施和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矿山
排水、废弃物处理、土壤修复、水体治理、植被恢复等,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4.投资估算:方案应包括对治理和恢复工作所需的费用进行详细的估算,包括工程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等。
5.时序安排:方案应按照一定的时序制定治理和恢复工作的安排,明
确各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工作进度和节点。
7.监测评估:方案应包括对治理和恢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的措施和方法,如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系统评估等。
8.风险评估:方案应对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
出应对措施,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9.社会参与:方案应明确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在治理和
恢复过程中的参与方式和角色。
10.法律法规:方案应遵循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治理和恢
复工作的合法合规。
11.编制审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和经验的机构或
专家进行,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审查要求包括背景
介绍、目标设定、方案设计、投资估算、时序安排、技术支持、监测评估、风险评估、社会参与、法律法规和编制审查等方面,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果。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_办法_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xx〕156号)的相关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要求。
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三、方案评审、备案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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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四月目次前言 (1)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2.1 矿山地质环境 (1)2.2 矿山地质灾害 (1)2.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2)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 (2)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2)3 总则 (2)3.1 原则 (2)3.2 作用 (2)3.3 要点 (3)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3)4.1 保护原则 (3)4.2 总体要求 (3)4.3 技术要点 (4)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5.1 治理原则 (4)5.2 总体要求 (4)5.3 技术要点 (5)6 监督与管理 (5)6.1 组织编制单位 (5)6.2 编制单位 (5)6.3 申请评审及评审备案 (5)6.4 监督检查 (6)附件1 方案编写大纲 (7)附件2 附图编制要求 (9)附件3 治理技术要点 (10)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前言编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
本要求主要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要求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提出。
1 范围“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规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要点。
本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和在生产的矿业权人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编制。
方案是采矿权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实用性”技术成果,对有效避免或减少因盲目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及环境地质问题、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2 术语和定义2.1 矿山地质环境本要求所称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指采矿活动影响到的各种岩体、土体、水体(地下水、地表水)、矿藏等客观实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2.2 矿山地质灾害本要求所称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因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引发的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渣)石流、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威胁的灾害。
2.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本要求所称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指因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功能丧失或改变和水环境恶化三大类。
其中,土地功能丧失或改变包括土地占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沼泽化、土壤盐渍化、土壤污染等;水环境恶化主要包括地下水均衡破坏、地下水资源枯竭、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质恶化、地表水污染、地表水质恶化等。
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包括地表和地下影响范围。
是指受矿山开采、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
一般不仅局限于开采区,如矿石堆存区、选矿区、尾(废)矿(石)堆存区(包括尾矿库)及所经道路影响区等;地下开采的矿山,则包括受矿山开采影响可能产生采空塌陷地裂缝等波及影响的范围,涉及矿山排水(矿坑抽取、地表排放)的,还包括岩溶塌陷、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如对地下水水量、水质、地表水水量、水质等波及影响的范围。
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包括保护、治理、监测三大方面。
“保护”指可能避免或减少问题发生的各种保护性开发的措施;“治理”则指针对难以避免问题发生提出的各种治理措施。
前者属于主动的预防,后者属被动的应对。
对“影响”延续时间较长或难以确定的,则须提出具体的跟踪“监测”研究措施,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其变化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或治理措施,以避免因贻误时机而增加成本。
方案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础上编制。
3 总则3.1 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
3.2 作用方案是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最主要依据。
3.3 要点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根据矿山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两大类提出具体的保护与治理措施;对拟采取的各种保护与治理(包括监测)措施所需费用做出概算和分年度概算,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同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论证。
3.3.1 新建矿山,其方案侧重避免或减少问题产生的预防。
3.3.2 在生产(包括拟闭坑)矿山,其方案侧重对已经产生和可能出现问题的治理。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4.1 保护原则4.1.1 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防为主”的原则。
4.1.2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扰动,避免或减少由此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生。
4.1.3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4.2 总体要求4.2.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对可能避免或减少矿山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拟定具体措施,并进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论证。
4.2.2 注重各种措施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问题的发生、发展。
4.2.2.1根据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性质,选择专用场所堆放,一方面注意堆放稳定坡角、避免降水及洪流冲刷等,防止引发次生地质灾害;另一方面应采用有效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4.2.2.2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4.2.2.3对煤矸石山,可采取分层压实掩埋覆绿,既防止自燃,又美化环境;更主要的是提高矸石发电、制砖等的综合利用率;4.2.2.4采取地下帷幕注浆隔水、地表防渗或污水处理等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水环境的污染。
4.3 技术要点4.3.1 新建矿山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城区和矿区分离;4.3.2注重选用先进的、保护性开采的工艺和方法,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本方案拟选工艺,对原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4.3.2.1 露天开采矿山。
宜采取内排和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含植物种子、腐植土等松散覆盖层的,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层土的独立堆存,供复垦时再利用;同时根据地层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或梯级开发方式,以避免崩塌、滑坡、地裂缝的发生;4.3.2.2地下开采矿山。
固体矿山拟选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离层带注浆、煤层汽化法、充填法、回填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等不同或综合的开采方式;液体矿产,应拟定允许开采量或加大回灌量的措施。
4.3. 3 对矿石、废碴土的堆放要有序、合理,明确边坡稳定角,必要时采取稳固措施。
对其他非矿岩土、矿渣、尾矿,应充分考虑其“废物利用”之价值,合理转移、堆存和利用,包括选用有用“部分”或成分。
4.3.4 对矿山废液,特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拟定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存、排放;其它废液应根据其具体成分拟定达标排放、合理储存或循环利用的措施。
4.3.5对拟闭坑矿山的坑、井、巷道等闭坑后必须预先做出封闭或者填实方案,切实预防遗留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4.3.6对存在滞后隐患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应设计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监测资料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3.7 明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5.1 治理原则安全原则;以人为本,经济效益服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5.2 总体要求既对已出现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又要根据预测会出现的问题提出及时治理的措施。
5.3.1 矿山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5.3.2 采矿场及梯级开拓的边坡再造措施;5.3.3 地表废弃物(固、液)的堆存、处理、再利用及综合治理措施;5.3.4 地质地貌景观、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措施;5.3.5 地下水均衡破坏、水环境(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综合治理措施;5.3.6 其它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治理措施。
5.3 技术要点主要矿山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治理技术要点参见附件3。
6 监督与管理6.1 组织编制单位本方案的组织编制单位为新建、改(扩)建和在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
6.2 编制单位6.2.1 资质要求。
大型矿山,其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中型矿山,其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小型矿山,其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6.2.2 合同备案。
方案编制单位正式接受委托后,须于10日内到矿山影响范围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单位资质及合同备案手续;影响范围跨行政区的,到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6.3 申请评审及评审备案6.3.1方案评审申请由采矿权人提出。
首先报县级(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连同初审意见报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6.3.1.1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方案暂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设区的市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
6.3.1.2 申请评审应提供的要件包括: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书及相应图件,正式审查须有初审意见);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④方案编制委托或合同书;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及合同备案证明;⑥通过评审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⑦预算编制或审核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3.1.3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及要件后,应于30日内组织评审,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评审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申请单位会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4 监督检查6.4.1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6.4.1.1 备案和上报备查。
在对编制单位资质和合同审核并备案后10日内,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在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审核备案后10日内,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并尽快建立成果主要信息的电子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