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怪论

休谟怪论
休谟怪论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年旧历4月26日(注:新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纪旧历比新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个未能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

《人性论》在诞生之初并没有引起怎样的反响,休谟凭着自己的乐观和热忱又分别对其三卷进行改写,其中第一卷就是《人类理智研究》。休谟问题就是在《人性论》的第一卷和《人类理智研究》里面提出来的。休谟认为,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研究是独一无二的,“无论古人和今人都没有从事过”。在给自己的《人性论》写的《“人性论”概论》一书中,他同样重点介绍了对因果推理的说明,认为这个说明可以作为全书的一个“样板”。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进行反思所提出的问题被康德称为“休谟问题”。

认知论维度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因果联系之间其实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的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

归纳问题[1]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13],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

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伦理学维度

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就构成了后世、特别是20世纪道德分析哲学讨论的一个主题。自然主义伦理学用自然(事实)的属性去规定或说明道德(或价值),譬如"A 是善的"可以表述为"A为大多数人所欲求的"。持直觉主义伦理学的摩尔把此种观点称为"自然主义谬误",他认为:"善"等基本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而是通过人类自身的某种特殊能力(直觉)来不证自明地察知的。情感主义(如斯蒂文森)则认为,伦理或价值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的表达,从而割断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联系。黑尔以维特根斯坦后期的日常语言哲学和约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对价值语言的日常用法进行考察,提出了一种"普遍规定主义"的思想:道德或价值判断既有规定性,又是可普遍化的,是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的统一。图尔敏从经验性-定义性的视角出发,论证一定的事实断定(G)可以作为一定的价值判断的充足理由(N),试图为事实与价值的"二歧鸿沟"找到勾连的通道。最后,拜尔则通过对道德视点(立足点)的分析揭示了可普遍化概念的诸多方面(如"可普遍传授性")。阿列克西基于对这些有代表性的道德分析哲学之进路、方法和主要观点的梳理,得出如下结论:(1)道德语言的功能并没有局限于描述经验的或者非经验的对象、性质或关系;(2)道德论辩是受规则支配的、以理性的方式平衡利益的独特活动;(3)实践论证(论辩)的规则必须与各式各样的论证形式加以区别;(4)规范性命题是可普遍化的;(5)实践论辩对规则的遵从,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论辩。

2解决过程

一、休谟问题的由来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

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

严格说来,休谟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谟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

二、“是”如何推导出“应该”

由“是”推导出“应该”,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是”。事实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价值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显然,“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为“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介体的品质特性等众多因素。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是由众多简单的“客观事物”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事物。由此可见,价值关系的“是”是由众多事实关系的“是”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复合而成,或者说,价值关系是事实关系的“函数”。实际上,价值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的能量,即价值是能量的“函数”。

2、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可以运用多值函数、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状态与特征确定为“应该”来描述,即“应该”是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最大化,价值关系的“应该”是指所有价值关系中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即价值关系的“应该”是从众多价值关系的“是”之中选取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的“是”。总之,“应该”是由众多“是”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三、“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

由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命题可以推导出价值概念。事实命题是关于事实关系的描述方式,事实关系就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在所有事实关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事实关系,它体现了人类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的相互作用,它就是能够维持和促进人类主体的有序化进程的动力源——广义有序化能量(即价值),对于这种特殊的事实关系最基本的描述方式就是价值概念。也就是说,价值概念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

2、由价值概念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以物理学意义的价值概念为基础,可以推演出一个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最普遍的价值命题: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再根据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所有社会领域的价值命题,因此由价值概念可以推导出所有价值命题。也就是说,价值命题是由价值概念按照不同的事实命题的要求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总之,价值命题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3问题讨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应该”为系动词的复杂命题是由众多“是”为系动词的简单命题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是否有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起来的函数或复合函数,并取其中的极大值或最大值的“是”作为“应该”,即“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是”,由“是”完全可以推导出“应该”。

2、“价值命题”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是否有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组合起来的函数或复合函数,并取其中的极大值或最大值的事实命题,即“价值命题”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命题”,由“事实命题”完全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

由此,休莫问题似乎可以解决。

但是以上的论证者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价值的多重性、相对性以及随机性。

首先,说说价值的多重性。事实上,正如函数往往有多个最大值一样,“有价值”的结果往往也不止一个。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证明谁更有价值,就像我们无法证明,玫瑰花和月季花谁更有价值。有些事实是截然相反的,但他们的价值却是一样多。很多时候,我们只能做出一个选择,但我们并不能判断哪个选择更好。事实上我们无法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就好比说,假如你现在有一块钱,你是应该用它来买包子,还是应该买油条呢?

其次,再来说说价值的相对性。众所周知,每个人心目中的价值函数并不相同。同一件事物,对不同的人,其带来的效用并不相同。例如雨天,有利于农民,却不利于赶路的人。那么下雨这件事情,到底是应该发生,还是不应该发生呢?既然对于每个人,效用函数都各不相同,那这个所谓的“最大值”又该如何求得呢?有人可能要说,“应该把所有人的价值函数加总之后,求一个最大值。”但是,这种简单相加的笨办法,其实根本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如果一件事情能给一个人带来500块钱,而使另外九个人每人损失1元钱,总效用增加了,但这种事情是“应该做”的么?显然很荒唐!

再次,我们再来说说价值函数中的随机性。了解数理统计的人都知道,任何模型,都需要在其模型中设置一个随机误差项,用于表示这个模型中的随机变量。我们往往假定这一项是同方差和正态分布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随机误差项的异方差性和非正态性,会严重影响函数的估计的效果,使得因变量的值不再是一个无偏估计值。那么,由此函数估计的“最大值”的结果,又有多少可信度呢?所以,这个所谓的“最大值”,其实根本算不出来。

由此可见,由于价值函数自身的多重性和相对性,休谟问题其实还是无法得到解决!4重要意义

不难发现,休莫问题(即“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实际上集中反映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集中反映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也集中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因此彻底解决休莫问题将会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

1、为社会科学全面走向自然科学铺平了道路。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价值理论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从“事实”角度看“价值”,从能量角度定义价值,有利于实现价值理论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最终实现社会科学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从而为最终消除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主观性、歧义性和模糊性奠定基础。

2、把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了精神领域(特别是情感领域)。长期以来,休模问题把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彻底隔离开来,使唯心主义思想长期占据精神科学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精神科学(如道德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独立,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意识、根本无法被科学确证;自然科学受普遍而必然的永恒自然规律制约,而精神科学的规则总是约定俗成的;自然科学的历史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精神科学可以为人类所规划;自然科学强调的是一种说明,而精神科学主要强调理解,前者强调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揭示,后者则讲究一种体验。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形式,社会规律是自然规律的复杂表现形式,精神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复杂表现形式,完全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公理中推导出来,这就为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精神科学领域扫除了障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休谟问题至今尚未真正得到解决。

正因为“价值”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这一问题也永远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这一点已经在上一节中作出了论述。唯物主义者虽然想把唯物主义贯彻到精神领域,但这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精神和物质,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是主观,一个是客观。就如同怀疑论者经常使用的“桶中脑实验”(英国哲学家普南(Putnam)提出,有的版本也翻译为“缸中脑”)描述的那样。[2]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其实完全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这种判断和真实的“客观世界”是否一致,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虽然某些唯物主义者总喜欢用“无数次的实践”来证明主观与客观理论上最终能达到这种一致性,但实际上,“无数次的实践”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说这只是一种空想罢了。)

休谟问题(怪论)

休谟问题的具体内容

休谟的论证主要是针对因果关系的,但其中包含一个对归纳合理性的怀疑主义论证。

(1)归纳推理不能得到演绎主义的辩护。因为在归纳推理中,存在着两个逻辑的跳跃:一是从实际观察到的有限事例跳到了涉及潜无穷对象的全称结论;二是从过去、现在的经验跳到了对未来的预测。而这两者都没有演绎逻辑的保证,因为适用于有限的不一定适用于无限,并且将来可能与过去和现在不同。

(2)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也不能归纳地证明,例如根据归纳法在实践中的成功去证明归纳,这就要用到归纳推理,因此导致无穷倒退或循环论证。

(3)归纳推理要以自然齐一律和普遍因果律为基础,而这两者并不具有客观真理性。因为感官最多告诉我们过去一直如此,并没有告诉我们将来仍然如此;并且,感官告诉我们的只是现象间的先后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因果律和自然齐一律没有经验的证据,只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性心理联想。

休谟问题在形式逻辑范围内的无解,必须在辩证逻辑范围内解决

归纳是认识的基础,但归纳离不开演绎,没有演绎就没有归纳。这是因为:首先,归纳需要演绎作指导,没有演绎,归纳就没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其次,归纳所得出的结论还不是充分可靠的,必须靠演绎来补充和修正。再次,归纳的结论是在概括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这种结论即使已经接触到了事物的本质,也还不能帮助人们理解这个本质,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归纳不是万能的,它还需要演绎等思维方法作为补充。同样,演绎也离不开归纳,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这是因为:首先,作为演绎的前提的一般原理(如公理、定律、假设等)并不是某种先验的东西,它们归根到底是人们从一定的观察和实验材料中概括出来的。没有归纳的结论作为前提,任何演绎都是无法进行的。其次,既然演绎以归纳的结论作为前提,而演绎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又是必然的,即前提的真假与结论的真假必然地联系在一起,那么,当演绎的前提是不完全归纳的结果时,要保证演绎推理结论的正确性,就必须在实践中再运用归纳对其进行验证,并不断地概括新的经验材料,使之不断地丰富和完善。

休谟问题的实践解决

1)、休谟要求,只能在感觉经验的范围内去证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经验知识的普遍真理性,但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以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2)归纳是我们用来预测事件进程的一种策略,尽管这种策略不能保证人们以定获得真理,但它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人们为获得真理所能采取的诸多策略中的最佳策略;并且,归纳是一个自我修正的过程,它让过去的经验决定对未来的预测,并且让新的经验修正,否定虚假的信念;如果我们始终一贯地坚持归纳策略,我们终会达到真实的归纳结论。

3)人类有可能建立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这已经部分成为现实,我们有理由期待更为成熟的归纳逻辑。

4)归纳结论永远只可能真,而不必然真。对于任何已有的理论,对于使我们获得这些理论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本身,我们应该保持一种健康的怀疑、诘难、批评的态度,以免陷入独断论、教条主义、绝对主义,同时对于归纳法本身也要保持必要的信心,承认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可靠性、真理性,以免陷入相对主义、虚无主义、不可知论。

休谟的宗教思想

收稿日期:2007-03-12 作者简介:刘厚田(1970-),男,重庆永川人,200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西方法哲学研究;阳渊源(1980-),男,重庆人,200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西方法哲学研究。 休谟的宗教思想 刘厚田,阳渊源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休谟用他的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对西方的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本体论证明及神迹说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通过对人性的考察来考察宗教的起源,褪其神圣之光环开宗教现代性的先河。 关键词:设计论证明;神迹说;崇拜;宗教与人性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07)08-0032-03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英国著名哲学家。 “休谟生活在启蒙时代,在那个时代中思想的杂乱以及社会的动 力使18世纪成为现代事物中重要的部分。”〔1〕 (3)当时英国的宗教领域是新旧杂存、教派林立,宗教教义遭遇各方面的质疑,在这样的宗教氛围之中,注定了对宗教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批判特质。休谟对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宗教思想大加批判,甚至断然宣称:“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哲学书,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数和量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实在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他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分别的, 只有诡辩和幻想。”〔2〕 (145)休谟宗教思想的现代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剥落了传统宗教的神圣光环;第二,开启了宗教的现代性先河,以至于有人这样评价他:“以后所有的哲学神 学,都不得不考虑休莫的研究。” 〔3〕 (101)休谟一开始哲学研究就把宗教问题联系进来,他对宗教问题的兴趣是贯穿在他的整个哲学生涯中的。他的目的不是证明宗教教义的权威性和正确性,而是要考察宗教原则和神学证明的哲学根据。他关于宗教的论述有较多的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他不是无神论者,也不一概地反对宗教,他在批判各种宗教理论,抨击宗教迷信的危害的同时,仍承认上帝的存在。休谟关于宗教的理论著作主要有《人类理智研究》(An Enquiry Concerning Hu 2man Understanding,1748)的第十章“论奇迹”,第十一章“论特殊的天意和来世”,《宗教的自然史》(The Natural H istory of Reli 2 gion,1757),《自然宗教对话录》 (D 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 2ligion,1779),以及若干篇短论。一、关于本体论证明及“神迹说”(一)对上帝存在的设计论证明的批判 毫无疑问,在西方的宗教理论中,证明上帝的存在一直以来都是最为重要的题目之一,是具有核心和主导性地位的问题。数 百年来无数的哲学家、神学家、宗教人士都不遗余力地证明着,安瑟伦、笛卡耳、托马斯?阿奎那……其中,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关于上帝存在的五个证明影响十分广泛,而休谟的批判就是针对其中的第五个证明“从自然界事物的合目的性,推出一个有理智的神圣设计者”来的,即所谓设计论的证明(the argument from design )。设计论的证明从自然现象的合目的性和与人工制品的类比推出上帝的存在,此为上帝存在的理性证明,是自然神学中的一个流行理论。休谟从经验论出发,认为“这种教条所根据的圣经和传说,我们如果只当他们是外部的证据看,而且我们如果不曾借圣灵的直接感动来心领神会它们,那它们的明验便没有感官的明验那样强烈,因此,那种教条是和我们的感官相冲突 的”〔2〕 (97)。一个聪明人,“即在最终他确定了自己的判断以后, 那种明验也超不出我们所谓可然性(p robability )”〔2〕 (98)。休谟对设计论证明的批判可以归纳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人工作品有设计者并不能推出自然作品必然也有设计者。“假如我们看见一所房子,我们就可以极有把握的推断,他有过一个建筑师或营造者;因为我们所经验到的果与果所从出的恰是属于一类的。但你却决不能肯定宇宙与房子有这样的类似,使我们同样可靠地推出一个相似的因,或者说这样的类比是完全而又完善的。两者之间的差别如此显著,所以你在这里所推出的充其量也不过是关于一个相似因的一种猜想、一种揣 测、一种假设。”〔4〕 (17-18)。拿房子、家具、机器等与整个宇宙比较其实就是在用部分和全体作比,两者差别太大了,没有可比性,这就如同我们不可能从一根头发的生长推断出人全身的生长,无法从一片叶子的生长推出一棵大树的生长一样。在部分和全体相差很大的前提之下,“我不但决不承认自然的一部分能供给我们关于自然全体起源的正确结论,我并且不容许自然的一部 分作为另一部分的法则”〔4〕 (21)。 第二,归纳法并不适用于由自然作品到最高造物主神的推 2 3 第8期 NO.8 宜宾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 August .2007

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doc

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用一个意指一套共同的思想体系主宰了一个时代的称谓去命名这个时代,始终会隐含有某种误导性。如果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去命名一个像18世纪那般混乱动荡的时代,那么毋庸置疑,我们一定会扭曲当时历史的本来面目。用“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 or Aufklarung)这个称谓把下述两个脉络的学者──一方面是从伏尔泰(V oltaire)到孔多赛(Condorcet)的法国哲学家,另一方面则是从孟德维尔(Mandeville)、经由休谟和亚当·斯密、再到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思想家──笼而统之地归在一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掩盖他们之间的差异,因为从这些学者对19世纪的影响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表面上的相似性相比要重要得多。尤其是就大卫·休谟而言,有论者在晚近表达了一个更加切实的观点,即休谟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1] 人们在说及启蒙运动的时候,就好像它代表着一整套由同质性思想组成的思想体系;这种习惯可以说在德国最为根深蒂固,当然这也是有明确原因可考的。但是,导致人们对18世纪的思想产生这种看法的那个原因却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而且在我看来还是极为不幸的后果。这个原因就是当时的德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国学者对英格兰人思想的阐述和解释而了解到英格兰人的思想的(当然,这些英格兰人的思想主要是由苏格兰人

阐明的──但是我有一个很难改掉的习惯,亦即当我说英国人的时候,我总是习惯用英格兰人这个术语来意指英国人);而我们知道,法国学者所做的那些阐述和解释往往是一些错误的解释。因此,在我看来,知识发展史和政治发展史上最大的悲剧之一就是欧州大陆几乎都是通过法国人而了解到那些伟大的政治自由思想的;然而我们知道,法国这个民族实际上在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因而他们对那些产生于同法国有着天壤之别的思想和政治环境中的传统、制度和理念能够做出什么样的解释,我们也是可以想见的。法国人乃是本着一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constructivist intellectualism)精神来解释英国人的传统、制度和理念的;在本文的讨论中,我将把这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简称为唯理主义(rationalism);一如我们所知,这种唯理主义乃是与一个试图设计出一种新的中央集权政府结构的专制国家的氛围完全投合的,但是却与那种最终只在英国被保留下来的较为古老的传统完全背道而驰的。 事实上,17世纪对于英吉利海峡两岸来说,都是一个由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所支配的时代。弗朗希斯·培根(Francis Bacon)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同笛卡尔(Descartes)或莱布尼兹(Leibniz)一样都是这种唯理主义的倡导者-甚至连约翰·洛克(John Locke)都不能完全不受这种唯理主义的影响。这种唯理主义乃是当时产生的一种新现象,因此我们绝不能把它与那种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的也被称之为rationalism(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混为一谈。对于唯理主义者来说,理性不再是一种当真理凸显出来的时候认识真理的能力,而变成了一种从明确的前提

休谟

休谟 休谟 概述 休谟,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休谟的哲学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不可知论的哲学体系。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 休谟 外文名: David Hume 国籍: 英国 出生地: 苏格兰爱丁堡 出生日期: 1711年4月26日 逝世日期: 1776年8月25日 职业: 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 主要成就: 首倡近代不可知论 提出著名的―休谟机制‖ 最先讨论到了伦理学 目录[隐藏] 简历 哲学思想 学术思想 著作 历史地位和影响 大卫·休谟 David Hume 休谟(David Hume 、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弗朗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编辑本段] 简历 1711年4月26日生于苏格兰爱丁堡,卒于1776年8月25日。12岁进爱丁堡大学。1729年起专攻哲学。1732年刚满21岁就开始撰写他的主要哲学著作《人性论》,1734年去法国自修,继续哲学著述。1748年出使维也纳和都灵。1749年回家乡,潜心著述。1751年移居爱丁堡市。1763年任驻法使馆秘书;1765年升任使馆代办。1767~1768年任副国务大臣。1769年8月退休返爱丁堡。 [编辑本段] 哲学思想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它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

陈刚论休谟问题_从层次的观点看

?外国哲学?论休谟问题:从层次的观点看 3陈 刚 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不仅是一个哲学史上的古老问题,而且是一个当代哲学仍然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以当代哲学家霍赫伯格(Herbert Hochberg )对休谟问题的诠释为切入点,在仔细把握休谟哲学立场的基础上,从层次思维的角度重新讨论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霍赫伯格希望通过对“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肯定或否定一次性地解决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休谟本人虽然没有提出“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概念,但也是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讨论的。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大大增加了问题讨论的难度;应该将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分开讨论。根据唯名论的立场,我将首先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然后在现代科学的知识水平上,用“来自层次的证明”先证明个别事实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再讨论普遍因果命题的证明问题。这样做虽然无法回答休谟问题中关于知识基础的最深层提问,但至少能够说明科学知识和常识知识的区别。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常识和习惯,科学实践中实际发生的证明方式不是单个理论命题的归纳证明,而是各层次理论系统的整体检验,甚至是各层次理论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持。“来自层次的证明”可以为知识的确实性提供一个更具整体论特征的说明。 一、霍赫伯格对休谟的本体论诠释 在论文《人性论和逻辑哲学论中的因果性和普遍性》中,霍赫伯格探讨了休谟否定归纳和因果联系的本体论基础。他比较了休谟的《人性论》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认为休谟和维特根斯坦都否定因果联系和普遍事实,维特根斯坦对普遍事实的明确否定支持“《人性论》中的最著名的几个主题之一”(Hochberg,p.14)。维特根斯坦给休谟的认识论主题提供了本体论基础。 霍赫伯格的论证策略是用当代的哲学概念来诠释休谟的思想。霍赫伯格区别了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他首先说明维特根斯坦既否定普遍事实,又否定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然后用了论文的大半部分来说明休谟同样也否定这两种事实的存在。关于休谟否定因果关系和必然性的主要证据是休谟的一段话: 总的来说,必然性是某种不是存在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心灵中的东西;即使把它看作是物体中的性质,我们也不可能对它形成甚至最模糊的观念。要么我们没有关于必然性的任何观念,要么必然性是思想根据体验到的联合而断定的从原因通及结果,并从结果通及原因,除此之外,它? 27?3 本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意识科学研究前沿的哲学问题”(编号07JA720004)和“全球审视科学与精神主要奖励项目”(编号GPSS MAP03)的资助;同时得到国家教育部“985工程”、华中科技大学“科技进步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John Te mp let on Post 2Doc Fell o wshi p at Calvin College 的支持。

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年旧历4月26日(注:新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纪旧历比新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个未成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 1 认知论的休谟问题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归纳问题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13],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2 伦理学的休谟问题 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就构成了后世、特别是20世纪道德分析哲学讨论的一个主题。自然主义伦理学用自然(事实)的属性去规定或说明道德(或

对于休谟认识论哲学的思考探究

对于休谟认识论哲学的思考探究 ——读《人类理智研究》有感 牛牧晨2013202867 大卫·休谟是18 世纪英国著名的经验论哲学家, 怀疑论者, 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休谟不是那类在哲学史上昙花一现的人物, 他同柏拉图、笛卡儿、康德、黑格尔等人一样, 是对西方哲学的发展有持久而深远影响的哲学家。当我们看到当代的许多哲学巨匠仍在深入研究休谟的思想、并把他奉为理论先驱的时候, 不能不感受到休谟哲学所具有一的种现实的力量。 首先,休谟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基本观点贯彻着经验主义的原则——一个命题的真假性完全依赖于直接的感知觉经验。他的思路是洛克还有贝克莱的延续。因而我们有必要先从经验主义的起源处谈起,以便于更好的理解英国经验主义的思想脉络和休谟哲学的独创之处。 洛克的白板说奠定了经验主义认识论的根基,他从知识的来源出发,将知识分为对于外部事物的感觉和对于内心活动的反省。他认为知识就是人心对于两个观念契合或矛盾所生的一种知觉,知识只有关于观念的。而在洛克这里,观念就是人心在自身所直接观察到的任何东西,或知觉理解思想等任何直接对象。在此基础上,它将简单观念分为具有客观性和纯粹主观性的两类观念,再经过处理形成复杂观念。但是洛克这种单纯的认识论立场同样的主观抽象,由此分析得到的简单观念是实际上是一些抽象的感觉知觉经验,本身就是脱离实践的。一句话,洛克将知识彻底的经验化,知识也就完全的主观思维化。 而贝克莱的经验论思想则是对于洛克经验论的主观化发展,“存在即被感知”是沿着洛克的理论发展而来。本来在洛克那里,我们所经验到的存在,是具有着为意识存在的特性的,有些东西就不是自在的,比如颜色气味等纯粹主观性的观念,他们是为他物存在的。但是,洛克同样指出了广延这样一类具有客观性的观念,是具有自在性的。用黑格尔的话讲,洛克没有把纯粹主观的观念即为他物存在的东西当成概念,而是把它纳入到了自我意识的范围里;他所说的自我意识并不是普遍的自我意识,并不是精神,而是与自在相对立的东西。而贝克莱则不然,他把一切存在物和各种规定都当成是被感觉到且是自我意识造成的东西。它的存在就是它的被感知,如果主体感觉不到某物,那么可以说某物对这个主体而言就是不存在的。而实际上我们只能说它对于主体的感知觉不存在。 在洛克所认为的属于对象的基本性质即广延那里,贝克莱却根本否认了这一点,认为是矛盾的。洛克最后达到的抽象实体在他看来也是不可理解的,因而外部现实性也就在此消失了,存在就被作为一种完全主观感觉性质的事物揭露出来——对象和感觉原是一种东西,不能互相抽离。实质上是对于笛卡尔主义的极端发挥,一旦我们采取了单纯思维主体的立场,将人等同于思维存在进而等同于感知觉经验存在,存在也就仅仅成为思维的存在,而不成为其它。 近代西方哲学的共同主题是回答知识的合法性基础和来源。休谟承袭洛克和贝克莱经验主义的传统,继续对以笛卡儿和莱布尼兹为代表的大陆唯理论进行彻底的攻击。休谟不仅要为知识的合法性清理地基,而且企图建立人的科学体系。而休谟首先要探讨的是,人类思维和语言如何能准确把握这个世界。 休谟和洛克一样,为了确定人类认识的性质和范围,他把洛克的观念分解为印象和观念,后者是对于印象的摹仿。同时对于贝克莱对“物质对象包含实体或

休谟

休谟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首先提出的,是个未能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归纳问题 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与“实际的真相”。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一、休谟问题的由来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 严格说来,休谟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谟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 二、“是”如何推导出“应该” 由“是”推导出“应该”,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是”。事实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价值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显然,“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为“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介体的品质特性等众多因素。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是由众多简单的“客观事物”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事物。由此可见,价值关系的“是”是由众多事实关系的“是”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复合而成,或者说,价值关系是事实关系的“函数”。实际上,价值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的能量,即价值是能量的“函数”。 2、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可以运用多值函数、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状态与特征确定为“应该”来描述,即“应该”是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

【大卫-休谟简介】

【大卫-休谟简介】 他是一个哲学家,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学家,这一点少有人知道。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是苏格兰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分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法兰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生平 大卫-休姆(后来改名为休谟)在1711年4月26日(儒略历)生于苏格兰爱丁堡的一座公寓里,父亲是在宁威尔区(Ninewells)担任律师的约瑟夫-休姆、母亲是法尔科内夫人。休谟在长大后偶而也会回到宁威尔区的老家居住,他在1734年将名字从休姆改为休谟,因为英国人很难以苏格兰的方是正确念出休姆这个名字。休谟在年仅12岁时就被家里送到爱丁堡大学就读(当时正常的入学年龄是14岁)。最初休谟打算从事法律职业,但不久后他发现自己有了一种对于学习哲学和知识以外所有事物的极度厌烦感,当我的家人想像我正在阅读屋埃特和维尼阿

斯(两位当时著名的法学家)时,我实际上却是在阅读西塞罗和维吉尔的著作。休谟对于大学里的教授都不抱好感,他曾在1735年告诉一名朋友说:你根本不能从教授身上学到任何东西,那些东西在书里都有了。 在十八岁时休谟的哲学研究获得了重大突破,使他得以让自己彻底面对这个全新的思考领域,也使他下定决心抛弃其他所有快乐和事业,完全奉献在这个领域上。休谟并没有说明这个重大突破为何,但一般推测很可能是他在因果上的理论—亦即我们对于世上因果关系的认知是取决于我们的情绪、习俗、和习惯,而不是取决于理性、也不是取决于抽象、永恒的自然定律。在那个时代,一个贫穷的苏格兰人能选择的生涯途径相当少,休谟面对的是成为家庭教师或是成为商人的职员这两个选项,他最后选择了后者。1734年,在于布里斯托经商数个月之后,休谟前往了法国安茹的拉弗莱舍(La Flèche)旅游,在那里休谟经常与来自Prytanée军事学校的耶稣会学生进行哲学讨论,勒奈-笛卡尔也是这所学校的毕业生。在那里定居的四年中休谟替自己订下了生涯计划,决心要过著极其简朴的生活以应付我那有限的财产,以此确保我的独立自主性,并且不用考虑任何除了增进我的文学天分以外的事物。在法国定居时休谟也完成了《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一书,当时他年仅26岁。虽然现代的学者们大多将《人性论》一书视为是休谟最重要的一本著作、也是哲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此书刚出版时并没有获得多少重视。休谟在记载到当时自己缺乏大众重视时这样写道:媒体对这本书的反应是一片死寂,甚至连对那些狂热的读者群都没有半点交代。不过我本来就养成乐观而开

大卫休谟读书笔记

大卫休谟论说文集卷二——论道德与文学 读书总结: 大卫.休谟(1711----1776): 是英国经验派哲学家和美学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休谟主张用“哲学的精密性”来指导美学。休谟哲学的两大思想支柱是:“经验论”和“人性论”,主张:“经验是一切知识的来源”。美学贡献主要是,在继承经验派传统的基础上,着重用心理学的分析方法探讨了“美的本质”和“审美趣味标准”,因为这正是休谟最关心的两个基本问题。 首先考察休谟的美的本质论:休谟认为:“美不是对象的一种属性,而是某种形状在人心上所产生的效果”,其效果的根源即“人心的特殊构造”。他的这个基本观点,在其《怀疑论者》和《论审美趣味的标准》中都做了阐述。另一方面,在美的本质方面,他的思想观念又确实存在着矛盾,在《怀疑论者》中,休谟进一步提出,快感是一种内外协调的结果,而“美”的评价又是“快感”的结果,那样,这种观点就不全同于美的主观论。 关于美的本质,休谟有两种重要的观点:一,效用说:产生美感的原因,除了对象的性质外,还在于对象与他的所有者以及它的效用。“美”分为来自感觉和来自想象两种,感觉的美是由感官直接接受的,只涉及对象的形式;想象的美则起源于对象形式所引起的对象的便利和效用观念的联想,这就必然涉及内容意义。此论点是对于苏格拉底“美的效用”说的进一步发展。二,同情说:所谓“同情”就是借助想象而产生的对那个对象的人情绪的一种体会,或者说同感,对象之

所以能引起快感,往往由于他满足人的同情心,不一定触及切身利益。 休谟关于审美趣味的观点,主要集中于《论审美趣味的标准》,企图通过分析审美趣味的差异去寻找普遍的原则,分析了正确的审美趣味需要的条件和造成趣味差异的原因。 休谟的美学思想是以她的人性论为基础的,他是根据对人性的分析和研究来回答各种美学问题。他的名著《人性论》是他的哲学和美学思想的重要代表著作,第二三卷主要涉及美学及伦理学。个人十分欣赏休谟行文清晰的逻辑性,读书笔记遵循休谟的论述逻辑框架,加入个人理解。 分篇笔记: 一:论趣味的敏锐与激情的敏感 Ⅰ:1,某些人拥有,激情的敏感①:即对于生活中的一切事物都极为敏感;即遇到生活中的各种事情都会产生强烈的情绪,虽然没有人能够完全具有稳重的性格而不受情绪的干扰,但是激情的敏感往往会造成更多冲动的错误 2,还有些人拥有,敏锐的趣味②:对于美丑十分敏感,理解为对于艺术的细节和品评具有更多的天赋,能在艺术中感受更多的趣味和更加强烈的痛苦。 Ⅱ:人们都更渴望拥有②敏锐的趣味,而抑制①敏感的激情→为了矫正激情的敏感:需要我们培养更高级,更雅致的趣味→培养趣味会提高对于温和的,令人愉悦的激情的感知力,而让我们的内心不为那些较粗野,较剧烈的情绪所动

浅析休谟问题

试析休谟问题 一、对休谟的简要介绍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下午4点钟)是苏格兰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分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将其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法兰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二、休谟的生平 休谟汲取了洛克和贝克莱哲学中的纯正的经验主义要素,并又排出了他们思想中形而上学的内容,给了经验主义最清楚、严格的阐释。 休谟1711年生于爱丁堡,其父母都是苏格兰人。他早年的兴趣是文学,这种兴趣使他不会按照家里的意愿去做一名律师。休谟对一切增进自己文学才干以外的事都显得不屑一顾。相较于他的第一本书

《人性论》所受到的冷遇而言,他的第二本书《道德政治论》是较为成功的。 休谟还参加政治生活,1763年他作为英国大使的秘书到了法国。他的书让他在欧洲大陆声名广传,而卢梭正是他在欧洲大陆的朋友之一。 休谟想要运用物理学的方法建立一门人性科学,最后却发现,使用科学方法来描述人的思维机制是不可能的。他早先对理性的信仰最终导致了怀疑主义,因为他发现认得思维范围是多么的有限。 三、休谟的主要哲学思想 1.因果问题 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後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像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

休谟《人性论》读后感

休谟《人性论》读后感 在大概的看了下《西方哲学史》的情况下,我知道了休谟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他的《人性论》让我很好奇,看书名,就让我觉得比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要有趣,当然哲学类的书籍都是非常枯燥难懂的,但只要懂了,那么在思想境界上就得到改造和提升。 休谟这位伟大的哲学家,我在上课时听老师介绍后,甚是震惊。12岁的休谟已经是爱登堡大学的学生了。出于“一种对于学习哲学和知识以外所有事物的极度厌烦感”和在哲学研究上的突破,休谟决定“抛弃其他所有快乐和事业,完全奉献在这个领域(哲学)上。”,这时的他才18岁。我现在已经19岁了,还在拿“谁的青春不迷茫”这句话来作为自己迷迷糊糊的生活的托词,实在惭愧。 《人性论》这本著作是休谟在他26岁时初步完成的,并在之后不断地增加内容。这本伟大的著作在当时却得不到重视,给辛苦研究的休谟带来很重的挫折。 休谟认为一切科学都与人性有关,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哲学,科学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根据人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因此休谟提出一个建立一个科学体系,即有关于人性的“人的科学”。在此之前,我认为科学是本身存在的,是不变的真理,它就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被同一地发现而不会有不同的认知。站在人的角度看,但是这世界在不同的人眼中是不一样的,否则就不会存在问题的辩论了,其中关于克隆的问题就是

一个例子。所以归根到底,“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 关于人性,休谟分成了三种:知性,情感和道德学。我仅对第一卷的《论知性》第一章《论观念的起源、组合、抽象、联系等》中的部分谈谈我的个人的体会,至于整个《人性论》的内容概括我还无法体会和概括。 《人性论》的第一卷,休谟认为人心灵的一切知觉可分为“印象”和“观念”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印象:初次进入人的灵魂中的最强烈的的知觉;观念: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这两者是一般很容易区别,但是在少数的特殊例子上,两者可能很相近,以至于难以区分两者,所以需要一个东西作为区别,于是休谟就把印象和观念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这两类,这样就巧妙地消除了特殊例子对理论体系造成不严密性的漏洞威胁。 关于简单的印象和观念,书中所说“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最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这里边就存在着一个次序关系。次序的关系,休谟用的正面证明例子是儿童对于颜色和味道的观念,和官能出现事故类似天生就是盲人或聋子的人对于某些印象和观念的的缺失。但是休谟又提出来一个矛盾的例子,就是在渐变连续的色调中的中间一个空白点,人是可以凭想象来补充这一缺陷的。当看到这里时,我在想:这矛盾似乎彻底的摧毁了关于印象和观念的次序上的理论。但是休谟对这种例子作出了关于次生观念的说明,观念可以从新观念中产生自己的意象,通过这个说明休谟完整严密地证明出了一切简单观念或是

休谟归纳问题

休谟归纳问题:一个新模态逻辑语义解 -------------------------------------------------------------------------------- 作者:佚名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曾对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的观念提出疑难。英国哲学家罗素说:“在笛卡尔哲学中,也和经院学者的哲学中一样,原因和结果的关联被认为正如逻辑关联一样是必然的。对这见解的第一个真正严重的挑战出于休谟,近代的因果关系的哲学便是自休谟开始的。”(注: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201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这样,人们一般就认为,休谟的疑难,这是对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的否定。其实,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会。休谟对因果关系的疑难,涉及到的是经验命题的必然真应如何表达的问题。对休谟的疑难,不能被看成是对抽象的因果关系的否定,它最多导致对具体理论的因果关系的否定。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存在有一个新的与它矛盾的理论,它们的因果关系正好相反。而新的理论应当有自己的具体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新理论中,仍可继续应用归纳推理。本文试用两个矛盾理论又都“反映”所组成的可能世界的模态语义理论,提出一个既符合休谟正确的观点,又不导致怀疑论结果的新的解决方法。 一、休谟对不完全归纳的疑难 休谟主张,感觉印象是知识唯一可靠的来源。他把人类知识分为关于观念的陈述和对事实的陈述。前者可以是必然真,不依赖于经验;后者是偶然真,依赖于经验。他说:“说到过去的经验那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只限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物象和认识发生时的那个时期。但是这个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休谟认为:因为自然过程可以变化,而且一件事物纵然和我们曾经经验到的事物似乎相似,但也可以产生出不同的或相反的结果,这些都是并不包含矛盾的事。(注:转引自朱水林:《现代逻辑引论》第40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于是,休谟在分析因果观念的基础时,提出了对归纳的责难。 在逻辑上,我们有所谓的简单枚举归纳推理,这种推理根据某类中的一些(非全部)对象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全部对象都有这种属性。 S1——P S2——P S3——P …… Sn——P S1,S2,S3……Sn包含在S类中(而非S类全部) 所以,S——P 这里,没有矛盾的情况对于作出一般性的结论来说是必要的。问题是,有什么根据可以认为,从个别性陈述过渡到普遍性陈述是充分的呢?按休谟的意思如果Sn-1的情况都为真,但是Sn的情况假,并不违反矛盾律。 休谟的疑难提出来后,被认为是对科学中因果律的必然性的否定,这就成了大问题。美国逻辑学家M·布莱克(Max Black)综合了众多回答归纳问题的文献,把提供的答案,简单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休谟的责难是无法应付的;所以,归纳是站不住脚的,应该把归纳从人们称道的理性推理中排除出去。第二,从休谟的批判看来,通常的归纳论证需要改进,方法是或者(a)增加更多前提,或者(b)结论改称概率的陈述。在这两种情况下,结论的合理

休谟思想

休谟 休谟沿着贝克莱的主观唯心经验论的路线继续发展经验论,在批判经院哲学、唯物论、笛卡尔主义和贝克莱的客观唯心主义的过程中,创立了西欧近代哲学史上的第一个不可知论的哲学体系。 大卫〃休谟(1711—1776)出生于苏格兰爱丁堡的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十二岁入爱丁堡大学攻读法学,后来转而研究哲学。1734—1737年,它在旅居发过期间写成了第一部、也是奠定它的哲学基础的重要著作《人性论》。该书于1740年在英国出版,但未立即引起人们的重视。后来,它当过家庭教师和辛克莱将军的秘书,出使过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在这期间,它将《人性论》的第一卷和第三卷分别改写为《人类理解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先后于1748年和1751年发表,引起了较大的反响。1752—1757年,在爱丁堡市图书馆馆长的职务期间,他博览群书,认真研究,撰写了巨著《英国史》。1763年,他又去巴黎,任英国使馆的秘书,并曾代理公使职务。在此期间,他和当时发过的许多知名人士交往,结识了卢梭、狄德罗。霍尔巴赫、杜尔阁、达朗贝等人。休谟同卢梭过从甚密,当卢梭受到法国政府的迫害而无处安身的时候,1767年他邀请卢梭到英国居住。他万年在法国享有很高的声誉,当他最后一次去巴黎时,受到当时文化界和学术界的盛大欢迎。1769年辞去英国副国务大臣的职务,1776年卒于爱丁堡。 休谟生活在英国产业革命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兴旺发达的景象使他兴高采烈。因此,他十分注重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他于1732年

出版的《经济论文集》一书,反对重商主义,主张贸易自由。他还提出过著名的?货币数量论?,成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先驱。他是当时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老师和朋友。他的遗著《我的一生》就是由斯密整理出版的。由于休谟提出的哲学、经济学和社会政治学说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他晚年很享受英国政府的器重。休谟后期还写了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著作,除1757年发表的《宗教的自然史》外,晚年还写了《自然宗教对话录》,死后才出版。 在政治上,休谟拥护在英国已经确立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治统治,认为1688年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度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休谟反对任何形式的民主,认为民众的激动,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是可怕的。 在哲学上,休谟从贝克莱出发,在主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认识开始于经验的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深入发挥了经验主义的因果性学说,做出了不可知主义的结论。列宁说休谟是?和贝克莱走着不同道路的十八世纪的大哲学家?。 (一)除了知觉,一切都是不可知的 休谟经验论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坚持感觉经验不仅是认识的唯一源泉,而且是唯一的存在,除此之外,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存在与否,都是不可知的。这就是所谓的不可知论。 休谟发对天赋观念论,他从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出发,坚持认识开始于经验。他写道: 思想中的一切材料都是有外部的或内部的感觉来的。

浅谈休谟论因果关系中的习惯

浅谈休谟论因果关系中的习惯 【摘要】大卫.休谟(1711—1776),英国著名哲学家,生于苏格兰。他的朋友亚当。斯密曾评价他说:“总之,无论在休谟生前或死后,我始终认为,他在人类的天性的弱点所允许的范围内,接近了一个理想的、全智全德的人。”1[1]如此优良德行的休谟在他的《人性论》一书中将全部哲学关系的根源归为七类关系,即相似关系、同一关系、空间和时间关系、度量或计数的比较关系、性质差异程度的比较关系、相反关系、因果关系。本文重在研究七大关系中的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因果关系问题在西方哲学中有着深厚的根源。正如休谟本人所说,“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研究是独一无二的。”2[2]独一无二是由于他认为人类的认识是依据感觉而来,是经验的,而人的感觉则是不确定、不清晰的。因此我们的认识是需要建立在因果联系中的。因果联系只是一种习惯性的联系,是一种基于经验但是不具备必然的联系。由此观点,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一种经验关系,按照相近、接续、恒常结合在一起的原则出现。便可由一个推到那一个,我们就将一个称之为原因,另一个称为结果。然而这种根据经验而来的推论完全是由于习惯而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所以根据休谟的观点可以理解为习惯在因果关系中有着“纽带”的作用。虽然这种因果关系理论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的检验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但是绝不影响我们从知觉出发,将习惯作为指导,根据经验论证我们的因果关系;并且这一切可以有益于我们从事实出发,探求真知,以真知作为我们人生前进的风向标。 【关键词】因果关系;习惯;经验;恒常结合;心灵 一、关于因果关系的推理 休谟认为“两种因素构成了有关因果的所有推理,一个是感官印象或者记忆印象,另外一个是形成印象的对象,或者是由这个对象所带来的那个存在的观念。因此,在这里就有三件事情需要说明:首先是有关原始的印象。第二是对相关的 1[1]大卫.休谟《人性论》(上)第1页 2[2]大卫.休谟《人性论》(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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