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622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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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京建法〔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3〕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目录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516号·······业主大会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5、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单》的通知京建发[2010]761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号······7、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京建发[2010]545号······8、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物业服务市场监管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11、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736号······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13、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613号··14、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1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第三方评估监理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83号··1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19、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573号··20、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40号··附录建设单位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业务的指引······关于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明示新旧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摘要的说明······。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2010版)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2010版)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 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 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 公示和修改] 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 天。

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满后7 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 法律效力] 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 基本内容] 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京建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26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10]53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给买受人。

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

四、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〇一一年五月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了《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和《 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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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 北京 市物业服务 合同》 和《 示范文本分别 供本市行 政区域 内开发 建设 单位和业 主大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 二 、 品房销售前 , 商 开发建设单 位应 当依法通 过招投标 或协议方式 选聘 物业服 务企业 , 并将签订 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 同 上传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N N( www. fc o . ) b d . vc 商品房 网上签约系统 , j g n 予以公示 。 三、 开发建设单 位应 当在物业 项 目的销售场所公 示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 四、 成立业 主大会后 , 经业主大会决议 , 业主 委员会与依法选聘 的物业 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 , 业主委员会应 当在
用的房屋 、 空间 、 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 、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 , 是指房屋承租人 、 共居人 。
三十二 、 本规约由业主 、 开发建设单位 、 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
三十三 、 本规约作 为物业买卖合 同附件 , 自物业第一 买受人签字承诺之 日起 生效 ( 承诺 书见 附件 ) 至业主大会制定 的 , 管理规约生效之 日终止 。
2《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 同》 B 一 (F
2 0 ——2 1 ) 略) o8 72 (
2 0——2 1 )略 ) o8 7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建设 委 员会
二 oo 八 年 四 月八 日
关于 印发北 京市 限价 商品住房 申购家庭 收入 、 住房和 资产准入 标准及 已购 限价 商 品住房 上市交 易补交 比例 的通 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京建发[2010]6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XXX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26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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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2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现就新版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进行网上签约。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或“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新版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200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2)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3)
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10—0116)
4..《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BF—2010—01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publish/portal0/tab490/info605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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