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 18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附件2
《福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2017〕283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范**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租赁业态要求
(三)招租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标准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在区政府正式颁布前,区政府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研究讨论了《**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20年7月29日印发执行。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补偿价值评估技术指引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补偿价值评估技术指引为规范本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补偿价值评估活动,依据《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房地产估价规范》,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开展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时,区主管部门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申请式退租房屋(以下简称退租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鉴定等。
二、估价原则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应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原则。
三、估价目的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目的应表述为“为直管公房退租实施主体与直管公房承租人确定补偿提供依据,评估退租房屋的补偿价值”。
四、价值时点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时点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向社会公告之日。
五、价值定义(一)退租房屋补偿价值退租房屋补偿价值为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退租房屋重置成新价款。
公式如下:退租房屋补偿价值=退租房屋市场价值-退租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其中: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是指退租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退租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二)退租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退租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由退租实施主体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评估方法(一)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1.一般评估方法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通常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
根据退租房屋及其所在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退租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求取退租房屋补偿价值。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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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京政发〔1983〕38号文件颁发)“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
其中,房主自住房二十七万多间、出租房二十三万多间,建筑面积合计约七百六十五万平方米,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些被接管的私房,在过去十多年中,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房危险或震毁,被拆除、改建的约有十三万多间。
这样,被接管的原房主自住房还有十八万多间,出租房还有十九万多间。
在被接管的房主自住房中,有十一万间仍由房主住用,向房管部门交租(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交);有八万二千间由机关、企事业和职工占用。
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已腾退和收购了房主自住房一万七千多间,对二万多间拆除的私房补偿了房价款。
但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仍很艰巨。
主要是:六万五千多间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和十九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十一万多间被拆除的私房需要补偿房价;全部私房的产权问题亟待解决。
在北京市,要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房源。
仅腾退六万五千多间房主自住房一项,即需投资近八亿元,新建住宅(连同生活配套设施)近二百万平方米。
由于本市长期以来住宅欠帐甚多,加之城市人口激增,大指青年进入婚龄,尽管近几年北京地方单位每年竣工一批新建住宅,但目前全市住房严重困难的居民仍有十几万户。
因此,从新建的住宅中只能拿出一部分,用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大部分需分给住房严重困难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京发改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7号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简易楼腾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依据《关于推动减量发展若干激励政策措施》(京发改〔2019〕1863号)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简易楼腾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依据《关于推动减量发展若干激励政策措施》(京发改〔2019〕1863号)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范围内利用简易楼腾退建设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的项目。
简易楼指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建设的低标准住宅楼,多为砖混结构,房屋未进行抗震设防,其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没有专用厨房和卫生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简易楼腾退项目指对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简易楼开展腾退搬迁,腾退后空间用于建设绿地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应当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更新行动资金来源路径

城市更新行动资金来源路径城市更新是对整个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的优化,往往涉及老旧小区、厂房改造,历史城区保护更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等更新,顺利推进需要更新改造资金的持续有力注入。
对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而言,如何募集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以顺利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活动,是其重要关切。
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没有社会资本的注入,仅靠财政资金,会面临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情况,严重影响更新进程。
对市场主体而言,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是开展投资,获取收益的重要渠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发布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保障政策和更新模式予以指导。
63号文明确:一是,应探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二是,应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
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
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
63号文为各地正确建立城市更新发展模式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成为各地制定资金支持政策的原则性要求。
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对城市更新的定义不同,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项目也有所区分,因此城市更新项目资金来源路径有所差异。
本文以北京市为例,结合其他地区已有经验,对目前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资金支持路径进行以下梳理。
一、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投入是各地城市更新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危旧楼房改建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危旧楼房改建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危旧楼房改建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危旧楼房改建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危旧楼房改建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推动危旧楼房改建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建发(2020)178号)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意见》。
根据老旧小区特点和新时期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行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勇于担当、攻坚克难,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配套功能,提升建设品质,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海淀分区规划》为依据,遵循区域总量平衡、户数不增加的基本原则,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为前提,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当改善居住条件。
坚持先行先试,选取试点项目组织实施。
二、试点改造范围及内容(一)试点改造范围本次试点改造范围为: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以及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申请书腾退和申请式退租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腾退或退租单位名称]:[腾退或退租单位地址]:尊敬的[腾退或退租单位名称]领导: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持有[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在[申请人住址]。
在此,我谨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希望贵单位能够批准我的[腾退/退租]申请。
一、申请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腾退/退租]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直管公房、私房等老旧房屋可以进行[腾退/退租],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
二、申请原因1. 住房条件较差:我目前居住的房屋始建于上世纪,属于老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较差。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高生活质量,我决定申请[腾退/退租]。
2. 居住需求变化: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我的居住需求发生了变化。
现有房屋面积较小,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
申请[腾退/退租]后,我可以选择合适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3. 城市更新需求:根据贵单位发布的[腾退/退租]政策,我所在的区域正在进行城市更新,为了支持政府工作,我愿意主动申请[腾退/退租]。
三、申请事项1. 腾退/退租对象:我目前的居住房屋,位于[具体地址],属于[直管公房/私房]。
2. 腾退/退租面积:[房屋面积]平方米。
3. 腾退/退租原因:如上所述。
4. 补偿及安置要求:根据贵单位发布的[腾退/退租]政策,我愿意接受以下补偿及安置方案:(1)补偿款:[金额]元。
(2)安置住房:[具体位置]的[面积]平方米住房。
四、承诺事项1. 我保证以上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我将积极配合贵单位开展[腾退/退租]工作,确保腾退/退租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我将按照贵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腾退/退租手续。
敬请贵单位审查批准我的[腾退/退租]申请,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日期]。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济房政字〔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公房管修处: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济南市市区房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济政办字〔2001〕200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房租金各单位要按照现行直管公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标准规定,严格依据租金标准及有关减、免、缓交租金的各项规定,加强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管理。
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单位),要根据《济南市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书面催告(当面签收、EMS邮寄等)手续,将欠租情况及补交时限等内容告知清楚。
经书面催告后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
二、关于超标准公房不符合或未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处理的公有住房必须腾退。
直管公房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已购或承租其他福利性住房,与承租直管公房住宅面积超过家庭住房控制标准且符合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的,对超控制标准面积实行超标加租;享受住房补贴家庭实行住房补贴加租。
各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加收住房补贴和超面积控制标准住房租金的,发放书面通知予以告知。
对应当实行住房补贴加租和超面积控制标准加租的,承租人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的次月起,在月基准租金的基础上,增加承租人超标准住房面积和住房补贴方面的租金。
未通过发放书面通知予以告知的,不得利用为承租人办理房改、起租、拆迁等手续时捆绑加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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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18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 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一)确定实施主体
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二)实施主体职责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三)实施主体的监管
区主管部门应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
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式退租程序
1.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3.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
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4.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5.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二、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管理
(五)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
1.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
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2.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
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
份额。
(六)产权住房或承租公租房要求
1.承租人选择用于片区对接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如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2.承租人选择其他公开配售配租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应按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3.原则上一个承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一套公租房。
4.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配租片区对接的公租房。
(七)后期管理要求
承租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租房,后期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施直管公房恢复性修建
(八)编制恢复性修建方案
实施主体应按照规划及设计导则要求,遵循老城传统建筑风貌、恢复性修建标准和工艺要求,合理制定完成申请式退租院落房屋的恢复性修建方案。
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
(九)实施院落房屋恢复性修建
对完成整院申请式退租的,应拆除院内违法建筑,在满足现代使用功能的同时,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
对院落内完成部分房屋退租的,应同步拆除房屋附属的违法建设,并合理利用退租房屋补足公共服务设施。
区政府可制定平移置换鼓励政策,引导承租人在实施主体的统筹安排下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做好直管公房授权经营
(十一)经营权授权
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
实施主体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区政府可将完成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的直管公房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由经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签订经营权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年限应不高于50年。
(十二)开展利用和经营
取得经营权的直管公房应按规划要求开展经营利用,可作为住宅或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屋使用,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使用。
其中用于居住用途的,可用于院落平移使用,也可用于人才租赁房等使用促进职住平衡。
(十三)经营权质押贷款
实施主体可持区政府批准的经营权授权证明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资金用于片区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十四)监督管理
对授权给实施主体经营的直管公房,实施主体应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对未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继续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私房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后,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定向安置房源并享有完全产权。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