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最新最新号文
京建发 (2011) 130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京建发216号_附件_1

附件1: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京建房安()字[ ]第号:你(单位)位于(区/县)(街道/镇)(号)的房屋,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停止使用,组织搬出该房屋。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逾期不搬出,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单位职务日期年月日时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因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将送达文书留置在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证件号码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填表说明1.文书名称下的括号内填写作出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的机关名称,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等。
2.文书编号:“京建房安”后的圆括号内,填写本单位简称,例如:海淀区房管局填写“海房”。
“字”后方括号填写年度全称,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
“第号”内填写4位文书编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
附件2: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京建搬()字[ ]第号当事人情况:姓名:工作单位:性别:年龄:住址:你居住的(区/县)(街道/镇)(号),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为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于15日内搬出该房屋。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单位职务日期年月日时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因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将送达文书留置在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证件号码(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京建发111号文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3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京建发【2016】35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实施意见》,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节能减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10月9日附件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十三五”时期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建筑节能领域将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顺应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求,是“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缓解城市发展与能源消费矛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品质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推进我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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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京建发【2014】101号文(自20140401执行)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人工费
预算价
8.75
6.38
4.99
4.06
2.19
1.41
1.19
0.97
1.49
1.02
0.77
0.62
1.84
1.28
1.15
0.94
临时设施
%
3.23
2.67
1.88
1.53
京建发〔2014〕101号附件5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计 费 基数
文明施工
% 0.58 0.57 0.56 0.55 0.55 0.53 0.44 0.41 0.42 0.40 0.60 0.40
安全施工
% 1.27 1.13 1.22 1.07 1.05 1.04 0.92 0.91 0.86 0.85 1.50 1.20
临时设施
% 2.27 1.88 2.21 1.81 1.95 1.59 1.28 1.06 1.21 1.20 2.00 1.90
-3-
4.48 4.87 2.95
管道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5.84 1.28 0.97 1.35 2.24
5.21 1.08 0.84 1.27 2.02
京建发〔2014〕101号附件4
-2-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 率(%)
环境保护
%
其中 文明施工
%
安全施工
%
05 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绿化工程
庭园工程
五环路以内
预算价
钢结构工程
五环路 五环路 以内 以外
其他工程
五环路 五环路 以内 以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41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9
【实施日期】201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编制
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416号)
各地方标准编制单位:
为了规范我委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以适应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4号)及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9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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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255 号
关于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30%。
超过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四、招标文件
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
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 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 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3%。
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 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
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
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对于工期定额中缺项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确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合理工期,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十一、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二、工期定额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010 年 1 月 1 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