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鲁交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3〕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四章信用承诺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失信主体认定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八章信用修复第九章附则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在本省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在本省范围内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信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其他职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地方铁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和水平,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鲁建办字[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建办字〔2009〕2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建管局(处),省建管局,省建设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为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及时全面提供建设类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建设厅决定,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自2009年6月15日起开通山东建设信用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开通山东建设信用网,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培育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省建设类企业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有利于遏制建设类企业失信行为和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内容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是向全社会发布山东省建设领域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性信息平台,涵盖6大行业:1、建筑业: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和建筑劳务、电气、防水、防腐、保温、暖通空调、钢结构、智能化、古建等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及电力、水利、港航、铁路、公路等专业施工企业;2、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和房地产评估、中介、咨询、销售代理等;3、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市政、园林、环卫、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的运营、施工和养护管理企业;4、勘察设计业: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专业工程设计等企事业单位;5、建设中介服务业: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科技服务等。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实现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企业(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试验员、测量员、监理员、见证员、取样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y_.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总则(试行第一章总述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 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评价与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第三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水运及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从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有一定职务、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告、公示制度。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实际,设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审核与从业单位相关的信用信息;(三组织和指导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版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于2016年6月30日之后补充录入的“已建业绩”将作为超时录入业绩,并自动关联至“部级平台-首页-不良行为信息-信息录入”栏目中进行集中通报。
已建业绩信息是否为超时录入与其真实性无关。
3.新开通账户的企业,应自开通账户之日起90天内录入全部相关信息,逾期录入的已建业绩信息将同样视为超时录入业绩,部级平台将自动记录并进行通报。
(五)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指从业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全年的财务基本情况,包括净资产、公路工程总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银行授信等级、银行授信额度等。
从业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对外公开,只有具备权限的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
(六)奖惩记录。
奖惩记录指从业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得的奖励或处罚情况。
获奖记录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填报;处罚记录为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信息核备从业企业在部级平台填报或变更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奖惩记录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对外公开。
各省厅(局、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核备流程或进一步细化信息核备工作,原则上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等,简化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信息核备的一般流程。
1.从业企业登录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2.从业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除原件外)装订成册,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3.从业企业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提交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联系方式见部级平台“首页-联系我们”)。
(二)信息核备一般需提交的材料。
1.从业企业信息填报或变更信息提交的资料(第1-7项须有书面材料,其他可为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1)书面申请函(企业正式文件);2)承诺书(详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此项);5)从业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的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8)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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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颁布部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布文号鲁交建管〔2010〕38号颁布时间 2010-12-24
为深入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省厅组织开发了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定于2011年1月1日起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与登录管理
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已在省厅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后,点击“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首页面,也可直接按照网址(http:// 123.232.111.211:10081)进行登录。
省厅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厅直有关单位、省属交通企业统一提供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前,应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并根据单位类别,填写《承诺书》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表》(分别见细则附件1和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制成扫描件与注册信息一并上传省级平台。
二、信息录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省属交通企业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从业单位中建设(招标)单位(含项目管理机构)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2月1日至3月15日录入省内在建和已完工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完工项目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或使用的项目。
从业单位中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单位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省属交通序列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息录入工作。
从业单位申请获取系统用户名后,信息填报时限为20天,逾期系统将自动锁定。
系统一经锁定,从业单位将不能自行删除或修改,只可增加在建项目和人员信息,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参照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如在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将根据细则及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鉴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调试阶段,部分数据项发生变化,已先期填报信息的施工、监理单位,请于2011年1月10日前登录系统完善本单位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是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有效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力量投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推荐评优等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三)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前,须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
未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建设(招标)单位不得接受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