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费用解释(直接和间接)
间接理赔费用中未决责任的确认

间接理赔费用中未决责任的确认任燕燕 .,!,高洪忠 6(.0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济南 !5"."";!0中国人民大学 统计学院,北京 .""/@!;60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精算研究所,北京 ."""/.)摘 要:(&%’ 责任准备金估计的传统方法是 9:9 方法,该方法计算每一个日历年的部门费用占年赔付损失的比例,并将这一比例用用于赔案准备金。
7;<=>;= 给出了一种方法,他首先计算日历 年每一加权赔案的部门费用比例,然后将这一比例应用于未来的加权赔案。
本文通过对这两个方法 的分析,提出一种新方法,此方法弥补了前两个方法的许多缺点。
关键词:9:9 方法;(&%’;责任准备金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4#,/@*!""#+"$4""!/4"6费用,通常可把理赔费用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是指由某一赔案或某一组赔案直 接产生的调查及理赔费用;而间接理赔费用((&%’)是指不 能与某一个或某一组赔案直接相关的理赔费用,这些费用包0 引言理赔费用是指财险公司在赔案理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 在所有年份都没有达到该国际标准。
因此,从上述数据对比分析看,’&’) 分析法所得出的基 本消费需求额与国际贫困线标准相比要低,甚至比某些国际 标准要低许多;但该基本消费额又比官方公布的贫困线要高 *某些年份接近+。
6 总结本文认为,线性支出系统可以用来作为确定居民贫困线 标准的重要分析方法,使用该分析方法得出的贫困线是用来 衡量相对贫困程度的。
该方法不仅适合制定全国贫困标准, 也适合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贫困标准。
’&’) 分析法借 助一般抽样调查的统计分组数据即可得到具体分析数据,具 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理赔费用解释(直接和间接)

一、间接理赔费用ULAE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包括:查勘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保养费、过桥费、年检费、汽油费、停车费、装饰费、维修费、查勘公杂费、公估费(与公估公司合作,发生个案查勘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理赔档案用办公用品等。
提取标准:每案最高提取间接查勘费用100元,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案件和理赔工作流系统中关联理算的案件。
理赔流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每案最多提取50元;未查勘、未复勘第一现场的案件,不得计提间接查勘费用。
二、直接理赔费用ALAE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某一赔案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在赔案中据实列支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公估费(异地出险案件,委托公估公司查勘费)、鉴定费、双代费和差旅费(住宿费用、出差补助、交通费)。
严禁将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赔案中列支。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防范保险公司营运风险,根据《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严格界定理赔费用内容,加强理赔费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和与核实,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行业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六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一)公估费、检验费、代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二)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出具证明发生的费用;(三)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其它非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四)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勘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五)其它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查询、救助担保、外部奖励、追偿成本等费用。
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四) 确定损失程度
(五) 审查有关单证 (六) 出具检验报告
(四) 确定损失程度
1. 确定损失数量 2. 确定贬值率。贬值率的计算公式:
贬值货 率物的 货完 物 货 好 的物 价 完受 值 好损 价 后 1值 0% 的 0 价
(三)对于申请检验的期限有何要求
1.偷窃损失。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提 出。
2.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申请检验的 期限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3.海水损失。申请检验的期限应在合理时 间之内。
(四)如何支付检验费用
由被保险人垫付
如果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赔 如果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
(五)审核检验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 定事由包括以下几项:
根据《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
2.请求人提交仲裁。但是,因为请求人的原因而撤 回仲裁的,时效不中断。
3.请求人申请扣船。与上述两个事项相似,如果请 求人撤回扣船申请或申请被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4.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2.进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 代理人。
(二)什么情况下不必申请检验
对于损失金额很小的货物损失案件。 按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国外检验代理人还可以出 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以资证明。
对整件短少的货物。 如果短少是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发现的,被保 险人应向承运人索取溢短证明; 如果是在货物卸离海轮以后提货之前发现的,被保险 人应向有关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索取溢短证明。
5.审核转船情况。
6.审核货物转运内陆情况。
7.审核提货日期。
8.审核货物包装情况。
保险理赔数据指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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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赔常用指标解析
(三)费用类指标 ➢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可以直接确认到每个赔案、与案件理赔直接相关的费 用,不含施救费,例如律师费、代理费、鉴定费等。 ➢间接理赔费用:是指无法直接确认到每个赔案的理赔费用金额,例如理赔 人员的工资薪酬、查勘设备的费用等。
执行力和责任心。 缺点:
1.仅统计已决案件,对未决案件的评价只能做为参考,无法对未决案件的估损 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查勘员/机构的估损技能不 会因为案件是否结案而有所波动,因此,虽然只统计了已决案件部分,但代表了查 勘员/机构的估损技能,理论上也可用于评价该查勘员/机构的未决案件部分。)
6
一、理赔常用指标解析
(四)效率类指标 ➢数量结案率:指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件数占当期所有发生赔案且已立案件数 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已决数量/(已决数量+未决数量)×100%。 ➢金额结案率:指统计期内已决赔付金额占当期所有发生赔案且已立案赔案 金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已决赔款/(已决赔款+未决赔款)×100%。 ➢平均赔案处理时效:指在统计期内,从报案到结案的平均时间(小时), 计算公式为: ∑(结案时间-报案时间)/已决数量。
损充足,正数表示估损不足。
举例: 案件A,首次估损金额为1000元,结案金额为800元;案件B,首次估损金额
为2000元,结案金额为2500元。计算案件A和案件B的首次估损偏差率。 案件A:首次估损偏差率=(已决赔款-首次估损金额)/已决赔款*100%
理赔费用解释(直接和间接)

一、间接理赔费用ULAE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包括:查勘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保养费、过桥费、年检费、汽油费、停车费、装饰费、维修费、查勘公杂费、公估费(与公估公司合作,发生个案查勘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理赔档案用办公用品等。
提取标准:每案最高提取间接查勘费用100元,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案件和理赔工作流系统中关联理算的案件。
理赔流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每案最多提取50元;未查勘、未复勘第一现场的案件,不得计提间接查勘费用。
二、直接理赔费用ALAE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某一赔案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在赔案中据实列支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公估费(异地出险案件,委托公估公司查勘费)、鉴定费、双代费和差旅费(住宿费用、出差补助、交通费)。
严禁将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赔案中列支。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防范保险公司营运风险,根据《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严格界定理赔费用内容,加强理赔费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和与核实,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行业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六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一)公估费、检验费、代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二)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出具证明发生的费用;(三)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其它非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四)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勘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五)其它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查询、救助担保、外部奖励、追偿成本等费用。
培训内容3理赔基础知识

五、理赔管理规章制度
n 当只有一张赔款计算书时,若赔案还未理算完 毕,此时按照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 定未决赔款;若赔案理算完毕但还未核赔通过, 按照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 款。
n 当存在多张计算书时,若部分计算书核赔通过, 部分计算书正在缮制,此时未决赔款指估损金 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减去所有已经核赔通过 的计算书的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后的 结果,其数额不能为负数,否则需先行调整估 损金额。
培训内容3理赔基础知识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n 不定值保险 n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
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 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 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 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 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 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 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 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 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 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 以实际损失为准。
培训内容3理赔基础知识
五、理赔管理规章制度
n 未决赔款是指未决赔案将来可能发生的 赔款支出,包含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和 立案未结案未决赔款两部分,目前业务 上只对立案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进行 统计,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由精算部门 通过精算方法计算。未决赔款是业务系 统中的未决赔款(含省间通赔未决赔 案)。
非寿险精算

非寿险精算1、名词解释1、到期风险单位数:也称为已经风险单位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人已经提供了相应的保险保障的风险单位数。
2、未到期风险单位数:是指在承保的风险单位数中,截至到某个时点,保险公司尚未提供保险保障的风险单位数。
3、已赚保费:也称作满期保费,是指在保险人所收保费中,已尽保险责任所对应的那部分保费。
4、未赚保费:也称作未到期保费,是指在保险人所收保费中,未尽保险责任所对应的那部分保费。
5、纯费率:是指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平均赔款金额,通常用赔款总额与风险单位数之比进行估计,其计算公式为,P表示纯费率,L表示赔款总额,E表示风险单位数。
6、赔付率:是指在每单位保费中用于支付赔款的部分,通常用赔款与保费之比进行估计。
7、事故年度法:即按事故年汇总数据,是汇总精算数据最常见的方法。
按事故年汇总数据就是以事故发生为统计标准,把发生在同一日历年度的保险事故所对应的赔款和保费等数据汇总在一起。
8、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末,已经发生的赔案由于尚未处理(包括尚未报告)或赔付而必须提存的责任准备金。
2、简答题1、确定保险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方法(1)使用保险市场上或竞争对手的相同产品的价格;(2)根据利润目标确定价格;(3)在期望保险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来确定价格,增加的这个百分比相当于费用附加和利润附加;(4)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价格;2、数据汇总的方法(1)事故年度法:按事故年汇总数据就是以事故发生为统计标准,把发生在同一个日历年度的保险事故所对应的赔款和保费等数据汇总在一起。
(2)保单年度法:按保单年汇总数据就是以保单生效日期为统计标准,把在同一个日历年度生效的保单所对应的赔款和保费等数据归集在一起。
(3)日历年度法:按日历年汇总数据就是把发生在同一日历年度的会计数据归集在一起,而不论这些保单何时签发,相应的事故何时发生。
(4)报案年度法:按报案年汇总数据就是以保险事故的报案时间为统计标准,把在同一个日历年度报案的赔款数据归集在一起,而不考虑事故的发生日期和保单的生效日期。
理赔费用解释直接和间接(终审稿)

理赔费用解释直接和间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一、间接理赔费用ULAE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包括:查勘车辆的费(车船税)、保养费、过桥费、年检费、汽油费、停车费、装饰费、维修费、查勘公杂费、公估费(与公估公司合作,发生个案查勘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理赔档案用办公用品等。
提取标准:每案最高提取间接查勘费用100元,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中、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案件和理赔工作流系统中关联理算的案件。
理赔流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每案最多提取50元;未查勘、未复勘第一现场的案件,不得计提间接查勘费用。
二、直接理赔费用ALAE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某一赔案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在赔案中据实列支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公估费(异地出险案件,委托公估公司查勘费)、鉴定费、双代费和差旅费(住宿费用、出差补助、交通费)。
严禁将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赔案中列支。
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理赔费用管理,防范保险公司营运风险,根据《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严格界定理赔费用内容,加强理赔费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和与核实,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行业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六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一)公估费、检验费、代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二)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出具证明发生的费用;(三)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其它非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四)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勘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五)其它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查询、救助担保、外部奖励、追偿成本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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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理赔费用ULAE
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包括:查勘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保养费、过桥费、年检费、汽油费、停车费、装饰费、维修费、查勘公杂费、公估费(与公估公司合作,发生个案查勘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理赔档案用办公用品等。
提取标准:每案最高提取间接查勘费用100元,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案件和理赔工作流系统中关联理算的案件。
理赔流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每案最多提取50元;未查勘、未复勘第一现场的案件,不得计提间接查勘费用。
二、直接理赔费用ALAE
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某一赔案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在赔案中据实列支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公估费(异地出险案件,委托公估公司查勘费)、鉴定费、双代费和差旅费(住宿费用、出差补助、交通费)。
严禁将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赔案中列支。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防范保险公司营运风险,根据《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严格界定理赔费用内容,加强理赔费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和与核实,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行业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六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
(一)公估费、检验费、代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
(二)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出具证明发生的费用;
(三)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其它非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四)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勘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五)其它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查询、救助担保、外部奖励、追偿成本等费用。
第七条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但无法具体归属到某一特定赔案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查勘车使用费用,包括理赔查勘车的折旧费、租赁费、燃油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年检费、过路过桥费、车船使用税等;
(二)公估费,是指采用公估模式查勘,但合同不指向某一特定赔案且合同金额不与某一特定赔案关联的费用;
(三)律师费,是指为理赔常年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费用;
(四)理赔查勘人员的通讯费;
(五)理赔用仪器、设备使用费,如数码相机、扫描仪等费用;
(六)理赔信息系统费用,包括软件摊销、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维护保养费等;
(七)理赔职能部门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于理赔职能部门的相关费用,理赔职能部门包括理赔管理部门、理赔电话中心、理赔集中管理模式下理赔运营部门的管理费用。
具体包括:
1.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
2.职场费用,包括职场折旧费、租赁费、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3.办公费用,包括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折旧使用费、印刷费、公杂费等;
(八)其它费用,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但不包括在以上分类的费用。
第三章理赔费用的管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理赔费用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应涵盖授权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考核管理、核算管理等各个方面。
保险公司应根据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的不同性质建立相应的管理与控制制度。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理赔费用授权和审批流程。
直接理赔费用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应在核赔管控与财务管控之间建立无缝的数据对接。
逐级授权和审批可采用业务审批权限与费用审批权限相结合、总额控制与分项控制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将理赔费用预算纳入总体财务预算体系考核管理,相关部门应对理赔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理赔费用特别是理赔查勘费用的列支进度,原则上要与项目预算时间进度及赔付率控制成效相匹配。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对理赔费用支出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流转、使用等进行严格控制。
以人民币结算的直接理赔费用可从赔款支出账户或公司的费用专用账户开支,但不得在赔款支出账户与费用专用账户间混用。
以人民币结算的间接理赔费用应当从公司的费用专用账户开支,不得与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相混用。
第十二条理赔费用的使用应遵照客观、真实的原则,严禁在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用任何包干方式将理赔费用交由理赔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形成账外账,严禁通过虚增赔款金额、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和虚增理赔费用。
第十三条直接理赔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副本、复印件)应随对应的具体赔案在赔案卷宗中整理装订。
间接理赔费用的原始凭证管理方式与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相同,不得在赔案卷宗中进行装订。
保险公司应凭有效凭证列支公估费用,由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务的需使用正式发票。
列支公估费用应以公估公司提供服务的案件清单与公估报告作为记账依据。
对于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务的赔案,保险公司应逐一在赔案卷宗或理赔系统中保留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务的依据(包括公估报告、相关人员签名等)。
第十四条理赔外包模式下的理赔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但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
第十五条理赔费用不计入车险以往年度索赔记录进行费率浮动。
第三章理赔费用的核算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设置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
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计算赔付率时须全额计入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理赔费用日常核算中应采用据实列支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原则上不得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理赔费用的日常核算。
标准成本法是指根据案件险别、发生区域、索赔金额等标准确定案均理赔费用,日常核算采用案均理赔费用乘以相关的案件数量方式确定理赔费用总额,并在会计期末根据理赔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结算的核算方法。
第十九条直接理赔费用应直接核算至险种;间接理赔费用发生时可确认险种的直接核算至具体险种,不可确认险种的,发生时计入共同费用,期末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的相关规定分摊至具体险种。
第二十条因追偿某一特定赔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应作为追偿成本逐案核算,不得作为间接理赔费用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险理赔费用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应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之间科学、合理分摊。
第四章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计提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可采用比例法、直接理赔费用流量三角形法、并入赔款流量三角形进行总体计算再行拆分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要分别列示已发生已报案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采用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要分别列示已发生已报案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将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中涉及到的评估方法与假设等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