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3快讯-江苏公布欺诈骗保十大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保险诈骗是指以保险为媒介,以虚构、夸大、故意隐瞒等手段骗取保险理赔、退保或者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保险诈骗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正常运作,损害了人们对保险的信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及其解析。
案例1:骗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李某患有淋巴癌,在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后,即将开始治疗。
为了骗取保险金,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治疗单据,声称自己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了一次高额治疗。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李某并未前往北京进行治疗,而是在本地的一家公立医院接受了治疗。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解析: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
他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了治疗单据,欺骗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调查和证据,成功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真审查每个理赔申请,确保申请人的损失是真实的,不容易被欺骗。
案例2:虚高车辆损失赔款张某的车辆在一个停车场被人撞了。
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一些照片作为证据。
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车辆的损失并不大,但张某却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额的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决定调查此事,最终发现,张某和他的同伙精心策划了这起保险诈骗案件,并虚高了车辆损失赔款。
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
他为了获取更多赔款,虚构了车辆的损失,欺骗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来辨别虚假的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的证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案例3:故意纵火欺骗保险公司王某是一名工人,因工作压力过大,经常情绪失控。
在一天晚上,他将自己的家用汽车纵火,声称是一场事故。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损失赔款的要求。
然而,由于他的行为受到了当地警方的怀疑和调查,最终被揭穿了。
解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欺诈。
他故意纵火,欺骗保险公司获得了赔款。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且不道德的行为,不仅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还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十大骗保案例的典型特征

十大骗保案例的典型特征案例一:“金手指”案——自残骗保未遂被告人获刑六年案情简介: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
依据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该伤残给付保险金比例为10%。
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钱本无罪,但却有些人为了弄到钱而变成魔鬼。
一时的贪念造成被告终身的残疾、永久的后悔、六年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诈骗保险金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将会受到拘役、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拘留、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二:团伙诈骗案——20人团伙撞车骗保谋不义财最高获刑十九年案情简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余万元。
判决结果:原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其他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犯罪工具奔驰S320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点评:撞车骗赔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惊人举动——没收了车辆,人进了囹圄,如意算盘终成空。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1. 虚假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员工伪造客户的伤亡、盗窃或事故报案信息,以获取保险理赔款项。
2. 保险销售欺诈:保险销售人员故意误导客户,让其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或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隐藏条款。
3. 虚假保险经纪公司:虚假的保险经纪公司以低廉的费用诱使客户购买保险,但却不支付理赔款项。
4. 车险诈骗:参与车险欺诈的案例包括操纵事故,虚报损失,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来获得高额赔偿。
5. 医疗保险欺诈:医疗保险欺诈包括虚报病情、医疗费用或服务,以获取额外的医疗保险赔付。
6. 火灾保险欺诈:投保人制造故意纵火案件以获取火灾保险的赔偿款项。
7. 健康保险欺诈:包括伪造医疗记录、虚报症状和诊断,以获得不应该获得的医疗保险赔偿。
8. 人寿保险欺诈:虚假的人寿保险合同或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9. 养老保险欺诈: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养老保险计划,获得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支付。
10. 投资型保险欺诈:以虚假保本保险或高回报的保险计划,欺骗投资者投资,最终导致投资损失。
王金虎案获评“江苏省刑事执行检察十大精品案件”

专挑豪车下手,砸窗盗窃终被捕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 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梁某。 家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梁某,平日里游手好闲,曾于 1991 年 2 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为了供自己日常挥 霍,竟然重操旧业,专挑豪车下手,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车 内的烟酒等贵重物品。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6 日期间,梁某 于凌晨趁车主回家睡熟之际,在大武口区各小区寻找停放的豪车, 当发现车内没有人,即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照看车内是否存有烟 酒等物品。如发现有可盗物品就用斧头将车窗玻璃砸碎,后潜入 车内实施盗窃。其先后盗窃了马某、周某等 6 名车主的车内财物, 且盗窃的车型均为路虎、沃尔沃、丰田普拉多等豪车。经鉴定, 盗窃的财物价值达 2 万余元。案发后, 梁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并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醒 : 有车的市民尽量不要往车内放贵重物品,当发 现车里遭行窃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协助 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工作。 (文 / 张剑 林毅欢)
责任编辑 : 肖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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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刑事抗诉彰显公正
3 月 29 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被 告人高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宣判结束的一 刹那,智障少女乔倩的养母赵庆粉已是泣不成声 : “感谢政 府、感谢各位检察官们,连像我这样一个有残疾的女儿都 能给予最大的帮助,作为老百姓,我们感到很欣慰! ” 2016 年以来,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 在“敢抗”上动脑筋,在“抗准”上下功夫,共对刑事案 件判决提出抗诉 13 件,9 件均已得到改判,有力地维护了 司法公正。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敢于抗。该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 见》 ,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 主题和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意 义,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时审查,无论大要案还是普通 小案,都认真对待。
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劳动法库

2019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江苏⾼院)劳动法库案例⼀:⽤⼈单位不得在职⼯休产假期间降低⼯资待遇裁判要旨职⼯产假期间,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于其产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
简要案情李某于2009年10⽉进⼊某摄影部⼯作。
2017年11⽉24⽇,李某⽣育⼀⼥。
2018年2⽉12⽇,⽆锡市社会保险基⾦管理部门向摄影部⽀付了李某的⽣育津贴共计14103.04元。
同年3⽉20⽇,摄影部向李某⽀付产假⼯资11804元。
李某产假前的⽉平均⼯资⾼于5000元。
摄影部于2018年9⽉5⽇作出《旷⼯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摄影部⽀付少发的⽣育津贴8000元。
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平均⼯资⾼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平均⼯资为5000元,系其对⾃⾝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锡市社会保险基⾦管理部门已向摄影部⽀付了李某的⽣育津贴14103.04元,⽽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付11804元。
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
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额,法院予以⽀持。
法官寄语⽣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育职⼯给予经济、物质等⽅⾯帮助的⼀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的⽀持和爱护。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育津贴和⼀次性营养补助。
本案主要涉及⼥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问题。
《江苏省职⼯⽣育保险规定》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
按照该规定,⽤⼈单位不得在⼥职⼯休产假期间降低⼯资待遇。
本案中,李某参加了⽣育保险,但其享受的⽣育津贴低于产假前⼯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额,法院予以⽀持。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保险诈骗罪是指在保险活动中有意制造、夸大、矮化或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理赔款等不法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1. 虚假理赔案例:保险诈骗中最常见的案例之一是虚假理赔。
在这种案例中,投保人故意制造或夸大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虚假的理赔申请。
例如,某个投保人故意引发了一场火灾,并声称损失严重,但实际上损失并不大。
通过这种方式,投保人企图获得更高额的保险金。
2. 车辆保险案例:车辆保险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方式。
在这类案例中,投保人可能捏造一个发生在车辆上的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以获取赔偿。
例如,投保人可能会在车辆上故意划伤或者损坏零部件,然后声称这是由他人造成的,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支付。
3. 健康保险案例:健康保险也是一项容易被滥用的保险形式。
在这类案例中,保险诈骗者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医疗记录或者故意捏造健康问题,以获得更多的医疗赔偿。
例如,某个保险持有人可能会故意伪造医疗费用单据,声称接受了一系列虚假的医疗治疗,从而获取保险公司的支付。
4. 人寿保险案例:人寿保险诈骗涉及到保险持有人欺骗保险公司。
在这种案例中,保险持有人可能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例如,某个保险持有人可能在申请人寿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的吸烟史或者疾病史,以保费更低或者获得更高的保险金额。
5. 假保险公司案例:假冒保险公司诈骗是一种以诈骗投保人为目的的保险欺诈形式。
在这种案例中,诈骗者会自称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然后向投保人出售保单并收取保费。
然而,实际上这些保单并没有任何保险效力,保险公司也是虚假的。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保险诈骗的多种形式和手段。
保险诈骗不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因此,要加强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加强投保人的意识教育,提高保险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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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欺诈骗保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中国网
2019-07-20
自去年下半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以来,江苏先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回头看和专项治理工作,始终把查处骗保案件作为首要的工作,严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一年来,采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筛查、现场核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检查了38457家次两定机构,发现问题,及时核查,严肃处理,期间共暂停医保服务987家,解除医保服务的49家,实施行政处罚的258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8家,追回医保基金9800多万元,形成了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今天,省医保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定点医疗机构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8年9月-10月期间,沭阳县建陵医院通过虚记医疗费用,重复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违反药品目录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无指征使用药品等方式违法违规获取医疗保险基金18.49万元。
医保部门依据《沭阳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
做出如下处理:(1)涉及重复收费,不合理用药、超范围用药的医保费用17.06万元不予支付;(2)暂停外科医保服务3个月;(3)追回医保基金1.43万元,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二:定点医疗机构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靖江华山医院盗取参保人信息伪造住院实施欺诈骗保行为,骗取医保基金5.45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靖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1)解除住院医保服务协议;(2)追回医保基金5.45万元,并处违约金27.29万元。
2019年4月,再次接到举报线索,泰州市医保局组织力量对靖江华山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靖江华山医院还存在多收取护理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不合理入院等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达18.63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靖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管理规定,(1)追回医保基金18.63万元;(2)解除与该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3)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三: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连云港市灌云县灌云同仁医院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诊疗项目违规等违反协议管理行为。
其中2019年1月期间,分解住院涉及医保基金13.55万元、诊疗项目违规金额0.96万元;2019年1-2月发生挂床住院违规费用1.05万元。
医保部门依据《灌云县医疗生育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1)拒付医保基金15.56万元;(2)暂停医院医保结算三个月;(3)降低该院2019年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标准60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定点医疗机构串换医用耗材等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南京市泰康仙林鼓楼医院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采购使用常州百瑞简易喷雾器,并将该耗材对照原德国百瑞氧气雾化面罩的医保目录码,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存在套换医保编码的违规行为,套取医保基金6.04万元。
医保部门依据《南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第九十四条规定,追回医保基金6.04万元,并处违约金30.22万元。
同时,依据《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南京市医保局奖励举报人查实金额4%的奖励,即2417.34元。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常州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夏雷店在名称和营业场所已变更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违规将医保刷卡机给原址上正常经营的非医保定点药店常州晓辉大药房有限公司使用,违规刷卡共涉及医保个人账户金额4.91万元。
医保部门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7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
(1)拒付医保基金4.91万元,并处违约金1.5万元;(2)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自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该医保定点药店及其法人、该医保定点药店负责人的其他医药机构提出的医保定点资格申请。
案例六: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结算化妆品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苏州市溢元阁药店有限公司在2018年7至8月期间,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将非医保定点单位吴江市松陵镇美加壹化妆品店零售日用品费用在其药店医保划卡结付,套取医疗保险基金3091元。
吴江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八十七条,《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二条、《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追回医保基金3091元,并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案例七: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以药易物、结算生活用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9年1月,南通市康顺大药房有限公司唐闸店存在以药易物、以药易药的违规行为,其中以药易物涉及金额136元,以药易药涉及金额332.3元。
医保部门依据《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第九条、《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南通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1)解除服务协议;(2)追回以药易物的医保基金136元,并处违约金20000元;(3)追回以药易药的医保基金332.3元,并处违约金1000元。
三、关于参保人员欺诈骗保的典型案例
案例八:参保人员以虚假发票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8年4月,扬州市宝应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万某某持北京某三甲医院虚假住院发票,发票金额61705.26元,骗取医保基金46097.54元。
2019年4月2日,万某某主动到县医保中心,承认住院发票为假发票,并于当日上午主动退还医保基金46898元(含800元利息)。
医保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19年4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九: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孙某为血透病人,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医保费用就高达31.24万元,但事实上孙某因盗窃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于2017年7月12日入狱服刑,南京监狱出具了罪犯孙某的服刑情况证明,同时告知该罪犯服刑期间医疗费用均由监狱负担,家属只提供少数西药左卡尼汀、促红素等药品。
医保部门深入调查发现,孙某服刑信息未能及时掌握,导致入狱后医保卡没有及时冻结,孙某家人持孙斌医疗保障卡定点医院冒名就医刷卡发生医疗费用31.24万元。
因涉嫌套取医保基金金额巨大,医保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十:回收他人医保卡套取药品,倒卖非法牟利案
经查,刘某某长期在镇江勾结医保卡持有者,回收利用医保卡开来的药品倒卖牟利,医保部门在证据收集后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017年9月,镇江市公安查获刘某某收购来尚未销售的各类药品30余箱,药品种类150余种,总计价值30余万元。
经公安机关取证确认,刘某某及其子刘某在2016年至2017年9月间,回收他人医保卡开取的药品进行倒卖金额达120余万元。
2018年12月2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某犯诈骗罪、犯非法经营罪,合计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同案犯,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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