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资质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琼气法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琼气法发[2003]5号2003年8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第五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和施放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各种较大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四)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五)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靠。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海南省气象局文号:琼气法发[2003]5号发布日期:2003-8-8执行日期:2003-8-8生效日期:2005-5-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
第三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库房,危险(易燃易爆)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三)有充灌、施放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五)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四)从业人员的《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六)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第六条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
初审的内容有: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及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初审时应当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评估,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二、设立依据(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受理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四、决定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五、申请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二)提供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次作业的人员登记表及其《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四)提供施放气球现场图;(五)填写《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七、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进入行政许可大厅的盟市、旗县按照大厅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结)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监督电话:大厅窗口负责人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十、审批流程图。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原则)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资质认定制度)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资质申请条件)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按照国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作业人员登记表、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江西省气象局发布日期:2003-9-28执行日期:2003-9-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资质与资格第二章申请与批复第三章条件与要求第四章使用与年审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协调与配合第七章处罚与说明为加强对施放气球的管理,保障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的实际,现制定《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一章资质与资格第一条江西省从事施放气球单位的技术资质,实行省级与设区市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质认定制度。
无《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严禁从事系留气球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施放活动。
第二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设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格认定制度。
无《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个人,严禁从事系留气球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操作施放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批复第三条凡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领取《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按要求填报(一式二份,见附表一);同时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员工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材料。
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合格后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复审。
第四条从事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办《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
领取《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按要求填报(一式二份,见附表二);同时提交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的身体健康证明、有关施放气球操作技术培训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合格证、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及《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申请。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基本条件单位的申请,应及时组织开展初审,初审重点是该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日期:2020年03月10日备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二)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一般在20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获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权利;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3.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对施放气球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二)电话咨询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三)网上咨询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二)电话投诉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三)网上投诉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四)信函投诉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二)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3.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5.《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6.拟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期间的气象条件的查询证明;
申请条件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法律认可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承办窗口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审批服务科
法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由气球活动应同时提供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证明。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决定—公布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活动,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窗口服务、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零收费、申请单位(施放气球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施放气球活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附件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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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三)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
是
否
(四)未经备案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
是
否
(五)严重违反施放气球操作规范的;
是
否
(六)发生过施放气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是
否
(七)瞒报施放气球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是
否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聘任时间
从事防雷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防雷工程资格证编号
变动情况
增
减
增
减
增
减
注:以上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本表不够可续施放气球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施放气球资质证书的;
是
否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原有仪器设备
名称
用途
型号
数量
变更情况
名称
用途
型号
数量
变更说明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三、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总人数
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聘任时间
从事施放气球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施放气球
资格证编号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否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资质类别\
发证时间\
编号
资质类别
发证时间
资质证书编号
乙级
丙级
年
经营总额
万元
经营范围
是否变更
是
原经营范围
现经营范围
否
经营范围
二、办公场所及仪器设备变化情况
办公场所(包括库房等)
原办公场所及仓库
办公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仓库地址
现办公场所及仓库
办公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仓库地址
仪器设备
施放气球资质
年检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成立时间
企业注册
资本是否变更
是
原注册资本
万元
现注册资本
万元
否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
是
变更前法人
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法人
身份证号码